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原則-就杜導斌一案無罪與輕罪辯護的言說

作者:王德邦 發表:2004-06-1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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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不同場合跟朋友談及杜導斌案作無罪還是輕罪辯護的意見,值此「杜案」開庭待判之際,我謹重申自己對此案的看法。

杜導斌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先期當地檢察院以證據不足而退回當地公安局,據傳公安局在補充了新的證據後檢察院方同意起訴。然而從 5 月 18 日開庭所舉證的材料看,公安局並沒有在第一次被退回的材料中增加什麼,相反由原來的 28 篇罪證文章,減少為 26 篇,由此可見檢察院由退回到起訴並不是證據問題,顯然另有隱情。杜導斌在網上及境外所發 28 篇文章,其中 26 篇被作為罪證,究竟是不是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此我無意去追索,因為正如前面所言檢察院的一退一接事實並不是證據問題一樣,這一案也不是個法律問題。然而奇怪的是在開庭時作為同一被告的兩個辯護律師居然發出了兩種不同的辯護聲。其一是杜導斌委託的莫少平律師(因事未到庭)書面所作無罪辯護;其二是當地檢察院指派給杜導斌辯護的律師為其作輕罪辯護。對於同一被告人在同庭律師發出兩種辯護聲,這在庭審中恐怕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不多見的。這兩種不同的辯護聲初看似乎無多大差別,細想卻有本質不同。

第一,作為一個人應該堅守良心與正義的原則。律師首先是個人,做人首先要依良心行事,以正義為準。那麼憑心而論,杜導斌真有罪嗎?他傷害過什麼人?直接或間接給外在於他的世界的生命與財產帶來過什麼損失?他作為一個公民有沒有思考言說的權利?他在行使這種權利時是否侵害到別的正當權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憑持良心正義的原則就應該認定杜導斌是無罪的。

也許有人會質疑律師應依從律法而不是憑持良心來作辯護。在此我正要強調由於法律的有限與侷限性(之所以說有限系指人類對真理的認識永遠是有限的,而侷限是由於人類自身人性中的惡導致在一定時期因利益取捨而人為規避扭曲壓制乃至設法扼殺真理的認識,法律作為人類認識的反映,自然是有限與侷限的。)以至常常難體現正義與合理原則,在此情況下良心與正義就顯得尤為重要與可靠,尤其在現行法律還沒能擺脫既得利益集團控制的情況下,法律自身的公正性本就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就是赤裸裸的惡法,那麼身為律師就更應秉持良心與正義的立場來進行辯護。

第二,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杜導斌的行為是否就是明確的違法呢?據我所通讀過的杜導斌的文章來看,就是放在現行法律體系中裁量也沒有明顯地直接觸犯某條律法,至於被指控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本身就是含混不清,缺乏明細規制的,否則年前一大批學者專家也不會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提出質疑並要求明規詳解。因此就現行法律而言對杜導斌的指控仍是模棱兩可、含混不清的。依照法無明規不入罪的原則,杜導斌也應無罪。更何況根據現行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定,作為公民的杜導斌本就有言論的自由。杜導斌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而觸犯模糊不清的禁制律法,那究竟何罪之有?所以就算從現行法律來說杜導斌也應是無罪的。

第三,杜導斌本人堅信自己無罪並堅決地作無罪自辯,作為受被控方委託的律師有什麼理由去作輕罪辯護?

第四,正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杜導斌一案本來就不是個法律問題,那麼律師的辯護本就是一種裝飾,是聾子的耳朵。顯然律師的任何辯護都換不來杜導斌刑期的減緩,既然如此有什麼理由不作無罪辯護呢?

相反,如果作輕罪辯護則不僅背離了律師的良心道德而且背離了法的精神,它客觀上起到了幫凶的作用。因為輕罪也是罪,並且由於是被控方辯護律師說出的罪,這就將原本無罪的事自認為有罪,這是個質的不同的問題。另外因其是被控方律師辯護的有罪,這就具有極大的欺騙性,讓無法瞭解到事情真相的民眾誤認為杜導斌真有罪,因為他的辯護律師都這麼說。這樣將一個原本無罪的人辯成了有罪,豈不是以法律的名義借律師之口完成了政治的使命?這若不是幫凶我就想不出什麼是幫凶了。所以任何對因言獲罪的有罪辯護都是幫凶辯護,它的實質是以出賣律師的良心與道義來完成政治迫害的使命!

律師們,應該警惕啊!

當法律成為極權的奴婢時,律師不要淪為極權的幫凶!

當公民行使自身的權利而招致迫害時,我們縱使不能在法律上尋求無罪的辯護,也應在道義上堅守無罪的言說!

為了律師的尊嚴,道義與良心這個底線絕不能破!(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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