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500元嫖资 14岁少女被亲姑姑引诱“卖处”

发表:2003-04-09 18:13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14岁少女洪晴在姑姑的引诱下到宾馆“卖处”。事发后,检察机关对引诱、介绍、容留及嫖宿洪晴的人员提起了公诉。近日,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洪晴向以上人员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昨日,记者了解到,洪晴附带的民事请求已被法院批准。
  
  2002年8月4日,万州少女洪晴正为天天赋闲在家发愁。这时,在一家发廊打工的姑姑张红妹来到洪家。张红妹笑嘻嘻地拉着侄女的手,悄悄劝道:“你长得这么漂亮,去做‘小姐’保证生意好得不得了,还怕找不到饭吃嗦。今天跟姑姑出去,保你见世面。”涉世未深的洪晴虽然很害羞,但一听到不用干擦盘子洗碗这些累活就能挣大钱,不由得点头应允了。
  
  当天,洪晴就跟着张红妹来到万州沙龙路一家发廊。张红妹对老板刘某说:“我这个侄女是处女,你马上找个人来‘开处’,价钱面谈。”刘某马上找到程姓男子,经过程、刘、张3人几次商量,最终程答应出1500元,但程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3人遂带着洪晴来到一宾馆找老板王某借了1500元。随即,程某将洪晴带进宾馆房间,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程某发现洪晴阴道大出血,忙找到刘某和张红妹。几人吓了一跳,赶紧把洪晴送到了万州区妇幼保健院。经抢救,洪晴才脱离危险。此后,洪晴在家休养了几个月。最让她难过的是,周围的邻居们似乎知道了此事,经常议论纷纷。现在,只要洪晴看到熟人背着她在耳语,就会觉得人们是在说她。
  
  今年3月10日,万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红妹、刘某、王某分别涉嫌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4月3日,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洪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引诱、介绍、容留及嫖宿自己的张、刘、王、程4人,赔偿医疗费等3.7万元,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