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最有意思的新闻恐怕是伍皓要状告李鸿文了。一个是高官——伍皓虽然几次说明他这一次是以“公民”而不是“官员”的身份为自己的名誉维权,但所有中国人都不好意思相信,在一个“公诉”、“跨省追捕”司空见惯的语境中,“云南省宣传部副部长”会跟“法国总统”对萨科奇一样,在面对媒体的调侃、讥讽……时,没有意义。
一边是媒体、记者——按一开始伍皓微博宣布的消息,伍先生这一回要告的原本是两报一记者(中国青年报、晶报和记者李鸿文),现在看样子是将被告“锁定”在李鸿文一个对象上了。李先生的态度——“赞成打官司,跟官员普法”——在此前的官员记者案中应该还没有出现过。
伍先生一开始的“调子”很高——“言论自由应该有法律的边界”、(三个被告)一家“索赔10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说出来也许会被看作是大话,但在伍先生这种可能在自家真心实意愿意做公民的事实上的高官,有几个中国人敢轻视其分量?
不过现在看样子伍先生已经看到了困难——伍先生说,他请的律师已经“打电话”告诉他,他的官司只有“三成”胜诉的希望。也就是说,他已经知道,如果他“继续”“以公民身份”、以中国法律规定的“自诉”方式打这场官司的话,那结果其实已经比较明了。
但他看样子还想继续坚持——昨(2010年12月10日)晚21:55,伍皓在微博中写道:“律师打电话给我,说全所律师对我起诉李鸿文一案进行了讨论,看来能胜诉的希望只有三成,问我还要不要继续。我说为什么不呢?
而“坚持”的原因,按伍先生的说法,则可能是——
一、可能被误解而“下不来台”——其实最终我决定真正要起诉,还真是大家一围观一起哄,下不来台,就是那样了。
二、让大家关注一种现象——这次我和李鸿文打这个官司,可能也是要唤起大家对这个现象(微博本身也有自己的缺陷,容易产生片面化的印象。所以说可能更多的人如果不是你的关注者,他就只能看别人讲的只言片语,如果依靠只言片语形成对人和事的印象,这可能也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的一个关注。
三、做一种“示范”——中国有太多的法治观念需要普及,如,原告就一定得是正义一方?当被告就是耻辱?打官司就不光彩?谁起诉了别人谁就没雅量?这些制约着法制社会成熟。败诉了,也是示范:法律是每个公民共有的武器,公民应该学会运用法律主张自己的公民权利。败诉也是一种主张。”(中国广播网12-11)
这事儿走到现在这一步,大家其实应该都已经明白,“官司本身”已经没有太多的意义——除非伍先生放弃了“公民”身份,他(如果真要打官司的话)输官司应该没有太多的悬念。有意义的应该是别的东西。以阿岔看,应该是——
一、伍皓先生为中国社会“示范”了中国高官维权的合理样式。“用法律主张自己的公民权利”——不是跨省追捕,不是“私权公诉”,而是和别的普通公民一样,用中国的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败诉也是一种主张”依我看应该不是对被告与公众、而是对与他一样的“中国官员”群体说的。如果中国的官员群体都能够运用这种方式,在“感到”下不来台的时候用法律而不是别的方式给自己维权,至少在我,那一定会“虽然未必会同意他的观点”,却一定会“捍卫”他的权利的。
二、“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也许会通过这一事件变得更加清晰。不是法律条文和观念上的,而是行为认识操作层面上的。自由是一码事儿,误解、指责误解是一码事儿,法律是一码事儿,维权是一码事儿。这几样是不该混同的。就这个具体事件说,李先生的评论应该是他的“理解的自由”,伍先生的“下不来台”应该是他的“感受的权利”,决定“打官司”和“跟谁打官司”应该是伍先生的自由和法定权利,立案不立案、胜诉还是败诉才是法律的选择。我们不能因为伍先生的“感受下不来台” 就剥夺李先生批评、甚至是误解批评的自由,同样也不能因为李先生的批评(合理合法)就剥夺(当然,不支持是可以的—阿岔)伍先生“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权利。不因为一个人的一篇文章、几句话就决定一件事儿的是非曲直,不因为一个人的某一种身份、看法就就确认或改变一种价值规则……这才是要紧的东西。
三、“跟官员普法”也许会在这一件事儿之后有更为现实和广泛的意义。法治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当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伍先生与李先生这场官司(准确地说应该是一桩可能的官司)因为有了“高官”和“记者”、“涉嫌名誉侵权”这几个近年一直牵动、困扰中国社会,让大部分中国感到难以承受的概念而显得异常注目。好在它现在看来更多不像是一场官司,而像是一出戏——从双方至今为止的表态可以隐隐看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提醒世人:法律是每个公民共有的武器,双方都只是我们这个社会中愿意坚守法律精神、捍卫公民自由权利的公民。这在官员强势已经积淀成一种思维、行为定势的社会中,自然难得至极,至少应该有一种标本的意义——“跟官员普法”这种公民愿望一旦在“高官”的(有意还是无意?我看这一次有点“主观故意”的味道—阿岔)配合下走上公共舞台,那它至少就会有一种“信念的力量”。
高官告记者,谁会是赢家?
就事儿看,该是记者。这一点不光记者自家明白,围观的公民明白,高官其实也明白——而且不仅是“明白”,还要(我怀疑是“有意”)把这一点点透,以免引起脑残者者们的误解。
但就事理层面看,则未必。因为官司很可能还会打,在一方明知败诉的时候还会打,那目标自然就只能是有意做“示范”了。那赢家自然就只可能是——这个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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