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容芬:楊佳沒有供認殺人

作者:王容芬 發表:2008-11-3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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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案一審法庭提出29條證據,認定楊佳故意殺人。這些證據分別屬於證人證言、檢驗鑑定報告、監控錄像以及楊佳的電子郵件和供認筆錄。我將一一分析這些證據,推敲它們的可信性。

第29條證據是楊佳的供認筆錄,判決書稱:"公訴人和辯護人當庭分別宣讀了被告人楊佳於 2008 年 7 月 1 日、 11 日分別接受公安、公訴機關訊問的供述筆錄及同年 7 月 29 日同辯護人會見的筆錄。楊佳在該三份筆錄中就其持刀對方福新、倪景榮等實施加害的事實均作了供認。"

法庭沒有公布7 月 1 日、 11 日楊佳的供述筆錄及7 月 29 日同辯護人會見的筆錄,一審判決書中沒有供述筆錄和會見筆錄,這三份筆錄至今未見諸官方和民間媒體及網路,如今楊佳死無對證,這些筆錄還算數兒嗎?

7月1 日楊佳接受公安訊問的供述筆錄雖然亦未公之於眾,但有參與訊問的謝有明律師見諸媒體的談話和上海市公安局網站的新聞公報為旁證。

7 月1日那一天的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由名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謝有明輪值,這是位有20年執業歷史的老律師。上午謝有明在醫院看病,10點40分接了個電話,閘北區檢察院讓他馬上去政法大樓特別審訊室。政法大樓是閘北公安分局和閘北檢察院合用的辦公樓。11點左右,謝有明開車趕到政法大樓門前,看到密佈的警察和警戒線,意識到出大事了。他下車進了政法大樓,特別審訊室外在二樓。這些是謝有明在他作為楊佳辯護律師的身份公開後對媒體說的,請注意,他沒有提到大樓一層有何異樣,沒有提到作為法庭證據之一的《現場勘查筆錄》記述的大廳裡地上、牆上的血跡和翻倒的血赤糊拉的木椅,也沒有提到現場保護人員。

在二樓特別審訊室外面,謝有明被簡單告知了上午發生的事,叫他來,是因為嫌疑人楊佳拒絕接受警方審問,要求要有律師到場。謝有明這才知道找他來是充當嫌犯律師,當即引用相關規定:只有嫌疑人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後即在看守所裡才能見律師,或者要在第一次訊問結束後。警方和檢察院在過道裡討論了一陣,認為剛才楊佳拒絕回答已經可以算作第一次訊問,現在可以上律師了,謝有明以律師身份與楊佳談話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謝有明又考慮到,刑事案件必須兩名律師在場,於是打電話叫來了所裡的謝晉律師。律師事務所離閘北政法大樓只有5分鐘的車程,謝晉一會兒就到了。

謝有明對媒體詳細談了那天在特別審訊室裡發生的事。他先告訴楊佳,依照法律規定,嫌疑人可以單獨會見律師。楊佳不在乎這個,表示願意配合警方。接著,楊佳問謝有明瞭,怎麼證明你們的律師身份呢?謝有明和謝晉出示了律師證身份,一頁一頁翻給帶著背銬的楊佳看。知道了這倆人真是律師,楊佳提了一連串問題:你們是從事哪方面的律師?律師服務費多少錢?為什麼可以免費?法律上規定他有哪些權利?

這時警方過來採集楊佳手上所沾血樣,楊佳當即問謝有明,他們這樣做可不可以。謝有明說可以。有記者進來拍照,楊佳又詢問律師,是否有權利不讓他們拍照。謝有明說他一共和楊佳談了兩個小時,警方在一旁基本未參與。楊佳表現非常平靜,敘述事情很流暢,也沒有感情上的波動,似乎是在說別人的故事。"只有談到他的母親很早就和他父親離異,一個人很辛苦把他拉扯大,是個很普通很底層的退休女職工時,楊佳才有些動容。楊佳也提到了自己的父親,說父親對他很好,只是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繫了。謝有明強調楊佳刻意迴避自己的襲警過程,問到來閘北分局的目的,楊佳只是說來"看看";而那把剔骨刀,他說是在21樓撿到的。最後結束談話時,謝有明問楊佳是否有要求。楊佳思考了好一會兒,委託謝有明打電話通知他的母親,並留下了自家的電話號碼。

這就是7月1日謝有明與楊佳談話的大致內容。謝有明後來找補說,他和警方都沒有告訴楊佳襲警案的死傷情況,說這樣作是為了穩定楊佳情緒。其實謝有明當時根本不知道死傷情況。

7月1日下午4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在其網站上對此事做出官方通報稱:"據楊某交代,其對2007 年10月因涉嫌偷盜自行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審查一事不滿,為報復公安民警,實施行凶犯罪行為。" - 至遲到發通報時楊佳並未向警方供述殺人。

當晚6時許,上海市公安局網站中斷,一小時後恢復正常,"歹徒為報復民警,實施行凶行為"的官方通報已從網站上撤下。到了晚10時許,上海市公安局網站再次出現兩條關於閘北分局事件的通報。兩通報均未再出現"報復行凶"的字眼,其中一通報稱"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犯罪的動機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 到這時楊佳仍未供述殺人。

2日零時警方所發通報亦無"報復行凶"字眼。對於刪除"報復行凶"字樣的原因,上海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助理房傑表示,當天是根據楊某供述,他對此前因涉嫌偷盜自行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審查一事不滿,為報復民警而實施了行凶犯罪行為。後經上海市委領導批示,公安局領導再三考慮,認為這是疑犯的個人供述,警方還沒有調查查證,待進一步調查確定後會發布最新消息。-房傑先生為三個基本事實作出證言:1. 7月1日楊佳只供述了蓄意報復;2. 上海市委領導上不喜歡那個蓄意報復的報導;3. 公安局領導再三考慮,認為蓄意報復是疑犯的個人供述。

謝有明和房傑的證詞推翻了一審判決書第29條證據所稱,2008年7月1日楊佳接受公安機關訊問的供述筆錄中就其持刀對方福新、倪景榮等實施加害的事實均作了供認,涉嫌偽證。

一審法庭上,楊佳自始至終未開口。

上海市檢察二分院公訴處處長董明亮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晚在華東政法大學楊佳案講座上說:"一審法庭上楊佳要求5個民警出庭,我們考慮有錄音,錄像。我們要法庭駁回,結果楊佳就說那我不開口。我們認為楊佳想宣染警察有錯,想達到讓別人都同情他的目的,根據這些說明楊佳頭腦很清楚的。"

於是,法院按照檢察院的要求,駁回了楊佳要求。-楊佳案一開始就建築在程序不公之上。一審5個證人沒有出庭,楊佳以沉默抗議程序不公,並提起上訴。

二審法庭上,楊佳自始至終沒有承認故意殺人,並對殺人的錄像提出質疑:"怎麼能證明帶面罩的人是我楊佳?"楊佳不接受二審判決,專門聘了二審法庭上辯護相對到位的吉劍青為死刑覆核階段的律師。

楊佳到死也沒供認故意殺人。這個罪名是上海市委領導根據需要指令公、檢、法強加給他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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