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民劳动财富?*
中共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星期四在向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提交《物权法草案》时说,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财富。
他说:“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外界估计,这部历经长达10余年的起草和修改、经过人大高层七次审议的法案在这次人大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基本上已成定局,中国官方的了望周刊的报导透露,大致在草案的五审前后,几大争议便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到了七审之时,许多人大常委会成员都建议本次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导认为,种种迹象表明,《物权法》已近“临产”。
中国各官方媒体纷纷以“关系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为题报导《物权法》的制定、修改和审议过程。
*反映国家意志和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
但是,旅居美国的经济学家何清莲认为,《物权法草案》从起草到出台,自始至终反映出国家意志和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
她说:“《物权法》审议通过的过程反映了中国的利益集团对法律的制定过程进行游说的影响力。这次通过的几乎都是强势集团的利益,比如强调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大家知道,中国的老百姓的所谓私产不过就是购买的住房,而且所有权也是不彻底的,其他就是一些生活资料而已,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对他们来说意义不是那么重大。”
何清莲对记者表示,《物权法草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强调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反映了国有经济的代理人--国家的利益。至于令人耳目一新的保护私人所有权,何清莲认为,《物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就业和税收方面愈来愈倚重的私营企业主。
*保护大型民营企业家的利益?*
深圳民营企业家熊兆宽对此也有同感。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物权法》主要保护大的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而像他这样的中小业主几乎感受不到什么影响。
他说:“过去许多大型民营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这对于许多民营企业家来说是很在乎的。《物权法》实际上保护大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中小业主并没有多大意义。”
*忽视农民的利益?*
旅居美国的经济学家何清莲以《物权法》终审稿删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条款为例,说明数量庞大但影响甚微的农民的利益受到忽视。
她说:“过去农民承包了土地,要出去打工,家里没人种地的时候,他们希望把土地转给别人承包。目前这种转包只是获得乡规民约的认可,但是并没有法律认可,权利的保护没有提到法律层面上来。可是,《物权法》恰好回避了这一条款,说明数量庞大的农民对于法律的制定过程没有游说和影响的能力。”
*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许多舆论都把农民看作是物权法的受益者。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政治系主任爱德华.弗里德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权法》不仅限制了地方政府和腐败官员任意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力,而且还通过扩大和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使中国这一最大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一定的保护。
他说:“农村居民和农民支持这部法律,因为《物权法》是保护村民利益的唯一途径。过去农民只能在一定时期之内租用土地,现在他们虽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已经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可以把土地作为资本、作为获得商业贷款的抵押品。我认为,《物权法》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比人们想象得要大。”
*保护弱势群体?*
弗里德曼认为,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保护弱势群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赞同这种说法,他对记者表示,地方政府的公权力以及和这些公权力相勾结的开发商强制征地,强制拆迁,悲剧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他说:“由于没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被征地的农民或被拆迁的普通市民往往没有任何手段来保护自己。假如有了《物权法》的保护,他们的处境可能就会不一样,至少具有了法律方面的保障。”
但是,记者所接触到的所有学者和专家以及普通市民都人为,在中国,制定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物权法》在中国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就连最乐观的观察家也认为,通过《物权法》建立一个公正的法律秩序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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