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天降誰舉證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規定

發表:2001-12-3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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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大街上行走時因陽台上的花盆墜落而受到損害,他該如何討回公道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媒體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舉證問題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上述情形下,只要花盆的擺放者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過錯,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制定並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我國第一部系統針對民事訴訟證據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共83條,定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它對舉證責任作出具體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後果。它同時還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專利侵權、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擱置物或懸掛物致人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醫療行為侵權等類型的侵權訴訟應當如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為明確舉證的時限問題,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釋還規定,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如果當事人在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將被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這個司法解釋也明確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範圍和條件。它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下列材料: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釋還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可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作出界定,以便庭前固定證據、固定爭議焦點和訴訟請求。另外,它明確了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和證據標準,完善了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並將「非法證據」明確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之內。

據介紹,現行民事訴訟法只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規定,缺少操作性強的具體制度,易使當事人不明確舉證責任的內容和後果,缺乏舉證意識,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部分當事人鑽法律空子,故意拖延訴訟。這不僅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還嚴重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和審判效率的降低。此外,由於法律規定過於原則,法官擁有的裁量權過大,容易導致部分案件裁決不公。證據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瓶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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