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杂志:2港币怎样骗走5亿人民币

发表:2005-05-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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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志2005年第12期成纺公司上世纪90年代以前还是一家年利税近千万元的地方支柱企业。在成都市最繁华的商业地段春熙路南端,有一座高12层的大楼--友谊广场A座,这是成纺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修建的。这座大楼现可日收租金两万多元。然而就是这幢价值难以估算的大楼,却因10多年前与一“港商”的“合资”后,落入“诈骗”陷阱,造成上亿国有资产流失。

2004年11月12日,记者来到成都市莲桂西路15号,采访了原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下简称“成纺公司”)行政科长李玉峰老人。记者没想到的是,老人的屋子堆满了捡来的破烂,唯一值钱的只有一台破旧的电视机。xs

年过七旬、曾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老人,这几年来穷困到常常要寻他人丢弃的盒饭来充饥。老人说,他做梦也没想到晚年会穷困潦倒到如此境地。

像他这样的穷困者在“成纺”不是少数。职工王农,因生活艰辛,其妻不堪重负,在家上吊身亡;退休老职工陈洪林,92岁高龄,老伴和子女均无工作,一家三代拥挤在20余平方米的小屋,靠捡拾废品度日;公司中层干部黄宗烈因病去世,至今公司无力支付他生前的住院费用和死后的丧葬费……“成纺”职工 80%下岗,每月下岗工人最低生活保障都不能按时发放。

成纺公司上世纪90年代前还是一家年利税近千万元的地方支柱企业,在成都市最繁华的商业地段春熙路南端,有一座高12层的大楼--友谊广场A座,这是成纺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修建的。按行内人士估计,这座大楼现可日收租金两万多元。然而因10多年前与一“港商”的“合资”而落入诈骗陷阱,这座大楼的巨额租金仍在不断流失。

引“狼”入室的腐败黑幕

1993年3月12日,是成纺公司灾难的开始。

成纺公司与香港商人林少华的威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成公司”)签订协议,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店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新建的商店公司,注册资本为1,328万美元,其中成纺公司、威成公司各持股50%。成纺公司以新建的,位于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春熙路南端的友谊大楼A座(以下简称“友谊大楼”)作为合资投入。此座大楼是成纺公司职工拿出积数十年的资金积累,并向金融机构借贷8000余万元修建而成。早在签订合约之初,此幢楼市场价值已超过亿元。与成纺公司合作的另一方,威成公司应以664万美元的现金作为自己的合资投入。

从1993年5月到1994年9月,林少华分7次将664万美元转入到“商店公司”账上,在登记作为他的股权投资记账后,林少华又分10次,以 “付款”的名目,将其中663.9万美元转回到自己手中和用于归还他以前的欠款。“商店公司”资本账上实际上只有1,000美元,是林少华合资公司的投入。收回自己的“投资”后,1993年到1997年间,林少华以“商店公司”的名义伪造贷款文件先后向成都的多家银行总共贷款2.6238亿元,归还贷款 2.0088亿元,剩余的6,150万元被林少华侵吞。

利用担任”商店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利,林少华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从“商店公司”最大限度地“挖掘利润”。早在商店公司开始经营前,林少华就成立了两个方便自己从“商店公司”往外“洗钱”的公司:银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和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娱乐”)。林少华出任这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别持有45%和40%的股份。“成都娱乐”主要经营酒楼、夜总会和桑拿等业务。从1993年开业至今,“成都娱乐”无偿地占有、使用了成纺公司友谊大楼7,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另外,林少华还通过银丰公司在1993年、1994年、1995年三年向商店公司借款1,178万元,但最后一倒帐,商店公司反欠银丰公司650万元。

林少华究竟有什么样的背景,能如此熟悉、大胆地诈骗?

两块港币骗走5个亿

1979年从大陆偷渡到香港的林少华及其兄林龙创立了香港五丰祥公司(林龙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弟林少华任董事),两人于改革开放之初来到内地经商,凭借其对内地的熟悉,通过与大陆企业合资圈钱设套诈骗。

早在1985年11月,辽宁省鞍山轧钢厂与香港五丰祥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外合资千丰企业有限公司。双方采用鞍山轧钢厂生产的钢材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经香港五丰祥贸易公司销往东南亚,货款再由五丰祥公司返还给千丰公司或鞍山轧钢厂方式合作。

一年后,五丰祥公司便采取逐年减少应付销货款的方法,使截留的销货款逐年增加。至1996年6月,林龙与鞍山突然中断联系,五丰祥公司人去楼空,强行“吃掉”鞍山轧钢厂钢材货款本金人民币9750万元,加上资金利息等间接损失,鞍山实际被诈骗1亿多元。

林氏兄弟以此次诈骗的巨额钱财起家,之后“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并以电厂为诱饵,变本加厉地诈骗深圳物资集团等有关国企约4亿元人民币。成纺公司只不过是他们的诸多个“猎物”之一。

1980年以来,林氏兄弟与同伙先后在深圳、鞍山、成都诈骗侵吞多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资产人民币5亿多元。令人吃惊的是,深圳警方后来查实,林龙、林少华两兄弟注册香港五丰祥公司时每人只出资了1元港币,于是凭着这个只有两元注册资本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始了他们疯狂的圈钱诈骗行动。

1996年7月,林少华因在深圳的诈骗案事发,于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林龙闻风后从香港潜逃加拿大,1998年11月1日被批准逮捕,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出通缉,但至今尚未抓获归案。

虽然诈骗犯林少华落网了,但成纺公司的职工却没有迎来雨过天晴。在“商店公司”中,林少华的代理人仍在;林少华精心策划的诈骗成纺公司的利益机制仍存。林少华已逃,但其一手制造留给同伙人对商店公司的假债权依然存在。成纺人开始逐渐意识到,他们的命运陷入了一次完全的骗局,而变得更加悲惨。成纺公司的灾难并没有结束。

1996年10月,林少华的代理人带着一帮人以林少华制作的假债权依据来要债,成纺公司副总经理说了一句:此债务不是真实的,就遭大玻璃烟缸猛击头部并被非法扣押;1997年5月,林少华所谓的代理人一伙,非法威逼成纺公司领导交出“商店公司”的公章,遭到拒绝后,一伙人一拥而上,围攻殴打成纺公司领导,并强行抢走“商店公司”的公章;同年7月,成纺公司领导因对林少华代理人侵占国有资产表示不满,遭到10多名打手的威胁,办公室被砸毁。该领导从此不敢上班。受成都市政府指派,市贸易局副局长带着财务处长到“商店公司”了解情况,也遭到一群人的围攻、殴打、威胁。成纺公司的工作陷入瘫痪。 1998年,成都市商贸委又委派负责人到成纺公司主持工作,该负责人被以谈判为由叫到会议室,遭林少华代理人公开威胁:“你他妈敢和老子作对,今天不给老子说明白,休想离开这里。”成都市商委准备派一位副主任带领有关人员到“商店公司”查账,这位副主任很害怕,说:“宁肯不做这个副主任,也不愿意去!” 2001年12月17日,成纺公司通知霸占友谊大楼的一伙人退出,竟有人立即从社会上纠集了近百名身份不明的人冲击成纺公司。

林少华及其代理人之所以敢于这么肆无忌惮,据说有自己的“靠山”。此前曾有成都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在成都娱乐担任副董事长,数名公安干警与某省级领导之女在林少华的公司领钱。

是谁“修改”了合同?

1992年8月9日,林少华与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签订了“关于合资开发成都友谊商场二期工程”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上东大街17-37号 3734平方米土地,并按有关规定向成都市计委上报了项目建议书。当年9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书,约定双方各出资1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商住楼开发、境内外出租、出售及餐饮、娱乐、商业零售”。10月14日,成都市计委发文批准该项目的经营及开发范围,12月30日发文批准友谊屋业公司开发商住楼的立项。

然而,在1992年11月2日成都市外经委的合同章程批准文件上,友谊屋业公司的开发范围由“商住楼开发、境内外出租、餐饮、娱乐、商业零售”变成了“在上东大街1-37号和走马街57-73号范围内建成友谊商场和商住楼开发”。

这一看似小小的改动,使得原来合同约定的开发友谊商场二期(商住楼开发)变为建成友谊商场和商住楼开发(此时友谊商场大楼已由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独资建成);使得友谊商场二期商住楼开发由原来的占地5.6亩(扣除代征地后为3.67亩)变成了占地12余亩;也使得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的纺织品批发贸易大楼和成都友谊商场两座大楼占用的6.5亩国有土地不翼而飞有了前提!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国土局查出的该合同仅为被更改过的复印件。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在外经委批准前,应该是合资双方签章更改。而成都市外经委出具的合同原件上,被更改处清楚的加盖了外经委的合同更盖章,显然这是合同批准后更改的。但是,合同批准后更改,也必须经合资双方的同意或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但成都市外经委却不能出具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同意或董事会决议确认的文件。

那么,是谁“修改了”合同呢?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2年12月14日,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成都市计委批文,向成都市规划局提交规划定点报告,报告中说明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综合商住楼” 是“友谊商场”项目的第二期工程,位于上东大街17-37号范围内,占地面积3734平方米。附交了总平面图,图上载明“成都友谊商场二期”座标位置为上东大街17-37号;成都市规划局在上面批有“经审查,同意按此方案作施工图设计”。

1993年1月15日,成都市规划局大型建设定点汇报表中,确定的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综合商住楼”规划选址内容为:“上东大街17 -37号” ,该表有成都市规划局经办人以及处领导、局领导的签字,并盖有成都市规划局公章。4月24日,市建委签发《关于成都友谊商场二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至此,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的附件都齐了。然而,1993年6月,成都市规划局却“依据上述文件”向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成规建〔1993〕10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变为了上东大街1-37号和走马街57-73号。直接将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商场大楼和纺织品批发贸易大楼的6.5亩国有土地抽给了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把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来的3734平方米土地变成了7286平方米,直接造成了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价值700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流失!

1993年5月12日,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计委成计投资[1992]259号批文,向成都市国土局提交了《关于办理友谊广场大厦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报告》。报告中把计委批准的上东大街17-37号篡改为在走马街57-73号,上东大街1-37号范围内修建“友谊广场大厦”。成都市国土局发现了《报告》与法定要件之间的严重差别。

一桩并不“复杂”的经济案件,为什么至今还得不到彻底处理,致使上亿国有资产仍然在流失?

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

因为深圳诈骗案事发,林少华于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但成纺公司的职工却没有迎来雨过天晴。成纺公司千名职工的悲惨生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同情和关注。

2002年3月6日,10位在京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联名向国家公安、监察部门反映“成都纺织品公司上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建议应由公安、监察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尽快查明有关人员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严肃查处涉案的腐败行为。

2003年9月7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原所长武延平教授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主持召开首都部份法律专家举行专家论证会,对“林少华、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会的法律专家签名做出论证意见:一、林少华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200万元、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成都市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二人均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二、林少华、洪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2003年9月18日,国际知名超导物理学专家、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委、西南交大教授张世昌先生等六位常委联名提出建议案,要求四川省检察院及时立案,对林少华、洪挺涉嫌诈骗贷款案监督查处。

2004年6月,106位省、市人大代表经过一个多月艰苦细致的持证视察,写出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关于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视察报告及意见》,明确指出屋业公司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7月10日,四川省人大张世昌等46位代表和成都市人大王向东等60多位代表再次向四川省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两级政府递交了《关于成都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视察报告及意见》。

代表们在《报告》中写道:“1993年6月23日,成都市规划局向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采取偷梁换柱手法,对用地项目名称,把‘综合商住楼’(‘友谊商场’二期工程)换写成‘友谊广场大厦’;对用地位置,把‘上东大街17-37号'换写成‘上东大街1-37号 ’”。“我们于2004年6月11日持证视察成都市规划局,问及为什么不如实填写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时,经办此事的办事员廖维竟然声称‘工作人员有权更改!’ 随后,成都市规划局在2004年6月16日给我们的书面答复中,援引与法定要件市计委批文、总平面布置图、初步设计方案无关的‘成建委发[1992]企字 274号’ 、‘成经贸资[1992]336号’文件来搪塞问题实质,故意混淆‘范围’与‘定点’ 、‘地址’与‘位置’的基本概念,将自己违法行政中的过失推诿给成都市外经委和成都市建委。应该严肃指出:成都市规划局的这种做法,不符合《人大代表法》有关规定,必须改正。 ”

近日,长期关注此案的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交大教授张世昌和四川大学教授罗懋康等省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有关方面逾期没对他们的调查报告做出答复,他们将启动“人大代表特别监督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发起创立首例省级“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此案涉及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监督。

对于这一起国资流失大案,本刊将继续关注。

编后语:

一桩经过执法部门反复确认、证据确凿的诈骗大案,经数百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两届接力监督,至今无果!其深层原因何在?在党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相关部门应加快加大执法力度,将少数腐败官员和一小撮害群之马尽快绳之以法,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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