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原则-就杜导斌一案无罪与轻罪辩护的言说

作者:王德邦 发表:2004-06-1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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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不同场合跟朋友谈及杜导斌案作无罪还是轻罪辩护的意见,值此“杜案”开庭待判之际,我谨重申自己对此案的看法。

杜导斌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先期当地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而退回当地公安局,据传公安局在补充了新的证据后检察院方同意起诉。然而从 5 月 18 日开庭所举证的材料看,公安局并没有在第一次被退回的材料中增加什么,相反由原来的 28 篇罪证文章,减少为 26 篇,由此可见检察院由退回到起诉并不是证据问题,显然另有隐情。杜导斌在网上及境外所发 28 篇文章,其中 26 篇被作为罪证,究竟是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此我无意去追索,因为正如前面所言检察院的一退一接事实并不是证据问题一样,这一案也不是个法律问题。然而奇怪的是在开庭时作为同一被告的两个辩护律师居然发出了两种不同的辩护声。其一是杜导斌委托的莫少平律师(因事未到庭)书面所作无罪辩护;其二是当地检察院指派给杜导斌辩护的律师为其作轻罪辩护。对于同一被告人在同庭律师发出两种辩护声,这在庭审中恐怕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不多见的。这两种不同的辩护声初看似乎无多大差别,细想却有本质不同。

第一,作为一个人应该坚守良心与正义的原则。律师首先是个人,做人首先要依良心行事,以正义为准。那么凭心而论,杜导斌真有罪吗?他伤害过什么人?直接或间接给外在于他的世界的生命与财产带来过什么损失?他作为一个公民有没有思考言说的权利?他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是否侵害到别的正当权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凭持良心正义的原则就应该认定杜导斌是无罪的。

也许有人会质疑律师应依从律法而不是凭持良心来作辩护。在此我正要强调由于法律的有限与局限性(之所以说有限系指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永远是有限的,而局限是由于人类自身人性中的恶导致在一定时期因利益取舍而人为规避扭曲压制乃至设法扼杀真理的认识,法律作为人类认识的反映,自然是有限与局限的。)以至常常难体现正义与合理原则,在此情况下良心与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与可靠,尤其在现行法律还没能摆脱既得利益集团控制的情况下,法律自身的公正性本就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就是赤裸裸的恶法,那么身为律师就更应秉持良心与正义的立场来进行辩护。

第二,即使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杜导斌的行为是否就是明确的违法呢?据我所通读过的杜导斌的文章来看,就是放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裁量也没有明显地直接触犯某条律法,至于被指控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身就是含混不清,缺乏明细规制的,否则年前一大批学者专家也不会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出质疑并要求明规详解。因此就现行法律而言对杜导斌的指控仍是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依照法无明规不入罪的原则,杜导斌也应无罪。更何况根据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作为公民的杜导斌本就有言论的自由。杜导斌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而触犯模糊不清的禁制律法,那究竟何罪之有?所以就算从现行法律来说杜导斌也应是无罪的。

第三,杜导斌本人坚信自己无罪并坚决地作无罪自辩,作为受被控方委托的律师有什么理由去作轻罪辩护?

第四,正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杜导斌一案本来就不是个法律问题,那么律师的辩护本就是一种装饰,是聋子的耳朵。显然律师的任何辩护都换不来杜导斌刑期的减缓,既然如此有什么理由不作无罪辩护呢?

相反,如果作轻罪辩护则不仅背离了律师的良心道德而且背离了法的精神,它客观上起到了帮凶的作用。因为轻罪也是罪,并且由于是被控方辩护律师说出的罪,这就将原本无罪的事自认为有罪,这是个质的不同的问题。另外因其是被控方律师辩护的有罪,这就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让无法了解到事情真相的民众误认为杜导斌真有罪,因为他的辩护律师都这么说。这样将一个原本无罪的人辩成了有罪,岂不是以法律的名义借律师之口完成了政治的使命?这若不是帮凶我就想不出什么是帮凶了。所以任何对因言获罪的有罪辩护都是帮凶辩护,它的实质是以出卖律师的良心与道义来完成政治迫害的使命!

律师们,应该警惕啊!

当法律成为极权的奴婢时,律师不要沦为极权的帮凶!

当公民行使自身的权利而招致迫害时,我们纵使不能在法律上寻求无罪的辩护,也应在道义上坚守无罪的言说!

为了律师的尊严,道义与良心这个底线绝不能破!(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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