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界上所有有良知的人控告

發表:2004-12-3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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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世界上所有有良知的人控告: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死豬不怕開水燙,「我們就這麼判案,有辦法你想去!法院是共產黨開的,你有本事去找共產黨去!」

控告:河北省豐潤法院(2000)豐經初字第303號主審法官許永田、馬德銀。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2001)唐民終字1151號主審法官。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在辦案其間,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判案!

事情經過:99年9月我們以政府拍賣"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豐潤縣北部山區,購買了一片荒棄地,在2000年底前,我們投資80多萬元錢,建了一個5千多平方米的養殖場,在當地買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樹一千多棵,,並預訂成年奶牛40頭,養殖場已進入養殖階段。

由於當地一個叫石家峪村的黨支部書記,名叫徐長余,他藉此經常來勒索我們,當我們沒辦法滿足他沒完沒了的索要時發生了矛盾,他為了報復我們,利用其職權,將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棄地,違法轉賣給了當地一夥地痞,想利用他們趕走我們,這夥地痞在我們已建好的養殖場裡亂挖亂採石渣,養殖場裡被他們挖的到處都是大坑,誰管就打誰,他們毀壞養殖場的建築,拔掉我們植的樹,夜間幾次闖進我們的住宅持刀恐嚇威脅我們,他們還經常來放火,燒燬我們的財物,投毒藥死我們所養的禽畜。

我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把該黨支部書記的違法侵權行為告上了豐潤縣法院。

可該法院卻為了袒護被告,故意另作主張,判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地,是「國有礦產資源」,不准我們開發利用,並駁回我們的訴訟。我們又上訴到唐山市中級法院,唐山市中級法院在豐潤縣法院的幕後操縱下,維持了該判決。我們又在以後的四年裡,三次依法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可該法院至今故意不予理睬。

問題?:

一、明明是被告人違法轉賣了原告人合法購買的「四荒資源」,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大量人證物證下,法院不得不認定「被告人違法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權利,應停止違法侵害」可為什麼又判「駁回原告的訴訟」?

問題1:法院任意判案!法律形同兒戲!?

二、法院判案是在故意違背事實

1、豐潤政府土地部門,在政府拍賣前,就已經對該荒地勘測核查後,作出書面材料,認定為"四荒資源",該荒地才被政府依照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四荒"政策依法拍賣,在法院審案其間,政府有關部門一再向法院證明這一點。

問題2:法院的權力可以任意發揮!?

三、法院判案故意違背法律

何為"礦產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有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可見該荒地不屬於"礦產資源"。

問題3:被法院故意歪曲的法律,意味著什麼?其不是廢紙一堆!?

四、法院濫用權力,侵害公民權利。

1、藉故"辦案費"勒索原告500元錢,
2、弄虛作假,判決書上給原告編造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律師
3、超過法定辦案時間。故意拖延一年零一個多月。
4、有目的的毀滅原告向法院舉證的全部證據。
5、在一年多的訴訟其間,只開過一次庭,由於證據被法院毀滅,原告請求法院再次開庭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而法院故意不開庭,法院剝奪了原告向法院提供新證據的合法權利。
6、應依法制止被告違法侵害行為時,法院為了袒護被告,故意不作為,故意縱容被告違法侵害原告長達三年之久。

四、法院利用權利,無視原告的主張,卻自作主張判案,這不符合判案原則。

原告、被告在訴訟中,哪一方都沒有對該荒棄地的所屬、性質提出過任何主張,該訴訟就是原告訴被告侵權,可兩審法院利用權利,為了包庇被告硬是另作主張,硬是把該訴訟扯進法院設計好的主張中,使原告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迫為了法院這一毫不相干的主張糾纏至今,而法院四年後的今天,卻仍不理原告所訴被告違法侵害這一主張。

法院視國民為草芥

問題4:法院視國民為草芥,可以任意欺辱!?

由於法院的另作主張,把被告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的侵害,故意主張成被告侵害了國家利益,使原告無法再對被告的違法侵害向法院提出訴訟,而被告在法院的縱容下對原告的合法權利繼續侵害長達三年多,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上百萬元錢和嚴重的精神傷害。

五、由於法院的枉法判案,砸了原告一家的飯碗,使原告一家人失去了生活來源,被迫陷入生活困境之中。

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律師的意見:

程毓琦律師:弄清本案訴訟標的"廢石渣"的性質,是衡量本案判決正確與否的核心和焦點,唐山市中級法院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搞清其性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根據此法規定,很顯然本案中的「廢石渣」不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所述的「自然資源」。而是幾十年前,經人工開發、加工有用石料後,丟棄的廢棄遺留物,實質上已轉化成;國務院辦公廳[1996]23號中所述的「四荒資源」。

眾所周知,煤礦、鐵礦開發出來的煤炭、礦石不再是礦產資源,而是礦產品,被利用後,廢棄的鐵渣、鋼渣、爐灰渣、煤矸石等屬於廢棄物。更不再屬於礦產資源,兩級法院把「原採石場遺留下來的廢石渣屬於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判決,與事實不符,與法律不符,與常識不符。我認為,市中院和豐潤法院在一、二審中,將「廢石渣」作為「國有礦產資源」判決,是違背了事實和法律,亂用了《礦產資源法》。

二、豐潤政府土地部門,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開發「四荒資源」的政策,對該「廢石渣」經過勘測、核查後,在拍賣前,就已證明其屬於「四荒資源」才由政府拍賣給當事人。我認為,兩極法院不能無視當事人的主張,而自作主張否定政府主管部門的合法認定,這是審判權侵犯了行政權,亂用了審判權。

本案已被該中院拖了5年多了,當事人在這5年裡三次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應依法盡快受理申訴,依法改判錯案。

宋福君律師:1、你通過拍賣形式取得的荒地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該買賣合同有效;2、村支部書記的轉賣行為無效;3、「國有礦產資源」不是本案所訴,與本案無關,法院據此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定依據。

該判決的唐山中級法院主審法官的意見:

「該判決書確實有問題!我們已向合議庭表明瞭我們的意見,但是我們說了不算!這個判決完全是院領導的意圖」

唐山市人大代表的意見:

「該判決違背事實、法律,有違公正,法院應盡快依法糾正錯判」

問題5:以上的大量事實,證明該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利用權力嚴重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官法》,嚴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可為什麼五年來我們從縣、市、省到中央,從最高法院、檢察院、到各級人大、及政法委、信訪各個有關部門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至今卻沒有一個應該管的有關部門,依法為我們說句話?中國不是講法律的嗎?可我們只看到了權力!法律在哪裡??

河北省唐山市:劉春傑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曙光樓201-1-203
電話:0315-2817515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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