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蘋果日報》報導,警方表示,被告王姓男子與鄰居陳姓已婚婦人(三十五歲)常為停車問題爭吵;本月初,王某看到婦人的汽車又擋住他家大門口,於是去找婦人,當著其他鄰居的面說:"大嬸!麻煩你把車移過去一點。
"婦人氣憤不已,跑到警局控告。
婦人向警方表示,在她認知中,"大嬸"指的是年紀五六十歲的"鄉下土包子",但她大學畢業,年紀也才三十多歲,王某的稱呼讓她感到嚴重受辱。
警方日前傳喚王某到案,王某向警方說:"大嬸只是隨口說出的稱呼,就像叔叔、伯伯一樣,我如果要侮辱她,就直接對她罵髒話。"但警方訊後仍依公然侮辱罪嫌將王某送法辦。
對於公然稱三十五歲的婦女"大嬸"是否成罪,島內法界看法不一。一名郭姓律師說,"大嬸"這個稱謂在客觀認知上,無明顯貶低意味,若王某無故意要侮辱婦人,構成公然侮辱罪嫌的可能性不大。
但另一名吳姓律師則說,假如婦人能夠闡明"大嬸"在社會大眾的普遍解讀和認知,是指年紀五六十歲的"鄉下土包子",含有辱人的意涵,就像平凡的"小強"兩字經由影星周星馳的電影衍生而成代表"蟑螂"的負面意思,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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