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公检法炮制的惊天冤假错案

发表:2006-09-0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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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河南省各级领导:

 
 
 

平顶山公检法各级领导:

 
 
 

我是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景庄村村民贾全有的妻子左荣花。我丈夫贾全有涉嫌故意伤害梁顺国轻伤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贾全有是被诬告陷害的,我们很冤枉,现在向上级领导提出我们的建议和请求,恳请领导查明事实,为我们伸冤。

 
 
 

一、事情的情节经过及伤口的真实部位

 
 
 

2005117早上,贾全有在自家房后护路时,被同村的梁天顺,梁顺国,梁亮亮3人殴打致轻微伤,后被赶来的同村村民贾迎新,贾小伟,苗快,张枝等人拉开,全有当时坐在路南电线杆的水泥边缘上,梁顺国再次骂着向贾全有扑过来,贾还了一下手,指甲将其面部划伤,而梁亮亮一脚将贾踹翻在地。随后梁天顺打了“110,事情发生时,在场的群众已经很多,有贾迎新、贾小伟、贾天成、贾巧、张枝、贾国顺、张桂香、秀英等。全有的母亲曾经用手几次去按梁顺国的伤口。当时伤口在左眼眉骨尾部的外上角,离眉毛尚有一定的距离。一个指甲长度大小,刚渗血。,梁天顺恶狠狠地扬言花10万、20万也要把贾全有弄进去。梁氏弟兄在现场呆了将近两个小时。“110出警人员到现场后,看到了躺在地上的贾全有,也看到了一直坐在现场的梁顺国。也并没有发现梁顺国“左眼上睑”的所谓4.5cm的轻伤。只是说你们各自看各自的吧!没有做什么记录和调查处理就走了。

 
 
 

二、关于伤情以及接诊医生和包扎地点

 
 
 

梁顺国的法医鉴定显示:“左眼上睑”有4.5cm长的轻伤。试想,一个受了很重的伤的人赤手空拳一下能把眼皮打出4.5cm的伤口吗?假如当时梁的上眼皮真的有4.5cm的伤;那为什么梁的眼球却没有一点点的损伤?为什么眼部没有出现红肿和淤血现象?为什么他本人还能够在现场坐一个多小时等待“110”的到来?(在现场时间太长,群众都看的很清)。为什么“110”出警人员没有作任何的记录和处理就走了?我们村有一位从部队回来的老军医在开诊所,梁却自行外出就医,沿途经过市区那么多的正规医院他都不去,而究竟在哪里包扎的,梁家一次说是在劳动路一个诊所,一会又说在马庄一个小诊所,最后又说在西市场三矿家属院一个小诊所。距贾堂村近20公里。而据我们所知,这个所谓的医生还不具备基本的行医资格。既然有那样的“伤”为什么不进医院?不想进医院为什么又跋山涉水去那么偏僻和遥远的小诊所?

 
 
 

三、关于“轻伤”的所谓法医鉴定

 
 
 

事情发生后,梁顺国居然自行在左眼上睑“制造”了一个“伤口”,并作出了所谓的轻伤法医鉴定。第一次法医鉴定是在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王新正作的,他在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的情况下,居然作出了“轻伤鉴定”。而直到2006年元月10日北渡派出所才给我们《鉴定通知书》。 2006年元月12日,我们不服他的鉴定.要求重新鉴定,我们当天下午也找到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主任夏同春同志进行了咨询和说明。 他表态,你这个是冤案,我不签字,它是不能形成的.2006年元月13日上午在“市二院”鉴定,当时贾全有,其弟贾福有都在场。法医用尺子怎么量甚至用放大镜也找不找不到什么"口子"和“伤疤”。人家法医问你这个是在哪个医院看的?梁顺国回答:没有住院,我在劳动路一个小诊所缝合的, "   法医问:"哪个诊所,医生叫什么?"回答:"不知道".问:"你为什么去那里看?" 回答:"那是俺妹夫家找的."当天无果而终.

 
 
 

元月16日下午,夏主任表示:"这个事很难,得罪人太多的呀."最后,夏主任也在鉴定上签名。春节过后的正月初七日上午,贾全有到市公安局法医值班室见到了夏主任,夏第一句话就是:“全有啊,因为你差点把伙计们全都得罪了。”“梁的妹妹、妹夫的活动空间很大的。”“这个事情到法院会对你有利,就是你要在看守所里呆些天的。

 
 
 

四、关于派出所的态度及卷宗的问题

 
 
 

110”出警人员看到事情太小,当时没有记录和处理就走了。12天以后,北渡派出所黄保东民警又处理此事。一开口就索要两万元,说少个字角也不行。黄保东还多次向我们索要2000元的所谓“轻伤鉴定费”,甚至还拿出来所谓
   
的“发票”。2006215日早晨,黄所长亲自到村里抓贾全有。遭到村民的质询后,又改口说是调解一下。在派出所我们一再要求看一看对方的轻伤鉴定。我们和村民们都看到:照片显示左眼上睑有一个伤口
   
“痕迹”。长4.2厘米。贾全有当即表示:这个伤口不是我打的!许多在场的村民也担保:这个不是贾全有打的。同时照片上显示眉毛顶上有一个小点。应是现场所致。(到了后来,这个照片也被办案人员悄悄的换掉了。)黄保东说:“现在是只看结果,不看原因的,不行你们去告法医!”拒绝调查。并把贾全有强行刑事拘留。后来又多次索要
   
“坐车费”、“买书费”、“买鞋费”。

 
 
 

另外,我方有贾迎新、贾小伟、贾天成、贾巧、张枝等都给公安部门做了实事求是的证言,并按了“手印”。后来我们在法院看到的卷宗里,这些证言都不见了。

 
 
 

五、关于法庭审理存在的问题

 
 
 

2006年5月15日上午,本案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进行了开庭一审.现将庭审大致情况反馈如下:

 
 
 

1.我方律师申请“110”出警人员当场到庭接受质证,法庭没有采纳.

 
 
 

2.检察院公诉人只是宣读了对方贾套华,李国德的证言,这两个人都不在案发现场,均是伪证。我方申请让他们当庭出来接受质证,法庭没有采纳.

 
 
 

3.我方有近十位证人经合法申请和允许,在庭外等候做证,可是竟然没有允许我方证人出庭.

 
 
 

4.梁顺国在庭上的答辩中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还用手多次指向自己的眉毛上方,也几次说打在了自己的眉毛上边,法庭均有记录。

 
 
 

5.法庭工作人员(刑事庭一吕姓法官)一再说:"我们现在是重鉴定,而轻信人言!如果有法医鉴定,再多的证人哪怕你们全村的人都来证实当场没有见这个伤,也不行" 还说:“你们能把造假伤的人找来,事情肯定好解决.(只有公安的刑侦部门才能做的事,为什么推给老百姓?)

 
 
 

六、关于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的问题

 
 
 

此案经过退回补充侦察,于200677日在湛河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具体情况:

 
 
 

1、虽经我方申请和法庭传唤,对方证人贾套华、李国德、高松、(三矿小诊所)以及110出警人员仍然没有到庭。其证言的真假是不言而喻的。

 
 
 

2、我方所提供的6位证人全部准时到庭。证实了真实的现场以及贾套华就不在现场的伪证。法官却对证人无端恐吓和刁难。问些如“派出所是楼房和平房,2块地板砖的长度”等问题。

 
 
 

3、公诉人突然宣读了曾经失踪了的贾迎新、贾小伟的证言。而我方律师在法院复印的案卷里是没有的。是谁在隐瞒?法院还是检察院?为什么要搞突然袭击?

 
 
 

4、此时梁天顺在村中和在法院的言论也嚣张到了极点。简要列举如下:a、我就是掏十万二十万教他坐里头(看守所)的;b、谁给他做证我一个一个地收拾!c、我就是掏钱买里教他坐牢里;d、我准备再破三十万(打官司);e、这官司打不赢我就不姓梁!不在贾堂村住了。f、法院的人听我里,我叫他判他就判,不叫判他们就不判………以上可到村中随意打听!

 
 
 

原定于2006714日第三次开庭。当旁听人员都到庭就坐后,法官突然宣布,今天的庭不再开了,旁听人员都退场,留下一个“当家”的进行调解。而且所谓的“受害人”梁顺国根本就没有到法院。我们早就表示过已经无法调解,既然调解为什么不提前通知?为什么连律师也不告诉?法院一直劝我们赔钱认罪,然后判“缓刑”。还没有审理就表示一定会给我们判刑。法院的态度令人质疑,这是“一碗水端平”了吗???

 
 
 

七、关于宣判程序和判决结果存在的问题

 
 
 

第三次“开庭”后,梁家突然一反常态,改变了过去“步步紧逼、坚决打到底”的凌厉攻势,提出双方和解,宁愿不要一分钱的赔偿。甚至情愿在刑事上也撤诉。然而,检察院已经不可能同意他撤诉了。在2006727日第四次开庭时,法庭宣布梁顺国撤回了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梁顺国再一次没有到庭。

 
 
 

2006810,我们接到通知:定于815进行第五次开庭。814中午,我们突然接到通知让家属迅速赶到湛河区人民法院。我们赶到后,发现贾全有也被从看守所提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说,今天请你们来是给你们一个机会。法院已经决定判你一年的刑。只要你们认罪,就判一个缓刑,马上就可以获得自由了。要是不认罪,那就是一年“实刑”。你们商量一下。我们义无返顾的拒绝了法院的“好意”。

 
 
 

2006815,法院在早上700就把贾全有从看守所提来。在没有律师在场,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极其秘密而迅速的进行了宣判。并且在800之前把贾全有迅速送回了看守所。等家属和律师赶到时,一切都已经早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根据此项法条,一切已审结公开宣判的刑事案件均已无任何秘密可言。湛河法院的做法令人感到愤慨和不屑!

 
 
 

判决书也至少存在下列问题:

 
 
 

1、书中无论是引用律师辩护词还是其他书证时,均删除了“贾套华”字样。这其中定有缘由。

 
 
 

2、 对于“110”人员提供的“补充出警经过”在引用时做了篡改。原件是:在现场看到面部有伤,但是具体的部位并没有仔细检查。现篡改为:“左眼部有伤,有血。

 
 
 

3、梁顺国在法庭上至少四次说打在了自己的眉毛顶上。”同时还用手指在了自己眉毛顶上。

 
 
 

判决书指出:“梁顺国在庭上说:打在自己的眼帘上”。严重的违背了事实,旁听人员和律师都看清、听清了。这样做分明是别有用心。

 
 
 

4、判决书直接引用了高松、赵小龙、“110”出警人员、本人左荣花的证言。并说都经过了

 
 
 

法庭质证。上述人员均经多次合法传唤却不敢到庭。怎么能引用作为依据?所谓本人的证言也与本人曾经说的不一样。怎能说接受过质证?

 
 
 

5、判决书第九页所列举书证中,意外的发现:(8),第四医院诊断证明。众所周知,对方在

 
 
 

第四医院王新正处做鉴定时,根本没有诊断证明。后来的庭审中也从来没有提到或者补充过所谓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分明无中生有,其心昭昭!!!

 
 
 

6、辩护人的辩护词以及辩护意见均是做了详细、全面的调查工作,全部是实事求是的。有理

 
 
 

有力的。而法院没有做任何的调查就在判决书末尾说: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领导:我们太冤枉了。恳请领导青天大人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以清白,依法打击、严惩贪官和坏人。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捍卫法律的尊严。我们将叩首!!!感激!!
                                     
                                          

                                            贾全有妻子:左荣花
    

 
 
 
      2006816    
 附:家庭电话0375-3631101  

     机:13137755426

 

来源:读者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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