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方指控刘仕华存折上的两万多元钱系容留陈艳卖淫所得。
二、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称:2008年9月底至2009年3月期间,刘仕华和张安芬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的4间出租房,容留陈艳从事卖淫
【七天网】昆明小学生卖淫案:陈艳共接嫖客4176个,卖淫成功1044次(日均10次)
一、控方指控刘仕华存折上的两万多元钱系容留陈艳卖淫所得。
二、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称:2008年9月底至2009年3月期间,刘仕华和张安芬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的4间出租房,容留陈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陈艳分别与赵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这些出租房内从事了卖淫。在警方的13卷卷宗里,有皮条客指证了陈艳卖淫的事实。其中,最重要的证词来自一名管姓的皮条客。他在今年7月自动投案。
三、陈艳的卖淫期间:
1、陈艳第一次卖淫时间:在2009年9月6日的笔录中说(见侦查卷五P40附件6)是在2008年10份的一天天快黑时,大约下午6点至7点之间,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跟张安芬,刘仕华三人去交通银行对面的出租房的路上,张安芬给我说让我"苦"钱给我爸看病。......而刘少碧2009年6月9日的笔录(见侦查卷八P119附件7),刘少碧说,是我父亲和我后妈张安芬让我去卖淫的,最先我后妈张安芬给我说的,是在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20左右,在王家桥村我们家住的地方,我父亲刘仕华和我后妈都有在,张安芬就跟我说叫我出去村子里喊人"苦"点钱帮我父亲医病。
2、陈艳最后一次卖淫时间:2009年3月16日(未遂)。
四、据警方询问笔录,管某声称自己和刘仕华一家是朋友,自己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陪李老三喝酒至深夜,还陪着他去把熟睡的陈艳叫醒。然后,他还帮忙向张安芬砍价,砍到了30元。事情结束之后,2人才离去。
2008年12月27日,陈艳曾经被王家桥派出所以卖淫为由罚过1300元
从以上的官方资料我们得知:
1、陈艳卖淫所得:陈艳卖淫的动机是"苦点钱"给父亲治病,另外刘家的2万多元存款系陈艳卖淫所得,另外陈艳曾被罚款1300元。
父亲刘仕华的病要靠自己亲生的未成年小学生陈艳卖淫来医治,警察没有查清这位"畜生不如"的父亲治病花了多少钱,估计应当在1万左右。
由上推算出陈艳卖淫所得(扣除吃饭、穿衣、买安全套)应当为:10000(父亲治病)+20000(存折) +1300(罚款)=31300元
2、陈艳卖淫的时间:2008年10月底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共135天,扣除来月经的时间25天(1次5天共5次)后能够卖淫的时间为110天。
3、陈艳卖淫4次(4个嫖客)只成交1次
4、陈艳卖淫1次的收入是30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一下:
1、陈艳卖淫成功次数:31300元÷30(元/次)=1044次,
2、按照4个嫖客成交1次,共接待了嫖客1044次×4=4176人
3、平均每天接待嫖客4176人÷110天=38个
4、平均每天成功卖淫:1044次÷110天=10次(四舍五入)
5、陈艳每天的休息时间是多少:每天吃饭3次需要时间、上厕所几次需要时间,卖淫过程需要时间、嫖完后穿衣服并清洗需要时间、每次和嫖客谈价需要时间......
6、昆明有多少嫖客?占人口比例多少?:仅陈艳1人五华区的王家桥村就接待了嫖客4176个(日38个),不知道昆明几个区、每个区多少村,昆明共有多少嫖客?嫖客占总人数的比例是多少?看来昆明是个"嫖城"
7、陈艳1人要消耗1044个安全套,日均10个,到昆明卖安全套肯定发财
8、本想到七彩云南旅游的,现在不敢了,因为:只要警察让警察的娘、老婆、妹妹、女儿4个女人说自己是卖淫女,指证我嫖了她们;再让警察的爹、叔叔、哥哥、同事说自己是嫖客,说我和他们是同行,我就被嫖客了。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七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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