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義與惡法之間的抉擇——有感於楊建利回國和「公民不服從運動」

作者:劉曉波 發表:2002-05-01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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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利回國瞭解東北工潮的情況,在離境時因持有他人的身份證件而被捕。他利用別人 的身份證件出入國境,在任何國家都是違法行為。所以,中國政府扣留他似乎法理充分 ,不容置疑。但是,我以為,楊建利的違法出入境,放在中國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則應另當別論,因為他的行為是出於無奈之下的自我救助,是基於更高的道義理由而對踐踏基 本人權之惡法的挑戰,是反抗非正義的「公民不服從」傳統的良知行為。

首先,按照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4款之規定:「任何人 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而中國政府出於維護一黨獨裁政權的目的, 利用有違基本人權和通行國際正義原則的惡法,剝奪了眾多中國人自由回國的權利。楊建利是持有美國綠卡的中國公民,他多次申請回國都被無理拒絕。迫於面對惡法的無奈 和對基本人權的追求,他只能採取這種明知不可為而強為之的公民不服從行動。換言之 ,是中共政權首先踐踏基本人權和國際正義法則的行為在先,而楊建利基於對國際法和 人權至上的自然法的忠誠而故意違反中共的惡法在後。因而,他的違反惡法的行為在更 高的意義上恰恰是合法的,是對康德所言的無條件道德律令--尊重人權--的服從。 在這條絕對律令面前,其他基於政治的或法律的考慮都處於次要地位。

其次,中共政權剝奪或限制流亡人士回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中共內控的黑名單 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禁止入境的黑名單本身就不是訴諸於公開法律,而是害怕見到陽光 的獨裁製度的人治行為和黑箱作業。事實上,中共對流亡人士的回國一向採取區別對待 的分化方式,也就是順我者准入而逆我者拒之國門外。流亡者如想回國,首先就要有所 表現:在海外遠離民運圈子,不參與讓中共反感的抗議行動,最好再對外國人說一些中 共的好話;其次,流亡者要向中共做出某種承諾並在回國期間遵守承諾。這就等於中共 政權利用思鄉之情而對流亡人士進行有辱人格尊嚴的感情敲詐。就連回鄉奔喪這樣的人 之常情,也會成為要挾和敲詐的利器。只有那些在無奈之中接受這種要挾和敲詐的流亡者,才能夠安全地「出入自由」。而對於不接受者,一律採取不得入境或入了境而身陷 囹圄的命運。甚至,中共基於在國際關係中討價還價的利益驅動,對那些曾經可以自由 出入國境的人士,會突然找個莫須有的間諜罪名而大加迫害,把他們作為政治人質與西方政府討價還價。這些近於無賴的做法已經造成了眾多的人權災難:客死他鄉的王若望 就是典型的案例。

最後,楊建利一貫主張非暴力抗爭,積極從事海內外民運及自由知識份子之間的溝通和 合作,他以「二十一世紀基金會」的名義,主持召開了多次有海內外人士共同參加的會 議。但是,他認為中國民主化的主戰場在國內,只在海外作文章的意義不大。所以,在 此次回國之前他發表了《破分隔內外民運之計》,這篇文章可以看過他決心以身拭惡法 的個人宣言。面對獨裁政府,非暴力抗爭既可以採取合法的形式,也可以採取違法的形 式,而在中國的惡劣環境中,往往只能採取違法形式。他甘願冒著巨大風險回國,不是 要違法亂紀,而是為了:一要以極端危險的方式爭取自由回國的基本人權,告誡不尊重 人權和沒有法治習慣的中共政權,應該兌現自己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承諾,學會尊重基本 人權和依法治國。二是要破掉中共隔離海內外民主運動之計,使海內外民運合成一股推 動中國政治改革的民間洪流。三、他到東北調查工潮現狀,是關心弱勢群體和研究如何 化解社會危機,並在此基礎上提供專業的建議。總之,他是在以巨大的個人風險來履行 公民的權利和責任,踐行自由知識份子的良知。

正如他的自白所言:推動中國民主運動、破除中共分隔之計的最好辦法,不是以前慣用 的那種秘密方式,而是「乾脆大張旗鼓地公開與國內的同道聯絡,聯絡越公開(沒有陰謀顛覆) 、聯絡的次數越多範圍越廣(法不責重)、規模越大(形成力量)、內容越具體(為民請願而非破壞國家安全),中共就越難再用『與海外敵對勢力串通』等罪名治罪。若想收到更好的效果,海外民運人士就要以闖關、偷渡等行動進行配合。」現在,楊建利為踐行自己的良知而付出了個人代價,他公然反抗惡法的道義勇氣,不僅是對有家 不能回的所有流亡者的召喚,也是對中共容忍限度的一次測試,提醒中共必須尊重自由 回國的基本人權。

在人權高於主權的當代世界,在不得不轉型的今日中國,中共政權在招募經濟人才時頻 頻對境外華人發出盛情邀請,開出優厚的條件且承諾來去自由,為什麼就不能對類似楊 建利這樣的政治人才給予同等對待呢?楊建利是哈佛畢業的博士,在海外是頗有建樹的 知名人士,中共不但應該尊重他的基本人權,給予出入國境的自由,而且更應該歡迎、 禮遇這樣負責任有專長的優秀公民,為他們在國內的自由採訪和自由研究提供一切可 能。如果這樣,相信他們會為中國社會在政治上的平穩轉型做出很多有意義的貢獻。

楊建利的行為,讓我想起西方歷史上悠久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傳統。這種不服從運 動是對現行實在法的公開違反,行為的內在動力是高於實在法的人類道義和個人良知: 法律必須有符合基本人權準則的道義基礎,而違背基本人權的法律是惡法,惡法不是法 ,基於忠誠於高於社會正義和個人的道義良知,公民有權對實在法不服從。這種傳統不 僅見諸於從亞里士多德到洛克、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學之中,而且踐行於從蘇格拉底到馬丁.路德.金的以身拭惡法的行動中。雖然「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動員力和成功的概率 ,要視具體的制度環境而定,在善待人性的制度環境中具有很強的動員力和很高的成功率,比如美國的民權運動和印度的非暴力獨立運動,而在踐踏人權的獨裁製度下則很難動員,即便有了廣泛的動員也很難在短期內看到成功。

換言之,任何對獨裁製度和惡法的不服從反抗,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特別是在制度環 境極為惡劣的條件下,這一過程就猶為漫長和艱難。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成功的可能。只要持之以恆,就會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代價慘重到代價可以忍受,直到所有代價的累積促成根本的制度轉變。中國從毛澤東時代到江澤民時代的演進,正在驗證 著這樣的過程。但是,推動這種演進的最大動力,不是民眾忍受著順從著等待著執政者 的良知發現,而是通過持續不斷的日益普及的公民不服從運動來形成越來越大的道義壓 力,逼迫執政者面對現實的危機和良心的審問。

馬丁.路德.金,作為美國民權運動的領袖,以自身的言行為後人留下了「公民不服從 運動」的黃金教益:一、公民不服從惡法,是利用製造合法性危機的極端行為,用個人甘願以身拭惡法的巨大代價,把制度及社會的非道德和非正義之現狀凸現在執政者和公 眾面前,促使政府和民眾的良心發現,共同進行重建制度合法性的政治改革。所以,政 府應該對公民不服從行為的違法與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區別對待,至少不能使這樣的良 知者受到法外迫害。二、不服從惡法的行為,必須出於單純的正義和愛心,必須是公開的,並準備為此承擔一切風險巨大的後果,包括受到法律制裁、人身攻擊甚至坐牢和犧 牲。正如馬丁.路德.金所言:「違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開地違反,心懷愛意地違反,甘願接受懲罰。」

在任何社會,良知者都是少數,因而也就更為珍貴。一個能夠保護少數良知的制度,必 然激勵整個社會的良知和提升整體道德水平。保護少數良知者的權利,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在中國這樣的制度環境下,我在呼籲政府盡快釋放楊建利並允許流亡者自由回國的同時,更呼籲來自民間社會的支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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