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雜誌:2港幣怎樣騙走5億人民幣

發表:2005-05-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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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雜誌2005年第12期成紡公司上世紀90年代以前還是一家年利稅近千萬元的地方支柱企業。在成都市最繁華的商業地段春熙路南端,有一座高12層的大樓--友誼廣場A座,這是成紡公司在上世紀90年代初修建的。這座大樓現可日收租金兩萬多元。然而就是這幢價值難以估算的大樓,卻因10多年前與一「港商」的「合資」後,落入「詐騙」陷阱,造成上億國有資產流失。

2004年11月12日,記者來到成都市蓮桂西路15號,採訪了原成都市紡織品公司(下簡稱「成紡公司」)行政科長李玉峰老人。記者沒想到的是,老人的屋子堆滿了撿來的破爛,唯一值錢的只有一臺破舊的電視機。xs

年過七旬、曾參加「抗美援朝」戰爭的老人,這幾年來窮困到常常要尋他人丟棄的盒飯來充飢。老人說,他做夢也沒想到晚年會窮困潦倒到如此境地。

像他這樣的窮困者在「成紡」不是少數。職工王農,因生活艱辛,其妻不堪重負,在家上吊身亡;退休老職工陳洪林,92歲高齡,老伴和子女均無工作,一家三代擁擠在20餘平方米的小屋,靠撿拾廢品度日;公司中層幹部黃宗烈因病去世,至今公司無力支付他生前的住院費用和死後的喪葬費……「成紡」職工 80%下崗,每月下崗工人最低生活保障都不能按時發放。

成紡公司上世紀90年代前還是一家年利稅近千萬元的地方支柱企業,在成都市最繁華的商業地段春熙路南端,有一座高12層的大樓--友誼廣場A座,這是成紡公司在上世紀90年代初修建的。按行內人士估計,這座大樓現可日收租金兩萬多元。然而因10多年前與一「港商」的「合資」而落入詐騙陷阱,這座大樓的巨額租金仍在不斷流失。

引「狼」入室的腐敗黑幕

1993年3月12日,是成紡公司災難的開始。

成紡公司與香港商人林少華的威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成公司」)簽訂協議,成立「中外合資成都友誼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店公司」)。按照雙方協議約定,新建的商店公司,註冊資本為1,328萬美元,其中成紡公司、威成公司各持股50%。成紡公司以新建的,位於成都市最繁華商業區、春熙路南端的友誼大樓A座(以下簡稱「友誼大樓」)作為合資投入。此座大樓是成紡公司職工拿出積數十年的資金積累,並向金融機構借貸8000餘萬元修建而成。早在簽訂合約之初,此幢樓市場價值已超過億元。與成紡公司合作的另一方,威成公司應以664萬美元的現金作為自己的合資投入。

從1993年5月到1994年9月,林少華分7次將664萬美元轉入到「商店公司」賬上,在登記作為他的股權投資記賬後,林少華又分10次,以 「付款」的名目,將其中663.9萬美元轉回到自己手中和用于歸還他以前的欠款。「商店公司」資本賬上實際上只有1,000美元,是林少華合資公司的投入。收回自己的「投資」後,1993年到1997年間,林少華以「商店公司」的名義偽造貸款文件先後向成都的多家銀行總共貸款2.6238億元,歸還貸款 2.0088億元,剩餘的6,150萬元被林少華侵吞。

利用擔任」商店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利,林少華採用各種非法手段,從「商店公司」最大限度地「挖掘利潤」。早在商店公司開始經營前,林少華就成立了兩個方便自己從「商店公司」往外「洗錢」的公司:銀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銀豐公司」)和成都娛樂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娛樂」)。林少華出任這兩個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分別持有45%和40%的股份。「成都娛樂」主要經營酒樓、夜總會和桑拿等業務。從1993年開業至今,「成都娛樂」無償地佔有、使用了成紡公司友誼大樓7,00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另外,林少華還通過銀豐公司在1993年、1994年、1995年三年向商店公司借款1,178萬元,但最後一倒帳,商店公司反欠銀豐公司650萬元。

林少華究竟有什麼樣的背景,能如此熟悉、大膽地詐騙?

兩塊港幣騙走5個億

1979年從大陸偷渡到香港的林少華及其兄林龍創立了香港五豐祥公司(林龍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其弟林少華任董事),兩人於改革開放之初來到內地經商,憑藉其對內地的熟悉,通過與大陸企業合資圈錢設套詐騙。

早在1985年11月,遼寧省鞍山軋鋼廠與香港五豐祥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外合資千豐企業有限公司。雙方採用鞍山軋鋼廠生產的鋼材由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代理出口,經香港五豐祥貿易公司銷往東南亞,貨款再由五豐祥公司返還給千豐公司或鞍山軋鋼廠方式合作。

一年後,五豐祥公司便採取逐年減少應付銷貨款的方法,使截留的銷貨款逐年增加。至1996年6月,林龍與鞍山突然中斷聯繫,五豐祥公司人去樓空,強行「吃掉」鞍山軋鋼廠鋼材貨款本金人民幣9750萬元,加上資金利息等間接損失,鞍山實際被詐騙1億多元。

林氏兄弟以此次詐騙的巨額錢財起家,之後「投資」汕頭松山電廠,並以電廠為誘餌,變本加厲地詐騙深圳物資集團等有關國企約4億元人民幣。成紡公司只不過是他們的諸多個「獵物」之一。

1980年以來,林氏兄弟與同夥先後在深圳、鞍山、成都詐騙侵吞多家國有大型企業的資產人民幣5億多元。令人吃驚的是,深圳警方後來查實,林龍、林少華兩兄弟註冊香港五豐祥公司時每人只出資了1元港幣,於是憑著這個只有兩元註冊資本的香港公司在內地開始了他們瘋狂的圈錢詐騙行動。

1996年7月,林少華因在深圳的詐騙案事發,於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逮捕。林龍聞風後從香港潛逃加拿大,1998年11月1日被批准逮捕,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出通緝,但至今尚未抓獲歸案。

雖然詐騙犯林少華落網了,但成紡公司的職工卻沒有迎來雨過天晴。在「商店公司」中,林少華的代理人仍在;林少華精心策劃的詐騙成紡公司的利益機制仍存。林少華已逃,但其一手製造留給同夥人對商店公司的假債權依然存在。成紡人開始逐漸意識到,他們的命運陷入了一次完全的騙局,而變得更加悲慘。成紡公司的災難並沒有結束。

1996年10月,林少華的代理人帶著一幫人以林少華製作的假債權依據來要債,成紡公司副總經理說了一句:此債務不是真實的,就遭大玻璃煙缸猛擊頭部並被非法扣押;1997年5月,林少華所謂的代理人一夥,非法威逼成紡公司領導交出「商店公司」的公章,遭到拒絕後,一夥人一擁而上,圍攻毆打成紡公司領導,並強行搶走「商店公司」的公章;同年7月,成紡公司領導因對林少華代理人侵佔國有資產表示不滿,遭到10多名打手的威脅,辦公室被砸毀。該領導從此不敢上班。受成都市政府指派,市貿易局副局長帶著財務處長到「商店公司」瞭解情況,也遭到一群人的圍攻、毆打、威脅。成紡公司的工作陷入癱瘓。 1998年,成都市商貿委又委派負責人到成紡公司主持工作,該負責人被以談判為由叫到會議室,遭林少華代理人公開威脅:「你他媽敢和老子作對,今天不給老子說明白,休想離開這裡。」成都市商委準備派一位副主任帶領有關人員到「商店公司」查賬,這位副主任很害怕,說:「寧肯不做這個副主任,也不願意去!」 2001年12月17日,成紡公司通知霸佔友誼大樓的一夥人退出,竟有人立即從社會上糾集了近百名身份不明的人衝擊成紡公司。

林少華及其代理人之所以敢於這麼肆無忌憚,據說有自己的「靠山」。此前曾有成都市公安局某副局長在成都娛樂擔任副董事長,數名公安干警與某省級領導之女在林少華的公司領錢。

是誰「修改」了合同?

1992年8月9日,林少華與成都市紡織品公司簽訂了「關於合資開發成都友誼商場二期工程」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共同開發上東大街17-37號 3734平方米土地,並按有關規定向成都市計委上報了項目建議書。當年9月24日,雙方簽訂了成立「中外合資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書,約定雙方各出資1600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為「商住樓開發、境內外出租、出售及餐飲、娛樂、商業零售」。10月14日,成都市計委發文批准該項目的經營及開發範圍,12月30日發文批准友誼屋業公司開發商住樓的立項。

然而,在1992年11月2日成都市外經委的合同章程批准文件上,友誼屋業公司的開發範圍由「商住樓開發、境內外出租、餐飲、娛樂、商業零售」變成了「在上東大街1-37號和走馬街57-73號範圍內建成友誼商場和商住樓開發」。

這一看似小小的改動,使得原來合同約定的開發友誼商場二期(商住樓開發)變為建成友誼商場和商住樓開發(此時友誼商場大樓已由成都市紡織品公司獨資建成);使得友誼商場二期商住樓開發由原來的佔地5.6畝(扣除代征地後為3.67畝)變成了佔地12餘畝;也使得成都市紡織品公司的紡織品批發貿易大樓和成都友誼商場兩座大樓佔用的6.5畝國有土地不翼而飛有了前提!

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國土局查出的該合同僅為被更改過的複印件。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同在外經委批准前,應該是合資雙方簽章更改。而成都市外經委出具的合同原件上,被更改處清楚的加蓋了外經委的合同更蓋章,顯然這是合同批准後更改的。但是,合同批准後更改,也必須經合資雙方的同意或合資公司董事會決議確認。但成都市外經委卻不能出具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合資雙方同意或董事會決議確認的文件。

那麼,是誰「修改了」合同呢?

《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992年12月14日,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持成都市計委批文,向成都市規劃局提交規劃定點報告,報告中說明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修建的「綜合商住樓」 是「友誼商場」項目的第二期工程,位於上東大街17-37號範圍內,佔地面積3734平方米。附交了總平面圖,圖上載明「成都友誼商場二期」座標位置為上東大街17-37號;成都市規劃局在上面批有「經審查,同意按此方案作施工圖設計」。

1993年1月15日,成都市規劃局大型建設定點匯報表中,確定的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修建的「綜合商住樓」規劃選址內容為:「上東大街17 -37號」 ,該表有成都市規劃局經辦人以及處領導、局領導的簽字,並蓋有成都市規劃局公章。4月24日,市建委簽發《關於成都友誼商場二期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

至此,法律規定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的附件都齊了。然而,1993年6月,成都市規劃局卻「依據上述文件」向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發放了成規建〔1993〕1058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許可證的用地範圍變為了上東大街1-37號和走馬街57-73號。直接將成都市紡織品公司友誼商場大樓和紡織品批發貿易大樓的6.5畝國有土地抽給了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把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原來的3734平方米土地變成了7286平方米,直接造成了成都市紡織品公司價值7000餘萬元的國有土地流失!

1993年5月12日,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依據成都市計委成計投資[1992]259號批文,向成都市國土局提交了《關於辦理友誼廣場大廈土地出讓手續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把計委批准的上東大街17-37號篡改為在走馬街57-73號,上東大街1-37號範圍內修建「友誼廣場大廈」。成都市國土局發現了《報告》與法定要件之間的嚴重差別。

一樁並不「複雜」的經濟案件,為什麼至今還得不到徹底處理,致使上億國有資產仍然在流失?

社會各界的持續關注

因為深圳詐騙案事發,林少華於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逮捕。但成紡公司的職工卻沒有迎來雨過天晴。成紡公司千名職工的悲慘生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同情和關注。

2002年3月6日,10位在京參加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代表,聯名向國家公安、監察部門反映「成都紡織品公司上億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建議應由公安、監察部門專門組織力量,盡快查明有關人員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制止國有資產進一步流失,嚴肅查處涉案的腐敗行為。

2003年9月7日,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原所長武延平教授在國務院第二招待所主持召開首都部分法律專家舉行專家論證會,對「林少華、洪挺使用偽造的證明文件向銀行騙取貸款」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證。參加論證會的法律專家簽名做出論證意見:一、林少華使用偽造的證明文件向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騙取貸款人民幣3,200萬元、洪挺使用偽造的證明文件向成都市商業銀行騙取貸款人民幣1,750萬元,二人均涉嫌犯有貸款詐騙罪;二、林少華、洪挺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

2003年9月18日,國際知名超導物理學專家、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常委、西南交大教授張世昌先生等六位常委聯名提出建議案,要求四川省檢察院及時立案,對林少華、洪挺涉嫌詐騙貸款案監督查處。

2004年6月,106位省、市人大代表經過一個多月艱苦細緻的持證視察,寫出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關於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獲取土地使用權問題的視察報告及意見》,明確指出屋業公司違法獲取土地使用權。7月10日,四川省人大張世昌等46位代表和成都市人大王向東等60多位代表再次向四川省及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和省市兩級政府遞交了《關於成都友誼物業有限公司違法獲取土地使用權的視察報告及意見》。

代表們在《報告》中寫道:「1993年6月23日,成都市規劃局向成都友誼屋業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採取偷梁換柱手法,對用地項目名稱,把『綜合商住樓』(『友誼商場』二期工程)換寫成『友誼廣場大廈』;對用地位置,把『上東大街17-37號'換寫成『上東大街1-37號 』」。「我們於2004年6月11日持證視察成都市規劃局,問及為什麼不如實填寫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時,經辦此事的辦事員廖維竟然聲稱『工作人員有權更改!』 隨後,成都市規劃局在2004年6月16日給我們的書面答覆中,援引與法定要件市計委批文、總平面佈置圖、初步設計方案無關的『成建委發[1992]企字 274號』 、『成經貿資[1992]336號』文件來搪塞問題實質,故意混淆『範圍』與『定點』 、『地址』與『位置』的基本概念,將自己違法行政中的過失推諉給成都市外經委和成都市建委。應該嚴肅指出:成都市規劃局的這種做法,不符合《人大代表法》有關規定,必須改正。 」

近日,長期關注此案的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交大教授張世昌和四川大學教授羅懋康等省人大代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有關方面逾期沒對他們的調查報告做出答覆,他們將啟動「人大代表特別監督機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發起創立首例省級「人大特別調查委員會」,對此案涉及的問題進行徹底調查監督。

對於這一起國資流失大案,本刊將繼續關注。

編後語:

一樁經過執法部門反覆確認、證據確鑿的詐騙大案,經數百名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兩屆接力監督,至今無果!其深層原因何在?在黨中央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今天,相關部門應加快加大執法力度,將少數腐敗官員和一小撮害群之馬盡快繩之以法,還人民群眾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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