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鄧玉嬌後
【看中國訊】湖北巴東縣人民政府5月21日就「鄧玉嬌案」的最新情況及公眾關注的問題接受訪問,該政府官員批評夏霖、夏楠兩位志願律師向媒體透露,關於鄧玉嬌稱自己被強姦的案情細節,屬於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
記者:「鄧玉嬌案」辦理的最新進展情況如何?
巴東官方發言人:「鄧玉嬌案」已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組織偵辦,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辦案。「鄧玉嬌案」目前尚在偵辦階段,一旦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我們將及時予以公開。
記者:有媒體報導,鄧玉嬌向其律師反映自己被強姦了,是否屬實?
巴東官方發言人:我們認為,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擅自對外披露案情,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至於鄧玉嬌是否被強姦了,在律師會見之前,鄧玉嬌從未向公安 機關講過,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時,也未發現可疑痕跡物證。這一情況,公安機關將高度重視,認真核查,絕不包庇、袒護任何人。
記者:媒體和公眾很關注鄧玉嬌是否患精神抑鬱症,你們對這個問題有何看法?
巴東官方發言人:案件偵查中,偵查人員發現鄧玉嬌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治療抑鬱症的藥物,至於鄧玉嬌是否患有精神抑鬱症,司法機關將根據偵辦工作的需要或依據鄧玉嬌本人及其親屬或律師的請求,委託權威機構予以鑑定。只要有了結果,我們將及時予以發布。
而網友五毒俱全則跟貼反駁改「嚴重違規」說詞,網友認為夏霖律師公布鄧玉嬌可能遭受性侵犯的事實是合法的,任何機關和個人對此進行指責都是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
一、 夏霖、夏楠律師向外界公布鄧玉嬌可能遭受性侵犯的事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規定。
①巴東縣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在接受恩施電視臺專訪時表示:「我們認為,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擅自對外披露案情,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本律師認為:該發言人的上述言論是信口雌黃,橫加指責。請問:兩律師的行為違反了哪些具體規定?
②本案是刑事案件,巴東縣警方在偵查階段行使的是刑事司法權,不是行政權力的一部分,而你歐陽開平作為行政機關的發言人,無權對此發表任何評論,因此你所作的上述表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4、55、59條的規定。
③律師向外公布的事實是其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並非來源於公安機關,這點從你的回答中也可得到證實,國家的任何法律都沒有明確禁止不得泄露。
二、 律師在會見鄧玉嬌時獲得的信息不屬於保密法中規定的「刑事偵查活動中的材料」,因此也就不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之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明確了偵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而非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
②鄧玉嬌遭受性侵犯的事實並不是巴東警方發現的,那麼也就不屬於刑事偵查活動中的材料,不能稱之為國家秘密。
③根據現有證據證實:巴東警方未向律師提供任何「刑事偵查活動中的材料」。
三、 巴東警方存在如下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
①警方於5月10日晚八時將鄧玉嬌帶至野三關鎮派出所後,到5月12日下午送恩施州優撫醫院,時間長達40多個小時,違反了有關規定。
②刑事拘留證是5月11日辦理的,當時為什麼不按程序送巴東縣看守所羈押,而是繼續留置在派出所?
③「 記者:在醫院鑑定期間,鄧玉嬌已經被公安機關羈押,公安機關是否違反程序,存在失職。楊立勇:在精神病鑑定期間,是不算在羈押期內的」。巴東公安局長的上 述回答是錯誤的。
根據有關規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的起算時間是指公安機關辦理好委託鑑定手續並提供完整材料時,可直到鄧玉嬌於5月19日下午被帶離醫院,巴 東警方的委託鑑定手續還沒辦好。正如網友所說:你們準備一直鑑定下去嗎?
本文不代表看中國觀點
来源:看中國訊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