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
刘某要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打电话找吴某不巧的是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让吴某给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吴某碍于多年朋友关系,发送了一条同意担保的短信给刘某。
谁知两个月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刘某找到吴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吴某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刘某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手机短信。
因此,吴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而刘某亦同意由吴某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无法还款时,刘某有权向吴某主张连带责任,遂法院判决吴某偿还刘某10万元。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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