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非法集資超過億元 國家一級演員被判處死緩

發表:2002-06-18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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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國家一級演員、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歌舞團退休職工楊洪英非法集資超億元一案昨天由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和洱源縣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楊洪英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今年60歲的楊洪英,在上個世紀70年代,曾以一曲《蒼山歌聲永不落》唱響中華大地。

  據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楊洪英長期以來特別是在1998年至2000年8月間,利用自己在當地的名望,以謊稱做生意需要資金、付給高額利息和回扣等誘騙手段,用定期借款形式通過王東、趙鳳珍、趙秀蘭、楊秀琴、趙鳳蘭、楊秀蘭、趙飛霞、趙鳳蓮等人,在大理市下關鎮等地共非法集資11400餘萬元,其中詐騙65000餘萬元。

  公訴機關在當庭提供相關書證、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及被告人楊洪英的供述等證據供法庭質證、認證,並認為被告人楊洪英的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5月21日公開開庭對楊洪英案進行了審理。法院根據當庭質證的有效證據認為: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洪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無法歸還集資款,仍以高額利息和回扣等為誘餌,虛構資金用途,採取用後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方法大量集資並將所集資金隨意揮霍,致使6500餘萬元巨額資金不能歸還,其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楊洪英實施集資詐騙犯罪時間長,涉及人數多,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應依法嚴懲。

  大理州中級法院昨天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洪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

  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趙鳳蘭等10名主要涉案人員進行了一審判決:趙鳳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19.7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杜如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9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趙秀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86.5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萬元;王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44.9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萬元;趙鳳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9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萬元;楊秀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49.8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趙飛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294.7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萬元;李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67.8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萬元;趙鳳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31萬元,判處有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楊秀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23.1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洱源縣人民法院以吳克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23.12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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