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秘密协议”见证“李刚门”案“公审”原是做样子

作者:王学进 发表:2011-01-2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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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一纸“秘密协议”见证“李刚门”案“公审”原是做样子

备受世人关注的“李刚门”案1月26日就要在河北望都县法院公开审理了。25日,40多名记者要求旁听此案,但却被法院以“法庭太小,无旁听席位”的理由遭“委婉”拒绝。因为是“公开审判”,保定市两级宣传部门除了派出大量人员“跟踪”记者外,保定市政法委和市委宣传部还与5家媒体达成“秘密协议”,让5家媒体各派一名记者参加旁听,以示“公开审判”,但报道时必须采用其提供的新闻通稿。

显然,法院给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真正的理由是当地政府害怕媒体曝光,不想让记者参与旁听。但既然已经放出风去,要“公开审理”,就不能不装出个“公审”的样子,于是就有了这则“秘密协议”。

尚不知在协议上签字的是哪5家媒体和哪5名记者,在此,我不想为获此“殊荣”的5名媒体记者表示祝贺,相反,我为他们感到悲哀。因为他们被当成了道具,成了任人摆布的木偶。既然签了协议,就得按照协议办,接受甲方的条件:报道时必须采用其提供的新闻通稿。既如此,他们何必参与旁听,干脆将拿到手的新闻通稿照发就是了。这样一来,公众还能知道庭审真相吗?

不知别人如何,反正我是不大相信新闻通稿的。众所周知,新闻通稿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官样文体,其最大功能是统一口径,最大特点,也最为人诟病的就是模糊和掩盖事实真相。往往是这样的,当某地发生了爆炸性的负面新闻时,当地宣传部门马上就会拟定新闻通稿通过媒体广为发布,在通报大致的新闻事实的同时,尽可能将关键的新闻元素掩盖起来,本着避重就轻,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轻轻地将事情淡化处理了。

在签协议前,这5名记者应该清楚,他们接受的是一纸不平等协议。作为记者,他们最清楚新闻通稿的上述特点和“权威性”,即便在庭审中掌握到了许多真实的信息和内幕,他们也不能对外发布,只能昧着良心照发新闻通稿。我不知道签协议前,他们是否提出了异议甚至抗议,但在目前的语境下,即使抗议也没用。如不签,甲方可以立刻让你走人,邀请其他媒体记者签字。记者没选择更没抗议的权利,这正是做一个新闻记者的艰难之处。

正如一位律师所说:“新闻媒体和官方通过权力交换的方式换取旁听资格,扭曲了公开审判的含义,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伤害。”他还说,“公开审判的含义应该是允许新闻媒体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上述“秘密协议”不仅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应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相悖,也违背了2007年10月31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精神,通知明确提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5名记者屈从于甲方的要求,在不平等的“秘密协议”上签字,此举本身就昭显了新闻采访权还很弱小,记者并不能充分享受自由采访的权利。而无采访自由权就没事实真相可言,就没有公众知情权可言,就谈不上舆论监督,因此一定要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就目前形势而言,要保证新闻采访的自由权,单靠新闻出版总署发的一则《通知》不管用,关键是要促成国家制定出台《新闻法》,用国家大法来保证记者自由采访的权利,非如此,就难以打破限制新闻采访的层层壁垒。
 

来源:腾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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