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河南省各級領導:
平頂山公檢法各級領導:
我是平頂山市湛河區北渡鎮景莊村村民賈全有的妻子左榮花。我丈夫賈全有涉嫌故意傷害梁順國輕傷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賈全有是被誣告陷害的,我們很冤枉,現在向上級領導提出我們的建議和請求,懇請領導查明事實,為我們伸冤。
一、事情的情節經過及傷口的真實部位
2005年11月7日早上,賈全有在自家房後護路時,被同村的梁天順,梁順國,梁亮亮3人毆打致輕微傷,後被趕來的同村村民賈迎新,賈小偉,苗快,張枝等人拉開,全有當時坐在路南電線桿的水泥邊緣上,梁順國再次罵著向賈全有扑過來,賈還了一下手,指甲將其面部劃傷,而梁亮亮一腳將賈踹翻在地。隨後梁天順打了「110」,事情發生時,在場的群眾已經很多,有賈迎新、賈小偉、賈天成、賈巧、張枝、賈國順、張桂香、秀英等。全有的母親曾經用手幾次去按梁順國的傷口。當時傷口在左眼眉骨尾部的外上角,離眉毛尚有一定的距離。一個指甲長度大小,剛滲血。,梁天順惡狠狠地揚言花10萬、20萬也要把賈全有弄進去。梁氏弟兄在現場呆了將近兩個小時。「110」出警人員到現場後,看到了躺在地上的賈全有,也看到了一直坐在現場的梁順國。也並沒有發現梁順國「左眼上瞼」的所謂4.5cm的輕傷。只是說你們各自看各自的吧!沒有做什麼記錄和調查處理就走了。
二、關於傷情以及接診醫生和包紮地點
梁順國的法醫鑑定顯示:「左眼上瞼」有4.5cm長的輕傷。試想,一個受了很重的傷的人赤手空拳一下能把眼皮打出4.5cm的傷口嗎?假如當時梁的上眼皮真的有4.5cm的傷;那為什麼梁的眼球卻沒有一點點的損傷?為什麼眼部沒有出現紅腫和瘀血現象?為什麼他本人還能夠在現場坐一個多小時等待「110」的到來?(在現場時間太長,群眾都看的很清)。為什麼「110」出警人員沒有作任何的記錄和處理就走了?我們村有一位從部隊回來的老軍醫在開診所,梁卻自行外出就醫,沿途經過市區那麼多的正規醫院他都不去,而究竟在哪裡包紮的,梁家一次說是在勞動路一個診所,一會又說在馬莊一個小診所,最後又說在西市場三礦家屬院一個小診所。距賈堂村近20公里。而據我們所知,這個所謂的醫生還不具備基本的行醫資格。既然有那樣的「傷」為什麼不進醫院?不想進醫院為什麼又跋山涉水去那麼偏僻和遙遠的小診所?
三、關於「輕傷」的所謂法醫鑑定
事情發生後,梁順國居然自行在左眼上瞼「製造」了一個「傷口」,並作出了所謂的輕傷法醫鑑定。第一次法醫鑑定是在平頂山市第四人民醫院法醫王新正作的,他在沒有醫院診斷證明和住院證明的情況下,居然作出了「輕傷鑑定」。而直到2006年元月10日北渡派出所才給我們《鑑定通知書》。 2006年元月12日,我們不服他的鑑定.要求重新鑑定,我們當天下午也找到了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主任夏同春同志進行了諮詢和說明。 他表態,你這個是冤案,我不簽字,它是不能形成的.2006年元月13日上午在「市二院」鑑定,當時賈全有,其弟賈福有都在場。法醫用尺子怎麼量甚至用放大鏡也找不找不到什麼"口子"和「傷疤」。人家法醫問你這個是在哪個醫院看的?梁順國回答:沒有住院,我在勞動路一個小診所縫合的, " 法醫問:"哪個診所,醫生叫什麼?"回答:"不知道".問:"你為什麼去那裡看?" 回答:"那是俺妹夫家找的."當天無果而終.
元月16日下午,夏主任表示:"這個事很難,得罪人太多的呀."最後,夏主任也在鑑定上簽名。春節過後的正月初七日上午,賈全有到市公安局法醫值班室見到了夏主任,夏第一句話就是:「全有啊,因為你差點把夥計們全都得罪了。」「梁的妹妹、妹夫的活動空間很大的。」「這個事情到法院會對你有利,就是你要在看守所裡呆些天的。
四、關於派出所的態度及卷宗的問題
「110」出警人員看到事情太小,當時沒有記錄和處理就走了。12天以後,北渡派出所黃保東民警又處理此事。一開口就索要兩萬元,說少個字角也不行。黃保東還多次向我們索要2000元的所謂「輕傷鑑定費」,甚至還拿出來所謂
的「發票」。2006年2月15日早晨,黃所長親自到村裡抓賈全有。遭到村民的質詢後,又改口說是調解一下。在派出所我們一再要求看一看對方的輕傷鑑定。我們和村民們都看到:照片顯示左眼上瞼有一個傷口
「痕跡」。長4.2厘米。賈全有當即表示:這個傷口不是我打的!許多在場的村民也擔保:這個不是賈全有打的。同時照片上顯示眉毛頂上有一個小點。應是現場所致。(到了後來,這個照片也被辦案人員悄悄的換掉了。)黃保東說:「現在是只看結果,不看原因的,不行你們去告法醫!」拒絕調查。並把賈全有強行刑事拘留。後來又多次索要
「坐車費」、「買書費」、「買鞋費」。
另外,我方有賈迎新、賈小偉、賈天成、賈巧、張枝等都給公安部門做了實事求是的證言,並按了「手印」。後來我們在法院看到的卷宗裡,這些證言都不見了。
五、關於法庭審理存在的問題
2006年5月15日上午,本案在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進行了開庭一審.現將庭審大致情況反饋如下:
1.我方律師申請「110」出警人員當場到庭接受質證,法庭沒有採納.
2.檢察院公訴人只是宣讀了對方賈套華,李國德的證言,這兩個人都不在案發現場,均是偽證。我方申請讓他們當庭出來接受質證,法庭沒有採納.
3.我方有近十位證人經合法申請和允許,在庭外等候做證,可是竟然沒有允許我方證人出庭.
4.梁順國在庭上的答辯中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還用手多次指向自己的眉毛上方,也幾次說打在了自己的眉毛上邊,法庭均有記錄。
5.法庭工作人員(刑事庭一呂姓法官)一再說:"我們現在是重鑑定,而輕信人言!如果有法醫鑑定,再多的證人哪怕你們全村的人都來證實當場沒有見這個傷,也不行!" 還說:「你們能把造假傷的人找來,事情肯定好解決.(只有公安的刑偵部門才能做的事,為什麼推給老百姓?)
六、關於第二次和第三次開庭的問題
此案經過退回補充偵察,於2006年7月7日在湛河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具體情況:
1、雖經我方申請和法庭傳喚,對方證人賈套華、李國德、高松、(三礦小診所)以及110出警人員仍然沒有到庭。其證言的真假是不言而喻的。
2、我方所提供的6位證人全部準時到庭。證實了真實的現場以及賈套華就不在現場的偽證。法官卻對證人無端恐嚇和刁難。問些如「派出所是樓房和平房,2塊地板磚的長度」等問題。
3、公訴人突然宣讀了曾經失蹤了的賈迎新、賈小偉的證言。而我方律師在法院複印的案卷裡是沒有的。是誰在隱瞞?法院還是檢察院?為什麼要搞突然襲擊?
4、此時梁天順在村中和在法院的言論也囂張到了極點。簡要列舉如下:a、我就是掏十萬二十萬教他坐裡頭(看守所)的;b、誰給他做證我一個一個地收拾!c、我就是掏錢買裡教他坐牢裡;d、我準備再破三十萬(打官司);e、這官司打不贏我就不姓梁!不在賈堂村住了。f、法院的人聽我裡,我叫他判他就判,不叫判他們就不判………以上可到村中隨意打聽!
原定於2006年7月14日第三次開庭。當旁聽人員都到庭就坐後,法官突然宣布,今天的庭不再開了,旁聽人員都退場,留下一個「當家」的進行調解。而且所謂的「受害人」梁順國根本就沒有到法院。我們早就表示過已經無法調解,既然調解為什麼不提前通知?為什麼連律師也不告訴?法院一直勸我們賠錢認罪,然後判「緩刑」。還沒有審理就表示一定會給我們判刑。法院的態度令人質疑,這是「一碗水端平」了嗎???
七、關於宣判程序和判決結果存在的問題
第三次「開庭」後,梁家突然一反常態,改變了過去「步步緊逼、堅決打到底」的凌厲攻勢,提出雙方和解,寧願不要一分錢的賠償。甚至情願在刑事上也撤訴。然而,檢察院已經不可能同意他撤訴了。在2006年7月27日第四次開庭時,法庭宣布梁順國撤回了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梁順國再一次沒有到庭。
2006年8月10日,我們接到通知:定於8月15日進行第五次開庭。8月14日中午,我們突然接到通知讓家屬迅速趕到湛河區人民法院。我們趕到後,發現賈全有也被從看守所提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員」說,今天請你們來是給你們一個機會。法院已經決定判你一年的刑。只要你們認罪,就判一個緩刑,馬上就可以獲得自由了。要是不認罪,那就是一年「實刑」。你們商量一下。我們義無返顧的拒絕了法院的「好意」。
2006年8月15日,法院在早上7:00就把賈全有從看守所提來。在沒有律師在場,沒有家屬在場的情況下,極其秘密而迅速的進行了宣判。並且在8:00之前把賈全有迅速送回了看守所。等家屬和律師趕到時,一切都已經早結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宣布判決,一律公開進行。」根據此項法條,一切已審結公開宣判的刑事案件均已無任何秘密可言。湛河法院的做法令人感到憤慨和不屑!
判決書也至少存在下列問題:
1、書中無論是引用律師辯護詞還是其他書證時,均刪除了「賈套華」字樣。這其中定有緣由。
2、 對於「110」人員提供的「補充出警經過」在引用時做了篡改。原件是:在現場看到面部有傷,但是具體的部位並沒有仔細檢查。現篡改為:「左眼部有傷,有血。
3、梁順國在法庭上至少四次說打在了自己的眉毛頂上。」同時還用手指在了自己眉毛頂上。
判決書指出:「梁順國在庭上說:打在自己的眼帘上」。嚴重的違背了事實,旁聽人員和律師都看清、聽清了。這樣做分明是別有用心。
4、判決書直接引用了高松、趙小龍、「110」出警人員、本人左榮花的證言。並說都經過了
法庭質證。上述人員均經多次合法傳喚卻不敢到庭。怎麼能引用作為依據?所謂本人的證言也與本人曾經說的不一樣。怎能說接受過質證?
5、判決書第九頁所列舉書證中,意外的發現:(8),第四醫院診斷證明。眾所周知,對方在
第四醫院王新正處做鑑定時,根本沒有診斷證明。後來的庭審中也從來沒有提到或者補充過所謂第四人民醫院診斷證明。分明無中生有,其心昭昭!!!
6、辯護人的辯護詞以及辯護意見均是做了詳細、全面的調查工作,全部是實事求是的。有理
有力的。而法院沒有做任何的調查就在判決書末尾說: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賈全有妻子:左榮花
手 機:13137755426
来源:讀者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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