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刘荻向人民代表请求一次--兼谈人大监督权

作者:茉莉 发表:2003-03-0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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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

前不久,刘荻的父亲对海外媒体说:“自从刘荻被捕,就好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亲人们焦急地等待了三个多月,除了公安当局的一张由刘荻签名的纸条(要求家属付款五百元人民币)之外,他们再没有得到这女孩的任何音讯。

就在此时,五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即将召开。这次会议将决定许多政府官员的职务,于是各路竞争者和外省代表纷纷进京,各种媒体机器也大张旗鼓地捧场,首都一番好不热闹的景象。冠盖满京华,憔悴的是刘荻等一大批被政府侵犯了基本人权的受害者。

中国古有“击鼓鸣冤”,今天西方国家有议会听取民意,中国呢,好歹还有一个被视为全民代议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当国内外广大网友不满中国政府如此不公正地对待刘荻时,他们希望向人大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要求。于是,一封由国内网友王怡、杜导斌等发起的《关于刘荻案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信》产生了,由海外义工建立的签名网站开始运作,在网上广泛征集中国公民及其支持者的签名。

为什么包括笔者在内的这么多中国公民,要寄望于长期被人视为“花瓶”、并在执政党一元化领导下的人大代表呢?一位网友说得好:“这个民意代表的标签虽是政府给的,但不排除他们有可能为民请命。这个公开信呼吁他们关注刘荻,监督政府在办案时遵守国家法律,就是在告诉他们,人民期望他们如何负起他们的责任,告诉他们什么是民意。有良心的和良心未泯的代表会扪心自问:我为人民做了什么?我代表了人民的愿望吗?”

从理论上说,关注刘荻的网友求助于人大代表,是一件合理合法的事情。按照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民意的地方,它必须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以保证行政司法机关按照人民的要求去行事。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这些机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具体到刘荻这样一个个案,人大可以、而且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职权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一,按照法律,人大监督个案的来源是:(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诉、控告和检举,或者以其它方式反映的案件;(二)人民代表提出的个案。这封由中国公民撰写的有关刘荻案的公开信,属于由群众集体反映的案件,我们还希望有正直的人民代表在会议上提出这一个案。

二,按照法律,人大监督个案的法定标准是:确属违法又不依法纠正的案件。正如《公开信》所阐述的,刘荻一案,司法当局在法律程序上严重违法,而海内外几个月来呼吁声不断,有关当局却无动于衷,这就需要代表民意的人大履行其职守,按照法定程序加以监督纠正。

三,由于人民代表拥有调查、视察、质询、监督、提案等权力,他们在介入刘荻一案时,可以做很多事情,例如:自行组织调查,督促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到刘荻所关押的地点进行视察,向刘荻亲属询问情况;了解办案人员的个体素质、认定案情方面以及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如果发现此案确实违法情节严重,人大应该进行审议,提出监督意见书,并行使最终的裁判权,对案件处理形成法律文书,甚至实施错案追究制。人大还有义务尊重和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应及时向关注刘荻一案的广大中国公民发布消息。

各位看到笔者此文的朋友,让我们一起为刘荻向人大代表请求一次:

尊敬的人大代表们,为了证明你们对人民的忠诚,证明你们的监督权不是白纸一张,我们期望你们勇敢地反映人民的呼声,把刘荻案件提到人大的监督程序里。

在北京时间3月4日24时之前,没有签名的朋友还来得及签名,我们等待你:

发起人20人:

王怡,杜导斌(自由撰稿人、湖北 432400),刘晓波,任不寐,茉莉(莫莉花,教师、瑞典),高寒(郭志,编辑、纽约),梁晓燕,余世存,徐晓,廖亦武,李彪,余杰,张伟国,张祖桦,赵达功,李宾,王力雄,萧瀚,刘军宁,钱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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