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包二奶 不是重婚罪

发表:2002-01-03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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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大陆最高法院作出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婚姻法不禁婚外恋,包二奶也不是重婚罪。

  据“北京晚报”报导,大陆去年底通过的新婚姻法,由于有许多法律概念模糊之处,在制定时即引起颇多争议,最高法院为此特别邀请了众多的学者专家参与讨论。直到有了高度共识后才于上周出炉。

  据指出,对于大众最为关心的“包二奶”问题,新婚姻法中既没有该字样,更没有提到它就是重婚。曾参与讨论制定婚姻法的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解释说,新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者“包二爷”字样,因为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她指出,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且须具备五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马忆南说,好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至于“包二奶”的情况就较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像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马忆南认为,重婚一定要缩小打击面,不能对所有的“包二奶”都予以刑罚打击。

  民众另一最关心的通奸罪又如何呢?马忆南说:“新婚姻法中也没有明载通奸或者婚恋的法律概念”。马忆南并解释说,“法律的手不能伸太长”,因为通奸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对通奸、第三者插足法律为什么不管?她说,制定法律时就注意到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通奸、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这肯定是一种主流道德规范。但能否上升为法律,要看它是否是全社会公认的一种具有社会支撑效果的公共道德准则,立法者应该非常苛刻地去选择、清理。对通奸进行惩罚恐怕并不是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认知,非要上升为法律,就成为立法中的道德霸权主义了,法律只是实现了部分人群的话语霸权,对很大一部分不认同而又不能不遵守的人来讲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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