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导斌:我(给刑事申诉书)的三点补充意见(三之一)

作者:作者:杜导斌 发表:2004-08-26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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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二审法官:

对一审判决书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专业性问题,我完全委托给莫少平大律师和吕曦律师。两位律师在一审期间不远千里,先后4次从北京专程来到孝感,免费向我提供法律援助,高风亮节,令人感佩!当我提出希望他们能够在二审期间继续提供帮助时,他们接受了,仍然不收分文。我认为,湖北省高等法院和中国法律界应该向这样的好律师给予褒奖!

为了避免本案不幸成为臭名昭著的“文字狱”,为了防止本案成为破坏法治、阻碍国家进步的恶劣案例,进而为了促使本案成为中国法治史上里程碑式的转捩点,同时为了本人不至于沦为“意志之治”的牺牲品,也是为了保护二审法官职业生涯的荣誉,最核心的,为了将宪法从字纸篓里拯救出来,依照法律的规定,遵照二审法官的意见,我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本案的二审再补充下面三点意见:

一、我没有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当前体制内权威,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刑法专家均提出了学理解释。这些解释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罪提出了两个要件:必须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然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杜导斌在文章中散布国家政权是‘专制、暴力、苛政、不公、腐败’,‘早已丧失代表正义的资质了’,‘现在的政府是不合法的政府’,‘不存在颠覆政府是不合法的问题’,‘希望它早点垮台’, ‘一定要帮助大陆同胞推翻专制独裁的统治’等诽谤性言论,并鼓动:‘纳粹的幽灵回来了,占据了我们的国家政权,用最不人道的方式残杀你们的同胞,该出手了,向那个巨大的怪兽勇敢地说不字吧’”,全部是泛泛之论,无一字关系到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那么,有没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质呢?答案是也没有。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内容是:无产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质内容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我从未对无产阶级是否天然地应该具有领导地位进行认真思考,对工农联盟未表示过异议,对公有制这个经济领域的问题,由于目前学力所限,缺乏成熟见解,至于按劳分配制度,我基本上赞同,虽然没有明确讲过。判决书中对公诉人指控我“诋毁社会主义制度”是否成立的表述暧昧不明。这种指控的根据是公诉人所称的我“违反宪法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事实则是我在一篇文章中曾主张“放弃公有制”。我当即给予了驳斥:大力发展私有制是10届人大和16大定下的大政方针,现在各级各地都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广东等地民营企业规模已经超过国营经济,成为地方经济的主导,这能说是罪吗?这样的指控真是荒唐!一审判决书所举公诉人指控的我攻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我是说如果--我的文章中有类似“无产阶级专政是专制独裁”、“人民民主专政是专制”、“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之类的表述,也不足以构成造谣、诽谤。像“人民民主专政是专制”、之类的提法,非常普遍地见于许多国内出版发行的翻译和原创性著作中。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理出如下脉络:

“无产阶级专政是专制独裁”的观点来源于布尔什维克的早期历史。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列宁等人曾有过一场争论。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不是说党起源于无产阶级,不是说它属于无产阶级,而是说它代表无产阶级。列宁清楚地指出,任何自发地起源于无产阶级的党,其能力都止于发展出资产阶级的工会意识,所以他的党根本不可以属于无产阶级。很多党内理论家对列宁的这种建党理论持反对意见。阿奇莫夫批判道:列宁的党既不是农民的,也不是无产阶级的,它只代表它自己;列宁的党将缺少真正的社会学基础;马克思主义者教导过社会主义者,一个没有真实社会学基础的党必定就像法国大革命恐怖统治时期的雅各宾党,阿奇莫夫由这种类比推出一个结论:一个没有真正阶级基础的党,如何掌权?惟一答案是重演恐怖统治。由于列宁在党的组织问题上固执己见,俄国早期流亡海外的共产主义小圈子中名声地位与列宁差可比肩的大理论家、后来的苏联红军创始人托洛茨基与列宁决裂。他认为列宁的立场有“代替主义”之嫌--用党代替劳工阶级,中央委员会代替党,最后,一个潜在的独裁者代替中央委员会。

人民民主专政一语,最早见于布尔什维克的“无产阶级与农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尽管这种表述在早期正统共产主义者眼里只能算是纯粹的异端邪说)。但是,在1917年至1921年之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即所谓“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无产阶级与农民民主专政”却变相为“无产阶级对农民的专政”。为了解决农民武装反抗无偿征收,列宁不得不放弃其社会主义革命后清算农民执着私有财产的原则,在1921年采取了“新经济政策”(列宁对富农的鼓励政策到史达林时期被停止执行,富农遭到清算,集体农庄制度使农民到年底时两手空空)。苏联人民民主专政的结果是:“人民衣衫褴褛,食物单调,住房糟糕和消费品匮乏”。1930年的恐怖政策进一步加剧了人民的苦难,在全苏范围造成更加深刻的创伤。1948年,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东欧步苏联后尘失去改革自新的能力,史达林对东欧卫星国实行的不切实际的工业化策略酿成了1956年的波兰、匈牙利剧变。苏联不得不动用坦克来对东欧人民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悖谬现象的出现,使得一向热衷于宣传苏联制度的西欧知识精英开始了冷思考。他们思考后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专制的变种。

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两个概念的核心要义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对君权神授的反动。它源自13世纪思想家马西利乌斯,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思想家那里得到极大发扬,法国大革命期间进入社会实践,也在这场残酷的大革命中暴露出人民主权绝对化后带来的“多数暴政”、“专制独裁”等严重缺陷。因为历史的局限,激进的卢梭未能区分开国家主权观与人民主权观之间的异同,将人民主权等同于国家主权,并把这种主权绝对化、极端化。卢梭的人民是永远不会出错的人民。卢梭人民绝对正确的学说,在法国大革命中成为激进力量的主导观念,给予雅各宾专制以群众基础,使屠杀不同意见者的暴戾行径变成诛杀人民公敌的正义行为。后世据此评论,卢梭一个人挑起了一个国家的革命。本来,主张人民拥有绝对主权并没有什么过错,卢梭的错误在于,他没有解决人民主权以何种途径来行使,片面地将日内瓦小镇上可行的直接民主--多数统治 --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害得他的忠实信徒们犯下致命的错误--以为国家政权可以人民的名义对处于少数地位的反对派为所欲为。

考虑到在国内通俗语言中,专制主要用来指称封建社会,为了有助于说明问题,这里有必要对专制一词略作解释。所谓专制,在法治的语境下,是一个与法治相对的概念。法治通常指政府权力有限,专制则是政府权力不受限制、失去约束。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力并不因掌握者是君主才邪恶,而为人民把持就必定神圣。不管谁把持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站在法治的对立面。美国革命之所以避免了法国革命的血腥,奠定美国200余年繁荣稳定的基础,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其宪政民主体制既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又从制度安排上堵塞人民主权绝对化可能造成的暴民当政的漏洞。美国政体给世界宪政运动的贡献是,它第一次确立了下面的法则:人民让渡出部分权利组成政府,政府存在的目的只在于保障人民其余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参见萨托尼的《民主新论》、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阿克顿的《法国大革命讲稿》、麦克米兰《西方政治思想史》,以及米歇尔斯、克洛斯兰,余英时等学者的著作。)


(转自《民主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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