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的北京「鄧玉嬌」:無罪釋放

關於巴東「鄧玉嬌案」偵結的思考

作者:梁辛 發表:2009-06-02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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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三十一日新華社武漢電訊報導"鄧玉嬌案"已由湖北省恩施州警方偵結,認定屬"防衛過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中共巴東縣紀委、縣監察局對涉案淫官黃德智、鄧中佳(即肇事者一方)分別做出"嚴肅處理"--予以辭退,治安拘留和解除聘用合同;"夢幻娛樂城"已被查封,云云。由官方喉舌定調後,禁止了輿論再議論,新華網今天關閉了與此案有關的熱議。由此可見,當局用心良苦,心虛膽怯。甚至連介紹北京幾年前發生的一起與鄧案極為相似的案例,也被拒絕登錄。網站版主視此極具參照價值的案例如芒刺在背,竭力迴避,充分暴露其掩耳盜鈴、欲蓋彌彰的心態。

這篇被新華網拒載的貼文稱:

這也是一起正當防衛案案,發生在2003年9月10日凌晨2時。《北京晚報》做了情節簡單的報導: 2003年9月10日凌晨2時,陽臺山莊的服務員吳金艷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經進入夢鄉,突然有人敲門,然後有人把門踹開,進來三個男的。這三人因與小尹有些 "過結",想強行把小尹帶到山下關押兩天。吳金艷在勸阻的過程中,被孫金剛毆打,孫金剛還一把扯開吳金艷的睡衣。吳金艷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傷了孫金剛,並刺死了李光輝。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吳金艷無罪。該院認為;吳金艷的防衛行為起因於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發生,防衛意圖明顯,防衛時間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防衛對象得當,屬於具有無限防衛權類型的正當防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吳金艷拿刀時,孫金剛等人只是赤手空拳地抵擋,吳金艷出於"先下手為強"的主觀心態,不計後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輝胸部,顯屬"防衛過當"。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宣判吳金艷無罪。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裁判是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公民對深夜非法闖入住地,暴力傷害其本人和他人者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訴訟經過: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金艷犯故意傷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19歲死者李光輝的父母)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吳金艷賠償李光輝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共計181,080元,並向法庭提交了喪葬費收據、贍養費計算依據等材料。

被告人吳金艷,女,21歲,內蒙古自治區左阿魯科爾沁旗人,北京市海淀區陽臺山莊飯店服務員。2003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4年9月16日被宣判無罪,不承擔任何賠償和責任。

事情經過: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孫金剛(男,22歲)、李光輝(男,19歲)曾是飯店職工。孫金剛於2003年8月離開飯店,李光輝於同年9月 9日被飯店開除。9 月9日晚20時許,李光輝、張金強(同系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男,21歲)將孫金剛叫到張金強家,稱尹小紅向飯店經理告發其三人在飯店吃飯、拿煙、洗桑拿沒有付錢,以致李光輝被飯店開除;並挑撥說孫金剛追著與尹小紅交朋友,尹小紅非但不同意,還罵孫金剛傻。孫金剛聽後很氣惱,於是通過電話威脅尹小紅,揚言要在尹小紅身上留記號。三人當即密謀強行將尹小紅帶到山下旅館關押兩天。當晚23時許,三人酒後上山來到飯店敲大門,遇客人阻攔未入,便在飯店外伺機等候。次日凌晨2時許,孫金剛見飯店中無客人,尹小紅等服務員已經睡覺,便踹開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門而入,並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門叫尹小紅出屋,遭尹小紅拒絕。凌晨3時許,孫金剛、李光輝、張金強三人再次來到女工宿舍外,繼續要求尹小紅開門,又被尹小紅拒絕後,遂強行破門而入。孫金剛直接走到尹小紅床頭,李光輝站在同宿舍居住的吳金艷床邊,張金強站在宿舍門口。孫金剛進屋後,掀開尹小紅的被子,欲強行帶尹小紅下山,遭拒絕後,便毆打尹小紅並撕扯尹小紅的睡衣,致尹小紅胸部裸露。

吳金艷稱:孫金剛毆打、欺辱並要強姦尹小紅,我過去勸阻,孫金剛即又毆打、欺辱我,將我的上衣撕開,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我認為孫金剛要強姦我,為了防衛才拿起刀子。這時,李光輝用鐵挂鎖來砸我,我才沖李光輝紮了一刀。

吳金艷見李光輝倒地,驚悚片刻後,跑出宿舍給飯店經理撥打電話。當日凌晨4時30分吳金艷被捕。經鑑定,李光輝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創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吳金艷被捕後說:如果孫金剛和李光輝不對我和尹小紅行凶,我不會用刀扎他們。李光輝是咎由自取,應自己承擔損失。

辯護人認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吳金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犯罪,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吳金艷無罪的理由如下:

孫金剛等人在凌晨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動手毆打女服務員、撕扯女服務員的衣衫,這種行為足以使宿舍內的三名女服務員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吳金艷持順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孫金剛,將孫金剛的左上臂劃傷並逼退孫金剛。此時,防衛者是受到侵害的吳金艷,防衛對象是闖入宿舍並實施侵害的孫金剛,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為顯系正當防衛。

當孫金剛被吳金艷持刀逼退後,李光輝又舉起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550克的鐵鎖欲砸吳金艷。對李光輝的行為,不應解釋為是為了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艷之間的爭鬥。李光輝是遵照事前的密謀,與孫金剛一起於夜深人靜之時闖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輝既不是一名旁觀者,更不是一名勸架人,而是參與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李光輝舉起鐵鎖欲砸吳金艷,是對吳金艷的繼續加害。吳金艷在面臨李光輝的繼續加害威脅時,持刀刺向李光輝,其目地顯然仍是為避免遭受更為嚴重的暴力侵害。無論從防衛人、防衛目的還是從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看,吳金艷的防衛行為都是正當的。由於吳金艷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實施防衛,故雖然造成李光輝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法律許可的幅度內,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2004年10月6日,法庭宣判吳金艷無罪釋放。

要求吳金艷"慎重選擇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當時的不法侵害"的意見,沒有充分考慮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具體侵害的情節等客觀因素,不予採納。

起訴書指控吳金艷持刀致死李光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據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於2004年7月29日判決:

一、被告人吳金艷無罪。
二、被告人吳金艷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一、駁回李全有、張德華的上訴,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
二、准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顯然,這起發生在北京的案例,並沒有引起社會上的熱議,原因是政府處理及時,準確,依法,公平。還有一個原因,即雙方都是民工。而巴東的案子則是芝麻官仗勢欺人,不法侵害工人階級弱女,引起民憤,而官方又百般庇護,抵制輿論監督,未能及時依法行事,甚至毆打記者。律師,以致擴大了矛盾面。什麼以"穩定大局"為重,什麼防止"有少數人操縱鬧事""炒作"等等胡言亂語,只能起到欲壓反彈的作用,從而急劇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至於封殺輿論,恰是官方最不明智的做法。難道不懂"大路不通走小路"的道理麼?中共建政之前,反對國民黨的獨裁專政和言論不自由。但儘管他壓制輿論,可是共產黨的宣傳照樣滲入家喻戶曉。"解放"後,人民的言論自由還不如前,大大地不如!國民黨還允許民間辦報,而共產黨只允許一言堂!思想自由更談不上。怕什麼!如今的臺灣,陳水扁下臺,照樣受審,蹲監獄。這在大陸是不可想像的。馬英九面對綠營的攻擊、謾罵,泰然自若。一點也不擔心政權不穩。這在我黨統治下的大陸能做到嗎?沒有自信心,光靠強權、壓力,是不能持久的。有個楊佳案在先已經不能服眾,面前又擺著鄧玉嬌案,若處理不公,將喪盡民心矣!到那時後悔已經來不及了,就像某些貪官臨受刑前痛哭流涕悔不當初一樣--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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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 北京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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