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幹部問責規定新在何處?(圖)

發表:2009-07-14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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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媒體報導,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明確了對失職、瀆職和濫權幹部的處理方法。不過有學者認為新規定缺乏新意,收效存疑。

幹部培養一直是中共最為重視的問題之一 

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有決策失誤、失職、瀆職而導致嚴重後果的黨政幹部將被問責。

問責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五種。問責對象上達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下至縣級以上地方幹部。

有分析認為,近年來中國各地不斷出現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此時出臺幹部問責規定毫無疑問是為了加強其幹部對職責的意識,同時也平息公眾對黨政幹部日益增長的反感。


香港科技大學社會學教授丁學良接受BBC中文網採訪時表示,根據這部新規定的內容,似乎是希望通過舊的方式來達到新的效果,是否能達到目的令人懷疑。

效果存疑

他指出,這個新規定並沒有提到依靠公眾監督、媒體揭露等方式來保證問責的實施。

他說,新規定可能有點宣傳效果,但實際效果難以保障,主要因為"各級幹部的任命權、監督權,以及把某一個幹部作的某件錯事的消息如何披露,或如何匯報到哪一級,基本上都是黨政系統內部的一個操作過程"。

中國各級黨政幹部幾千萬人,如果不放開監督、報告、披露或揭露的權力,包括對問責規定的實施情況的監督,那麼規定的收效如何難免存疑。

新規定說,辭職和免職的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但又指出,對這些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特長,酌情安排適當職務。

丁學良認為,這一條可以說是最具新意的,因為它針對的是民怨最大的失職、瀆職幹部由於種種原因,最後結果卻是易地平級調動,有人甚至易地升遷的現象。而後面的補充條文,細節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中很可能給了掌握人事大權者操縱事態的便利。

積極意義

不過,丁學良承認中國加強官員問責制本身是個進步。

雖然目前的暫行規定缺乏新意,但出臺明文規定至少給善於利用網際網路揭露官員貪腐、失職瀆職的"網路高手",以及通過其他方式揭露官場陋弊者提供了更多的合法性保護、新的工具或武器。

新華社報導說,中共中央紀委負責人表示,實行問責和黨政紀律處分不能相互替代,問責後仍可依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丁學良認為,問責對象實際上最高能到副省/部級,因為到了有權調動武警、公安等國家機器這一級的地方最高黨政官員,官方問責和網民監督都會"比較謹慎"。

来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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