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忽悠百姓还是忽悠国际社会?(组图)

作者:吕龙珍 发表:2009-04-12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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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龙珍

中国冤民大同盟创办人吕龙珍评国新办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三年前,因本人房屋内无人,不法开发商便将我财产哄抢,毁灭房屋。三年来我在上海和北京间不知走了多少次,上访了多少部门,但始终讨不到应有的说法。

而我国的媒体对此事却装聋作哑,为了讨回公道,要回自己的财产,在获悉国家副主席在2008年7月6日去香港访问的消息后,我便与一群同样失去房子、流浪失所的冤民们在2008年6月30日赴港,并在香港中联办向习近平副主席请愿,恳求中央早日解决信访冤民问题。

谁知,在回上海后问题非但没有解决,竟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在2008年7月22日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将我行政拘留十天(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所谓的"违法时间"段是在2008年6月30日至7月6日,"违法地点"是在上海。可笑的是,这期间我吕龙珍实际是在香港(现将去香港时边检站盖的出入境印章上传,大家一眼就很清楚),由此可见,上海公安关押拘留所认定的时间、地点是自相矛盾。这是一件再明显不过的打击镇压赴港维权人士的冤假错案!

于是,2008年10月我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可法院却不予立案。于是我又将起诉状书以挂号信形式寄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院仍旧不理睬我。接着,我亲自去法院要求立案,法院负责诉讼承办的周法官说要等上面指示,现将当初的起诉状和邮寄给法院的挂号信作为证据上传,让大家评评、看看。这就是上海的司法作为!这就是国新办在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中所标榜的我国已从"人治转向法治 "!

无奈,我只好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2条,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寄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挂号信挂在网上,可信寄出后就杳无音信。当我去二中院询问此事时,法院却推脱说会向上面反映,会给我电话的。至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仍是不理不问。于是我被行政拘留的案件,在司法流程中、在司法不作为中为我画上了句号。

诸位请看,国新办2008年2月28日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中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共229部),真不知道有哪一部法律在中国得以真正落实?实际上,各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行政权的使用早都超出了法律范畴!例如,我文章开头谈到三年前开发商在动拆中乘我家中无人而将财产哄抢和毁灭房屋的事实,其实就触犯了:《刑法》263条"入户抢劫"、《刑法》第275条"毁坏公私财物"、《刑法》245条"私闯民宅"、《宪法》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闯入。"、《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如今只要各区政府一纸强迁书,土地权属变更了,就姓"官商"了。什么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都成了空文。如今土地使用凭证仍在手中,可土地上的建筑物却变成高楼大厦、成了官商手中的商品任意买卖,而土地的真正主人却到处流浪,苦苦挣扎在上海至北京的上访路途之中。有的达八年、十年仍得不到物归原主。

获悉我国有要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在此我想说:不管你如何修改,保护百姓的条款能否得以落实才是核心?如果修改对百姓不利的,那地方政府执行起来可是有板有眼的!例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16条"对达不成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可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17条"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有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两条条例各级政府执行起来可是雷厉风行,丝毫"不敢"怠慢!殊不知民事行为应参照《合同法》第3 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另一方。"和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现实中,政府根本不甩法律!

所以国新办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与所谓的专家点评"历史性的跨越,人治转向法治",简直就是把善良的老百姓当白痴来愚弄!什么修改《土地法》、去年生效的《物权法》都是在玩弄和忽悠全国的百姓。

我可以说:现实中没有哪一部法律在中国是行之有效的!你没见北京上访的人群如潮水般一浪高过一浪吗?如果是法治国家,会有这么多人群去首都喊冤吗?我们看到的情景就是警察每天用十几辆"大巴士"来回的装运访民,不多时访民又聚集来京......就这样周而复始。这样看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不仅是忽悠百姓而是忽悠国际社会!

君不见,我被公安拘留十天,法院不立案也就不显奇怪了。因为这个国度,法律如同虚设,实际关押我的原因就是不该去香港利用海外媒体向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请愿,就是不该要求政府解决并正视这年复一年的信访体制,所以才招致上海市公安的打击镇压,以抑制其他访民再度赴港以这种方式请愿。

我不知道上海市的各级人民法院是否学习了国新办在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更不知我们的法院为什么要用"人民"法院来称呼?他真的是代表人民大众吗?我看应该改为上海市政府法院!请海内外有识之士点评支持。

致崇高敬意

中国冤民大同盟创办人 吕龙珍

2009年3月27日


起诉状 


通行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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