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中(从左向右)的戈林、赫斯、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后排:邓尼茨、雷德尔、席拉赫、绍克尔(维基百科)
【看中国2016年10月02日讯】前纳粹空军元帅在纽伦堡出庭受审
那是一次世纪大审判:70年前,在纽伦堡对纳粹首要人物进行了判决。这一空前的审判也为后来的一系列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1946年10月1日纽伦堡国际战犯法庭对22名被告进行了宣判:12人被判处绞刑,7人被判入施潘道战犯监狱服刑,3人无罪释放。与此次大审判相关的文件多达2630份,除了270名旁听者外,还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了录音,录音带长达27000米,有声唱片7000多张。这不仅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大审判,同时在世界司法历史上也是首次由一个国际军事法庭作出判决。
之前暴君们从来没有过被法律约束的经历,希特勒的统治集团被以国际法的名义送上了纽伦堡--这座纳粹曾经的党代会召开地和宣传中心城市的法庭。不是因为他们战败,而是因为他们发动了战争。在法律上,这还是一片空白区域,如果不是盟军达成基本共识,战胜国就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协调取得一致,纽伦堡大审判是不可能进行的。
法律上的空白
审判程序所需的国际法基础,在这之前一年就已经在伦敦准备就绪。这也是纽伦堡大审判的序曲,1945年8月8日,在经过六周的谈判后,四个战胜国在一张方桌上共同签署了《伦敦宪章》,从而为日后的纽伦堡审判奠定了法律基础。
审判纳粹集团是美国的建议,并且一直由美国主导。早在战争进行期间,美国就已经开始派遣情报人员收集德国及其盟国在东欧地区伤害平民的证据。因此在法庭上呈现这些证据并不困难,纳粹对自己的残暴行为都作了详细的记录。是不是要一气呵成、迅速判决呢?早在1943年的德黑兰会议上,斯大林就建议实施速审速决,将5万名纳粹骨干集中判决并枪毙。
伦敦宪章与法律原则
最后,战胜国在伦敦达成一致,决定进行一场合规的大审判,起诉的重点就是:策划发动侵略战争、违反战争法以及反人类罪等等,其中最后一条首次成为法条。由此,四个战胜国确立了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的新国际法律秩序。
在这之前,一个主权国家可以对自己的国民为所欲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将战争一直打下去。《伦敦宪章》和纽伦堡审判改变了这一状况。得到美国总统杜鲁门支持的纽伦堡法庭美国主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认为,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世界秩序”非常重要。
审判
在审讯期间,纳粹空军元帅戈林还是认为对他的起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他冷笑着对审讯人员说:“在我们的国家所发生的一切与你们没有半点关系。”他声称自己无罪,后来法庭不允许他再继续发言。审判中的难点在于,以合法手段对抗希特勒主义很难奏效。用纳粹驻波兰最高长官汉斯·弗兰克的话来说,“希特勒置身于任何法律秩序之上”。甚至连英国首相丘吉尔也对纽伦堡审判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表示怀疑,他的建议是“那些落网的纳粹分子无需移交更高一级权力机构,应全部予以枪决。”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很多纳粹被告在法庭陈述中试图淡化自己的罪行,并且把全部责任推到希特勒身上。但是随着审判的深入,这一策略逐渐失效。在纳粹惨无人道的大屠杀中的幸存者的证词之下,昔日的纳粹分子无法继续狡辩。
从纽伦堡到海牙
1946年10月1日,英国大法官劳伦斯·杰弗里在宣读了判决书之后,并没有为这一世纪大审判作结束语。当时刑法和国际法人士对日后国际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抱有很大的期望,然而随着冷战开始,这一愿望没有实现。直到1989至1991年出现转机。
发生在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针对平民的犯罪行为,使得国际社会认为有必要对此类大规模犯罪行为进行追踪。在海牙成立了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特别刑事法庭,并就建立国际刑事法庭订立了公约。但启动国际刑事法庭建立的努力遇到种种困难,很多国家并不支持这一行动,特别是美国、中国和以色列拒绝批准国际刑事法庭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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