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签“两岸协议”?台立院:须国会审议加公投(图)

发表:2019-06-0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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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
台湾立法院近日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其中条文规定。(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19年6月2日讯】中华民国立法院会近日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条文,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并举办全国性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签署、换文,由总统公布生效。

据台媒报导,自今年年初北京当局推出“习五条”,提倡“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要求台湾各政党派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外界认为其有统战、分化台湾社会之嫌。

为强化监督机制,台行政院于今年3月提案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未来两岸之间涉及政治议题的协议,须经过3道程序。

根据三读条文规定,两岸之间如涉及政治议题的协议,在“协商前”须由台行政院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

缔结计划还需经全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后,才能启动协商。

条文中规定,“协商阶段时”负责协议的机关,要适时向立法院报告。若立法院判断双方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1/2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行政院判断双方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谈判时,也应终止协商,并向立法院报告。

在“待完成谈判协商后”,应在15日报行总统核定,总统核定后15日内,行政院应公开协议草案内容,送立法院审议,并向立院报告协议过程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立法院也应在院会审查前举行听证。

条文还规定,立法院会审查协议草案,经全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后,由中选会办理全国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的半数者,协议草案才可通过,最后经负责协议机关签署、换文后,再呈请总统公布生效。

三读条文也明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违反本条规定所为之政治议题协商或约定,无效。



责任编辑: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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