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8岁女遭强奸 母上诉遭公安毒打

发表:2004-08-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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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女花儿季节惨遇摧残,公安局以罚代刑不予立案受害人多次上访历经磨难盼包公有朝一日能见青天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张秀荣,是一位目不识丁的农家妇女,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第四农场二砖场。

被告强奸犯孙俊岭、县公安局局长李万和、公安局副局长李泰民、周洪斌、刘加满,唐海县四农场小学校长李兴全。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周顺增,带领以张树东为首等五人对我进行毒打,身体多处受伤。

现就我可爱的幼女张玲玉被第四农场第一生产队孙俊岭在第四农场第一生产队小学教室内强奸之后,县公安局以罚代刑。至今不予产案追究犯罪,我多次上访仍无结果。犯罪份子孙俊岭至今逍遥法外一事,向你们反映我的血泪控告及合法要求,请求你们为一对贫弱的母女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使犯罪份子依法得到应得的惩罚。使包庇犯罪份子,以罚代刑的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得到应得的处理,使发生在我们母女身上的悲剧不再重演。尽管我实在不愿意再次提起那让我们母女刻骨铭心的痛苦往事,但是为了我的冤屈得以昭雪,孙俊岭能被绳之以法,我不得不一次次地去揭开我心中带血的伤疤,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1年4月24日晚,我发现放学之后在四农场一队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张玲玉走路不正常,经过我的追问,女儿向我哭诉了在学校教室中被孙俊岭强奸的经过:2001年4月24日中午,我女儿在一队小学午饭后正在洗手,孙俊岭来到学校尾随我女进入教室,用刀威逼,强行脱裤,在教室的课桌上将我女儿强奸。强奸过程中曾将精液弄到我女秋裤上好几块,事后又将擦阴茎的手纸几块扔到教室的字纸篓中。

听完女儿的哭诉,我又气又恨,马上拨打了唐海县公安局的110报警,110推委让我找第四农场派出所,派出所值班干警脱岗无人接听,我又重新拨打110报案,110推托让我明晨再找四农场派出所,无奈,在焦虑的煎熬下我渡过了难眠的一夜。

第二天一早,我打电话向四农场派出所报了案,四农场派出所所长周洪斌,指导员刘加满来到我家,听了我们母女的控告后,即不制作报案笔录,又不提取相关物证,也不答应我提出给女儿做法医鉴定的要求,对自己追查犯罪行为的法定职责极不负责,草草了事后就去四农场一队找孙俊岭。当晚九点钟,孙俊岭的母亲,大妈和姑姑三人来到我家,要求将此事私了,被我坚决拒绝。26日早晨,孙的母亲又提着礼品来到我家,一进门就跑倒在地,哭求我放过她的儿子,说只要她的儿子不被判刑进监狱我要甚么条件她都答应。想到我被摧残的幼女,我严词拒绝了她的非法要求,但事后派出所所长刘加满、周宏斌却到处散布说我向强奸犯索要5000元钱,说他不答应我才上告的。上午九点钟,派出所所长击洪斌,指导员刘加满和一名姓杨的民警又来我家,刘说:“孙俊岭一到派出所就招了,承认了他强奸我女儿的事实。”又说:“幸亏孙俊岭只是个十六岁的孩子,一吓唬就招认了,要是个大人不承认就不好办了。”刘又说:“既然孙俊岭已经承认他强奸了你女儿的事,已在笔录上按了手印,铁证如山了,你女儿的秋裤和衣服都挺脏的,留着还有啥用,你赶紧给她洗了吧。”我是一个家妇,不识字,也不懂法,犯罪物证对确认犯罪行为的重要性。所以,后来我就把女儿的留有孙俊岭精斑的秋裤洗了,但做为公安干警的刘加满,周洪斌应当知道犯罪物证的重要性。他们为甚么告诉我把女儿的秋裤洗了呢?后来发生的事实证明,这是他们为了与犯罪嫌疑人亲属串通一气,以罚代刑预先设置的圈套。

2001年4月28日下午,派出所的刘加满给我家打来电话,告诉我:“案子已经结了,孙俊岭被拘留15天,罚款200元。听到这一结果,这被惊呆了。难道神圣的刑法就可以被执法者像玩面团似的被玩弄,难道我花季幼小的女儿被人强奸就没事了,难道公安局司法机关就像与鼠共舞的猫。我觉得我自己被愚弄,被欺骗了。

2003年9月22日,政法委书记韩建民约见我了解孩子被害详细情节问题,没想到找他们的时候,被保卫科科长张树东毒打一顿,我到妇联去还一直追到妇联,还要打我,直到别人拉开我才走了。走到了大街上,我哭着对群众们说,孩子被强奸了,强奸犯逍遥法外,没成想政法委书记接见我,他们毒打我,县常委委员周顺增带领五人(都是国家干部),以张树东为首的,他们睬着我的头发由大街上把我拖进大楼大厅,进门就打,把我衣服打的一条一条的,皮革底打坏了,眼锐打碎了,脑袋打的有异常现象,我有病例,法医照片为证,为了给孩子讨回公道,被他们毒打,这是甚么行为?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力,还看守了我4个月,共八个人晚上和白天看守着我。

2001年七月初十晚上9点左右,去了两个陌生人,说打听道为由,进门就打,打了3个耳光,踢我一脚,把我脑袋往墙上撞,脑袋骨撞踏一块,我以为他们是小偷,你们要甚么尽管拿,要钱没有。这两个人说:“我们一不要钱,二不要财,你别天天告状上访,你再上访还不知道后果喽?”然后就把我打晕了,等我醒来时已是晚上11:00多钟,两个人已经无影无踪,而这两个人我不认识。

2002年五月份,我驮着两筐鱼去卖,在公安局斜对面出来一辆红色汽车,奔我直接撞来,我当时报了案,为甚么他们加害于我?保护强奸犯,他们这样加害于我公理何在?由于孩子受到迫害以后学习成绩降到三年级。经常自己偷偷的哭,把孩子的前程给毁了,孩子总在阴影里生活,怎么不让我做母亲的心痛,现在我的心不是在流泪而是在流血,清领导调查此事。还我母女公道,多谢领导关心此事,谢谢!

事后,我多次到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妇联等部门反映我女儿被强奸之事,控告罪犯,举报、投诉公安局以罚代刑,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办案。并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法医鉴定,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惩罚犯罪份子,保护我们母女的人身合法权益。在我的强烈要求下,2001年8月29日唐山市公安局法医经对我女儿的谜语裤进行物证检验,结论为“受害人张玲玉的秋裤上检见微量精斑显示阳性(因检村已洗过,血型未能检出)。”又经我的多次反映、要求,经唐山市检察院委托:2002年10月30日,唐山市法医门诊第301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我女儿张玲玉“处女膜陈旧性破裂(截石位,4.7处点处)”(附照片6张)。但唐海县公安局2001年9月19日物鉴(法物)字第192号鉴定结论中却说:“未见处女膜破裂及充血。参考张玲玉三个医院妇检所见。(唐海、妇幼、工人)推断张玲玉阴部曾受外力作用,但认定强奸证据不足。”

我实在没法弄明白,为甚么在有些执法者眼中,白的会变成黑的,有的能变成没有,罪过能变成无罪,受害人变成“无理取闹”。在如此事实,证明确凿之下,我反覆往返奔波于县、市、省各级公安、政法、信访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时至今日唐海县公安局仍不立案追究刑事犯罪份子和公安干警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1月10日,唐海县公安局信访答覆意见中称:“经法医检验,未见张玲玉处女膜破裂及充血……指控的事实与原始报案记录,原始陈述记录矛盾很大,主要情节完全不同……难以认定孙俊岭强奸罪……经查四农场派出所指导员和其他办案干警,没有任何违法违纪和从中作梗行为。”2003年12月23日,唐海县公安局信访答覆意见又改变为:“经县政法委联合调查及我局多次查证,认定孙俊玲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孙俊岭犯强奸罪。根据其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只能予以治安处罚。办案人员周洪斌、刘加满未能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你的上访,经县检察局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分别给予二人行政纪过处分。”

我女儿张玲玉是四农场一队小学的学生,在一队小学教室内被孙俊岭用刀威逼,强行奸污。作为四农场一队小学校长的李兴全,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责任,我女儿是在四农场一队小学教室被害的,学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事情至此,我作为受害人有很多的疑问不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答:

一、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强奸……,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74号]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我不明白,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唐海县公安局为甚么不严格依法办案?

二、办案人员刘加满事发之初告诉我“孙俊岭招认强奸,笔录上按了手印,铁证如山”的原始笔录垤哪里去了?

三、为甚么办案中不依法提取有关犯罪物证(留有精斑的谜语裤和手纸),反而诱使我、蒙骗我洗掉物证?

四、为甚么公安局顺从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意思,反诬我向孙俊岭母亲索要5000元钱,难道我女儿张玲玉的清白仅值“5000”元?

五、为甚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未见处女膜破裂及充血”而市检察院委托安康医院法医专家共同鉴定却“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到底依那一件鉴定结论为准?

六、为甚么县公安局原信访答覆意见为“经查四农场派出所指导员和其他办案干警,没有任何违法违纪和从中作梗。”既然“没有任何违法违纪和从中作梗”为甚么又在后来的答覆意见中“对办案人员周洪斌、刘加满……分别给予行政纪过处分。”(尽管办案人员现已易地做(升)官)

七、答覆意见中称:“办案人员未能及时制作询问笔录”那么,孙俊岭当初所按的手印的承认笔录和我当初的报案记录,我女儿的陈述笔录,笔录本上的记录都到那里去了?

八、办案人员为甚么欺负我不识字,糊弄我在不实的笔录上按手印,为甚么强行拽走我,不让我在场的情况下连续询问我八岁的女儿四小时?不得不让我怀疑他们与犯罪嫌疑人亲属有甚么见不得人的事。

九、即使孙俊岭犯罪没有得逞,也应该按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犯罪未遂”承担刑事责任,何况他是即遂,为甚么仅以治安处罚了事?

十、唐海县公安局向上级领导上报的材料上故意把强奸犯的实誓炅?6周岁篡改成不满十四周岁,不负法律责任,他们为甚么弄虚作假,包庇罪犯。

由于唐海县公安局的渎职,故意违法办案,至使强奸犯孙俊岭时至今日仍逍遥法外。

十一、2002的有一天,我去找张局长,碰到强奸犯的母亲大吵大闹,她和张局长说,因为甚么把我独生子弄走,张局长说你独生子办甚么事你不知道?她说你我把独生子押起来和就告公安局就告派出所。公安局为甚么惶强奸犯告,因为他妈说过这些话,我给谁送的礼告诉他独生子不承认强奸,说假话,证据都在我手,公安局吓得赶紧把她独生子放了。

种种不解和疑问,让我不解,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坏人得道,好人蒙冤,这都是为了甚么啊?我幼小的女儿自遭此难之后,曾两次要自杀,一次上吊,一次吃药,在学校遭到其他同学欺辱耻笑,被同学们打骂、往身上抹屎,幼小的心灵也遭到如此的摧残,我真的不敢想像她今后一生的道路能不能走下去,该怎么走下去心灵上的创伤将痛苦地陪伴她的一生,更为痛苦的是:在社会主义的社会,邪恶得不到应得的惩处。正义得不到应得的伸张,将会使她将来对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疑问,对我们神圣的法律和执法者产生疑问。因为,将来是她们的啊!

各位领导:当您的妻子、女儿遭到如此欺辱,当您的亲属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您们会无动于衷吗?请您们站出来,为一对受害的母女仗义执言吧!

现在,我以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的没人重视的人格保证:以上我所反映的事情都是完全客观真实的。我强烈要求:

一、唐海县公安局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孙俊岭强奸一案依法马上立案侦察,追究孙俊岭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处理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包庇罪犯,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

三、维护最广大民群众的人身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第四农场二砖厂 张秀荣

2004年4月20日

联系电话:0315─8707624;手机:13832893954

附件:有关材料证据照片6张、协议书一份(1页)、信访答覆意见书一份(3页)、调查笔录两份(15页)、重点人员监控交接班记录本一本(共24页)、河北省唐海县公安局公用信笺(2001唐生物鉴(法物)字第192号)共1页、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2001)唐公物鉴(法物)字191号报告1份、张玲玉(监护人、张秀荣)治安拘留十五天处罚决定书1份(唐海县公安局签发)共1页、河北省唐山市法医门诊鉴定书(2002)鉴定号3015号,共1页、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2001)唐(法物)字191号,共1页、张秀荣携受害人张玲玉控告书(书名:包公啊,为我被强奸的幼女伸冤!)共5页。

对证据材料有需要者可发E-mail索取。
文章录入人:马捷民 联系电话:81953021
消息提供人:孙小弟、刘华;联系电话:1389392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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