对广州三法院审理孙志刚案件严重质疑

作者:吉安 发表:2003-06-0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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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广州中级法院审理李海樱(又名李海英)等12名殴打孙志刚致死的犯罪嫌疑人

李海樱(又名李海英)等12名被广州市检察院指控殴打孙志刚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广州中级法院审理。

广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控称: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被送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住院部(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护工乔燕琴的忌恨。乔燕琴遂与另一护工乔志军商量,决定将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收容人员李海樱等人直接授意。

至19日零时30分左右,乔燕琴再次向乔志军及接班的护工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殴打,并得到3人的认同。将孙志刚调到206室后,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李海樱等人授意对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206房的被收容救治人员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对孙志刚进行殴打,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在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殴打,何家红也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胡金艳将孙志刚调至205室。后孙志刚向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吕二鹏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控方认为,12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乔燕琴、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12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极为严重,依法诉请法院从严判处。

据了解,今天在中院的庭审一直进行到晚上8时才结束。庭审过程中,12名犯罪嫌疑人对殴打孙志刚的事实基本认同。但其中8名参与殴打孙志刚的在接受治疗的被收容人员说,他们之所以打人,是因为受到胁迫,此前他们几乎都有过在医院里被别人殴打的经历,有的说是被医院里的护工打的,有的说是被护工指使他人打的。

庭上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是上述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导致了孙志刚的死亡。

对以上审理严重质疑:

质疑一,孙志刚为什么被转入救治站?
质疑二,孙志刚为什么在被转入救治站后24小时呼喊救助,以致于要被护工毒打灭口?
质疑三,孙志刚为什么不能在被转入救治站后与其同事、朋友联系?
质疑四,孙志刚在救治站的35小时内,除了上面多次被打,还被迫接受了那些药物?
质疑五,据上述打人者所谓受到护工的“胁迫”,并自称多有被打的经历,明显救治站护工打人已成习惯,但是,为什么护工长期打人?为什么护工要长期胁迫人打人呢?护工长期打人的原始动机是什么呢?
质疑六,孙志刚可以如此被毒打至死,孙志刚之前有多少人被打?
质疑七,救治站长期如此打人,其领导人不可能不知道,其领导人应该负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呢?
质疑八,至于孙是否因为在救治站被打致死,应该彻查黄村派出所及收容站有无打人?

二,

白云区法院审原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住院部工作人员彭红军等4人。

被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指控在孙志刚案中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原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住院部工作人员彭红军等4人在白云区法院受审。

在白云区法院接受审判的彭红军、曾伟林、邹丽萍、任浩强等4人,分别是江村住院部的相关医生、护士长等工作人员。检方指控他们在孙志刚死亡事件中犯有玩忽职守罪。

对以上审理严重质疑:

质疑一,以上人员经手孙志刚一案的细节?
质疑二,以上人员对孙治疗、护理的细节?
质疑三,对孙及其他被收容人员有无其它方面的经济企图?若有,其细节?

三,

原天河区黄村街公安派出所警察李耀辉和原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等2人同样被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他们在天河区法院接受庭审。

在天河区法院受审的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专区中队长李耀辉,被检察机关指控在收容孙志刚的过程中犯有玩忽职守罪。李耀辉及其辩护人在庭上进行了无罪辩护。
  李的律师称,李耀辉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是按广州市对收容遣送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如果说有错,那也是制度上的错,不应该归罪于李一人。律师称,广州市政府的一份文件和2002年广州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另一份文件,都能说明广州的收容标准与广东省和国家的不同。同时,律师还认为,事件中只有李一人被指控有失公平,“为什么派出所所长、副所长没有被指控”。

李本人则对控方提交的证言一概否定,认为自己无权决定收容谁,且自己也没有签名。他还表示,出事后,有关人员一直告诉他“没事”,他认为自己是“替罪羊”,声称要把所知道的一切都说出来。

吉安对以上审理严重质疑:

质疑一,孙志刚有工作单位、有身份证,黄村派出所在已经清楚孙身份
的情况下,仍然无理非法拘押孙,为什么?
质疑二,孙志刚的同事出面保孙,黄村派出所断然拒绝,为什么?
质疑三,孙志刚不属于被收容对像,而黄村派出所将孙转往收容站,为什么?
质疑四,以玩忽职守罪检控黄村派出所有关执法人员与其行为不符。
理由1,不该拘押的孙志刚都被他们拘押了,如此积极的工作态度,应该得到黄村派出所和其上级单位直至广州市政府的嘉奖才是,而不应该以玩忽职守罪对其检控。
理由2,不该被转往收容站的孙志刚都被他们转往了收容站,如此积极的工作态度,应该得到黄村派出所和其上级单位直至广州市政府的嘉奖才是,而不应该以玩忽职守罪对其检控。
由上述2理由可以导致出孙志刚案件实质性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黄村派出所一干工作人员对工作如此“过分”地、“超常”地积极负责?这,才是应该审理的关键问题。只有这个问题审理清楚之后,才能对黄村派出所一干人员进行准确适当地量刑判罪。
质疑五,黄村派出所任意拘押人有无经济背境条件?若有,其有关细节?
质疑六,黄村派出所任意收容人有无经济背景条件?若有,其有关细节?
质疑七,黄村派出所与收容站的关系有无经济背景条件?若有,其有关细节?
质疑八,黄村派出所一干人员在孙志刚案件上表现出的“过分”、“超常”地积极态度,明显在他们的手上,绝非孙志刚一人被无理非法拘押和收容,与孙志刚相同的案件到底还有多少?


综合质疑:

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孙志刚在三天不到的时间里,便被如此夺走性命,可见广州夺命之冰冻已绝非三尺。据报道,被如此收容被如此打死者,非孙第一。与孙有过同样经历的人,侥幸活下来的,其中有一些就站在法庭之外观望。为什么不能就孙案对广州市甚至广东省公安系统类似所有案件来一次大清查?

二,此案的审理,据报道是公开审理,但其实对旁听者限制严格,如果广州市政府及其有关司法部门是要认真对待此案,则不该如此惧怕公众的视听,莫非广州市政府确有难隐之情,真想捂盖子,唯恐此案牵出更多违法乱纪的丑闻?

欲盖弥彰,是愚蠢的,在孙案之上还要如此而为,则是更愚蠢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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