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之子狀告光明日報 一審勝訴

發表:2003-04-22 21:15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魯迅先生之子周海嬰狀告光明日報社侵權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2日一審判決光明日報社敗訴。
新華網北京4月22日電,據法院介紹,周海嬰根據自己的生活經歷,撰寫了自傳《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光明日報社所屬的《生活時報》對《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進行了連載。2003年2月,周海嬰向法院起訴光明日報社侵權。

原告周海嬰認為,被告光明日報社未經許可,在所屬《生活時報》上,以連載的方式將《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連續刊出,共計28期。他當時曾通知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不同意,並表示要向原告支付稿酬,但拒絕與他商議稿酬數額;他還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修改權和發行權,減少了正版圖書的正常發行量,給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極大經濟損失,要求被告在一家全國性報紙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和為制止侵權的費用2.5萬元。

光明日報社認為,其所屬的《生活時報》轉載原告作品《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並非惡意侵權行為,已徵得該書出版單位南海出版公司的書面同意,並商定稿酬為千字50元。同時,在連載前也已經與原告聯繫並取得其本人同意。因此,原告所說的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行為不符合客觀情況。被告確實因客觀原因沒有及時向原告支付稿酬,對此,被告同意支付其所拖欠原告的稿酬及相應的利息,但原告所主張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法庭經審理,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法庭確認,周海嬰為《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的著作權人;《生活時報》以連載的方式使用《魯迅與我七十年》,應當依法同原告訂立該作品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光明日報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報刊連載的方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對該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法庭依法判令光明日報社在《新聞出版報》上發表致歉聲明,向周海嬰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2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010元。

對此判決,被告當庭表示不服,稱將提起上訴。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