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卖淫案”:警察要求强奸

发表:2002-12-24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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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12月24日报道,反复发生的事情本不该是新闻,然而不该发生的事情却反复发生,这本身就像“人咬狗”一样反常。“女卖淫案”是不该发生的事情,也是反复发生的事情。远的不说,进入12月以来,先是“河北也曝‘处女嫖娼案’
”,后是“‘处女卖淫案’又在河南上演”。由于这不该发生却反复发生的事情并非无伤大雅,理所当然引起舆论的反复关注。

   反复出现的事情往往带有某种必然性。导致“处女卖淫案”反复出现的必然性是什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引用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看法:“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导致一些民警为了金钱不惜制造冤假错案。”这也许是发生“处女卖淫案”的主要和根本原因,此外还有没有其他次要原因?

   一位年轻姑娘走在路上,一辆红色面包车在她面前停下。车上下来三个男人,拦住了她的去路。姑娘撒腿就跑,很快被三个男人追上。一个男人抓住她的头发,问她家在哪里,在哪里干活。三个男人把她往车上拉,她大喊救命。有人打了她几个耳光,对她吼道:“再叫我把你捅死!”姑娘被带到一间屋子,三个男人强迫她脱了外套,上来就是一通拳打脚踢。---如果不交代这三个男人的身份,单看这情节,像社会上的什么人做的什么事?

   接下来,三个男人逼姑娘交代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他们说:“你长得恁漂亮,会没有人追你,会没有跟人上床?”这让人觉得:一,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盯上她的;二,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动手动脚(抓头发,拳打脚踢)的;三,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想知道有没有人追她、她跟人上过床没有的;四,在他们眼里,漂亮女人都会跟人上床---这是什么人才会有的什么视角?

   三个男人的言行,很容易让人想到“耍流氓”和“性骚扰”上去。但这却是发生在河南新安的一起“处女卖淫案”的情节(见6月10日《中国青年报》)。由于这三个男人是合同制警察,人们也许不会把他们的行为看成“耍流氓”,却也不免揣测:“处女卖淫案”屡屡发生,与“性骚扰”有无关系?姑且作为一个假说。

   如果仅仅是假说,也就无人敢说。上述案件经媒体披露至今,的确没有人这样说。半年后重新提起,是因为这假说不幸有了新证。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关于另一起“处女卖淫案”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情节:被指“卖淫”的姑娘在一家宾馆受完审讯后,当晚被带到另一家宾馆继续看管。“当夜,3人同住一室。张林峰对受害人张翠英还有调戏言行,多次要求张翠英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张拒绝。”第二天的“当晚”,姑娘又被带到警亭继续看守。“张翠英被迫与3个男性同宿一室。夜间,张林峰又多次要求与张翠英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如果说这还不是“性骚扰”,那就无话可说。

   从上述两起“处女卖淫案”的具体情节来看,这类案件屡屡发生,不能说与“性骚扰”无关,至少其中部分案件与此有关。不能说其他人(如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这样做就是“性骚扰”,而多少与执法沾点边的人(如联防队员)做了同样的事就不是“性骚扰”。当他们这样做时,的确不能代表执法人员的形象;但他们这样做时,也的确利用了执法人员的身份---因为是执法者,因为有权调查卖淫嫖娼的事情,这样做就貌似有理,就比其他人方便,就不会受到“性骚扰”之类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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