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喝時代:讓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

作者:蕭瀚 發表:2003-05-01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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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報導了一起嚴重的人身傷害案件,27歲的中國公民孫志剛,於3月17日被廣州黃村街派出所以沒有辦理暫住證為由收容,其後三天他還歷經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和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最後於2003年3月20日10點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說孫志剛死於心臟病突發,而孫志剛的父親委託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鑑定則表明「綜合分析,孫志剛符合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剋死亡」--大白話就是孫志剛是被打死的!

根據報導的情況看,如果我們嚴格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那麼收容孫志剛的警察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他們是不是確定的罪犯,我們還不能下百分之百的結論,但是從一個正常人基本的邏輯來判斷,警察無論如何是脫不了干係的,像報導中廣州市民政局事務處處長謝志棠那樣說話;「我有百分之九十九點八的把握可以保證,收容站裡是不會打人的。」這是毫不負責任的虛張聲勢。對於廣州市公安系統來講,現在的首要事情就是盡快將涉嫌毆打孫志剛致死的警察依法拘留起來,立刻調查事件的真相。

像孫志剛之死這樣的慘劇,在中國恐怕已經不是一起兩起了。早在兩年前的2000年7月28日,事發地點還是在廣州,《中國青年報》和《南方週末》在報導時間上只差兩天,就報導過那起令人髮指的蘇萍被輪姦案,受害人蘇萍也是被警察作為所謂「盲流」收容。2002年5月23日《南方週末》的報導《「教授嫖娼致死案」疑雲》的程樹良之死,警察以嫖娼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鄉奔喪的教授程樹良的人身自由,隨之不明不白的死亡。而就在上個月的2003年3月10日媒體再次驚暴一位叫黃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賣淫為由收容毒打,因為投訴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裡我們都不知道!

可笑的是大量案件包括孫志剛之死案,我們不是因為職業病的嚴謹只能說這些警察「涉嫌」犯罪,而是因為司法機關怠惰司法,不予調查,不予追究,不予起訴,不予審判,以致這些警察永遠都只是涉嫌。至今只有2000年6月份河北霸州惡警杜書貴開槍殺人和同年7月份河南禹州惡警劉德周開槍殺人事件最後以惡警被判處死刑了結。

上述事件只不過是警察涉嫌(又是涉嫌)犯罪嚴重侵害人權的冰山之一角,只是千千萬萬被侮辱者、被損害者人權事件中的滄海一粟,將譴責的唾沫吐向那些喪盡天良的人已經不解決問題了,因為這一切令人髮指(說到這裡我感到了漢語的貧乏,我甚至找不出更豐富的詞來表達這種憤怒)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審查制度,指向暫住證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條文(例如關於打擊賣淫部分),還指向暫時被遺忘的勞動教養制度。

在一個全民崇尚法治的時代,人們尤其是政府必須清楚,所謂法治必須是良法之治,沒有良法就沒有法治,而現在這些警察之所以如此肆無忌憚就是因為有惡法支撐他們的惡行,這些惡法給他們提供了隨意侵害人權的「合法性」基礎。沒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沒有人天生就是惡魔,一個好的制度能夠制約惡魔的惡行,並且最終逐步將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做惡魔。而一個壞的制度就是將惡魔變得更惡,將天使拉進地獄,助惡魔為虐,並最終成為惡魔,在這種制度下,最好的執行者就是不作惡。所謂良法,一個基本的衡量標準就是符合基本的人性,符合人最基本的良心,例如法律如果規定強壯的人可以隨便殺害弱小的人就是惡法,這樣的法沒有任何效力,這樣的法是犯罪而不是法律,即所謂惡法非法。

《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但是一些非法律的行政規範、地方性法規裡甚至一些效力位階最低的土政策裡都充斥著警察可以隨便剝奪人身自由的規定。我們已經無需再去寫文章具體論證這些制度的非人道與惡法性質了,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些問題需要搞法律的專業學人來批判實在是中國法學的恥辱,因為如此常識性的人權問題早應該不再是法律問題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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