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界上所有有良知的人控告

发表:2004-12-3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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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世界上所有有良知的人控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死猪不怕开水烫,“我们就这么判案,有办法你想去!法院是共产党开的,你有本事去找共产党去!”

控告:河北省丰润法院(2000)丰经初字第303号主审法官许永田、马德银。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2001)唐民终字1151号主审法官。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在办案其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案!

事情经过:99年9月我们以政府拍卖"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丰润县北部山区,购买了一片荒弃地,在2000年底前,我们投资80多万元钱,建了一个5千多平方米的养殖场,在当地买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树一千多棵,,并预订成年奶牛40头,养殖场已进入养殖阶段。

由于当地一个叫石家峪村的党支部书记,名叫徐长余,他借此经常来勒索我们,当我们没办法满足他没完没了的索要时发生了矛盾,他为了报复我们,利用其职权,将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弃地,违法转卖给了当地一伙地痞,想利用他们赶走我们,这伙地痞在我们已建好的养殖场里乱挖乱采石渣,养殖场里被他们挖的到处都是大坑,谁管就打谁,他们毁坏养殖场的建筑,拔掉我们植的树,夜间几次闯进我们的住宅持刀恐吓威胁我们,他们还经常来放火,烧毁我们的财物,投毒药死我们所养的禽畜。

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把该党支部书记的违法侵权行为告上了丰润县法院。

可该法院却为了袒护被告,故意另作主张,判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地,是“国有矿产资源”,不准我们开发利用,并驳回我们的诉讼。我们又上诉到唐山市中级法院,唐山市中级法院在丰润县法院的幕后操纵下,维持了该判决。我们又在以后的四年里,三次依法向该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可该法院至今故意不予理睬。

问题?:

一、明明是被告人违法转卖了原告人合法购买的“四荒资源”,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大量人证物证下,法院不得不认定“被告人违法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利,应停止违法侵害”可为什么又判“驳回原告的诉讼”?

问题1:法院任意判案!法律形同儿戏!?

二、法院判案是在故意违背事实

1、丰润政府土地部门,在政府拍卖前,就已经对该荒地勘测核查后,作出书面材料,认定为"四荒资源",该荒地才被政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四荒"政策依法拍卖,在法院审案其间,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向法院证明这一点。

问题2:法院的权力可以任意发挥!?

三、法院判案故意违背法律

何为"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可见该荒地不属于"矿产资源"。

问题3:被法院故意歪曲的法律,意味着什么?其不是废纸一堆!?

四、法院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

1、借故"办案费"勒索原告500元钱,
2、弄虚作假,判决书上给原告编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律师
3、超过法定办案时间。故意拖延一年零一个多月。
4、有目的的毁灭原告向法院举证的全部证据。
5、在一年多的诉讼其间,只开过一次庭,由于证据被法院毁灭,原告请求法院再次开庭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而法院故意不开庭,法院剥夺了原告向法院提供新证据的合法权利。
6、应依法制止被告违法侵害行为时,法院为了袒护被告,故意不作为,故意纵容被告违法侵害原告长达三年之久。

四、法院利用权利,无视原告的主张,却自作主张判案,这不符合判案原则。

原告、被告在诉讼中,哪一方都没有对该荒弃地的所属、性质提出过任何主张,该诉讼就是原告诉被告侵权,可两审法院利用权利,为了包庇被告硬是另作主张,硬是把该诉讼扯进法院设计好的主张中,使原告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迫为了法院这一毫不相干的主张纠缠至今,而法院四年后的今天,却仍不理原告所诉被告违法侵害这一主张。

法院视国民为草芥

问题4:法院视国民为草芥,可以任意欺辱!?

由于法院的另作主张,把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意主张成被告侵害了国家利益,使原告无法再对被告的违法侵害向法院提出诉讼,而被告在法院的纵容下对原告的合法权利继续侵害长达三年多,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

五、由于法院的枉法判案,砸了原告一家的饭碗,使原告一家人失去了生活来源,被迫陷入生活困境之中。

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律师的意见:

程毓琦律师:弄清本案诉讼标的"废石渣"的性质,是衡量本案判决正确与否的核心和焦点,唐山市中级法院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搞清其性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此法规定,很显然本案中的“废石渣”不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所述的“自然资源”。而是几十年前,经人工开发、加工有用石料后,丢弃的废弃遗留物,实质上已转化成;国务院办公厅[1996]23号中所述的“四荒资源”。

众所周知,煤矿、铁矿开发出来的煤炭、矿石不再是矿产资源,而是矿产品,被利用后,废弃的铁渣、钢渣、炉灰渣、煤矸石等属于废弃物。更不再属于矿产资源,两级法院把“原采石场遗留下来的废石渣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判决,与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与常识不符。我认为,市中院和丰润法院在一、二审中,将“废石渣”作为“国有矿产资源”判决,是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乱用了《矿产资源法》。

二、丰润政府土地部门,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开发“四荒资源”的政策,对该“废石渣”经过勘测、核查后,在拍卖前,就已证明其属于“四荒资源”才由政府拍卖给当事人。我认为,两极法院不能无视当事人的主张,而自作主张否定政府主管部门的合法认定,这是审判权侵犯了行政权,乱用了审判权。

本案已被该中院拖了5年多了,当事人在这5年里三次向该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依法尽快受理申诉,依法改判错案。

宋福君律师:1、你通过拍卖形式取得的荒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买卖合同有效;2、村支部书记的转卖行为无效;3、“国有矿产资源”不是本案所诉,与本案无关,法院据此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定依据。

该判决的唐山中级法院主审法官的意见:

“该判决书确实有问题!我们已向合议庭表明了我们的意见,但是我们说了不算!这个判决完全是院领导的意图”

唐山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该判决违背事实、法律,有违公正,法院应尽快依法纠正错判”

问题5:以上的大量事实,证明该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利用权力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官法》,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可为什么五年来我们从县、市、省到中央,从最高法院、检察院、到各级人大、及政法委、信访各个有关部门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至今却没有一个应该管的有关部门,依法为我们说句话?中国不是讲法律的吗?可我们只看到了权力!法律在哪里??

河北省唐山市:刘春杰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曙光楼201-1-203
电话:0315-2817515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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