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檔案自己是不能看的,這是一直以來的慣例。但是,今天看了一則新聞後---「檔案裡被描述為『精神反常』,作家索賠2100萬元」(《東方新報》),筆者不禁產生一個疑問:公民可不可以看自己的個人檔案?
據報導,7月14日,剛剛與前奧運冠軍劉璇的母親打完名譽權官司的青年作家湯國基,又以名譽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母校益陽師專(現名湖南城市學院)和寧鄉縣教育局。據湯國基介紹,1980年10月至1983年7月,他在湖南城市學院中文系(原益陽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科)80級2班學習,1983年7月15日畢業離校。當年他被分配回原籍寧鄉時,竟沒有一個單位肯接納他,此後就一直沒有工作,生活極不穩定。今年7月初,湯國基通過某種途徑看到了自己當年的檔案,發現其中有這樣一句話:「考慮到該生長期患有頭昏失眠等疾病,有時有精神反常現象。」湯國基說,就是這句話害了他20年,因此於14日向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湖南城市學院和寧鄉縣教育局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00萬元。
不知道湯國基說的「某種途徑」是什麼途徑,但其中事實倒是非常清楚:因為畢業鑑定裡的一句話,竟沒有一個單位肯接納他!可見這句話害他之深。如果當初他就能看到自己的檔案,對這句話提出疑義;如果他能夠有機會以醫學鑑定證明自己並非「有時有精神失常現象」,那麼這句讓他受苦20年的話進入其個人檔案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這就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組織上對個人的評定,是否應向被評定者本人公開,讓本人知道?本人看不到對自己的評定,對於每一位公民來說是不是公平?
看來,本人不能看自己的檔案這個多少年的老規定,現在已明顯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是到該改一改的時候了。以高校為例,如果還是憑幾位教師對那麼多學生作出四年評定,其公正性是很值得懷疑的:一是這幾位教師對學生的瞭解到底有多少?二是不經過學生本人的確認,評定能不能符合基本事實?三是對學生的一些負面評價,該不該給學生以申辯的權利?尤其是一些負面評價,對學生的影響實在是太大太深遠了,如果不符合實際,對於學生本人來說確實太不公平!對學生的評價是這樣,對幹部職工的評價也是這樣。
現在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正在不斷加快,公開化和透明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要做到幹部人事制度的公開和透明,個人檔案中一些重要內容對本人公開,理應是題中之義。當然,個人檔案中的一些幹部考查材料、群眾意見匯總等涉及保密的,仍要繼續保密。但一般性的評定材料,還是對本人公開為好。因為透明度越大,科學性也就越強,公民個人的權益無端受到損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在公開化透明度要求越來越高、對公眾知情權越來越重視的今天,公民不能看本人檔案的規定應該改一改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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