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清水君案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2004-12-31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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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于2004年12月30日收到终审刑事裁定书。辩护律师认为江苏高院处理本案至少以下几点有违法律规定:辩护人从未收到江苏高院有关上诉审的任何通知,亦即江苏高院对清水君一案采取了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的反常做法。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的有关规定: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其次,主审法官令辩护律师须于2004年12月8日以前提交辩护词,辩护律师于12月8日下午两点将长达21页的上诉审辩护词传真给主审法官,然而终审裁定书却于2004年12月9日即神速地作出,显而易见,上诉法院客观上不太可能认真考虑辩护律师的上诉审辩护意见。再次,终审判决实质上持组党有罪,写文章有罪的观点,这显然与宪法明文保护的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权相悖。组党行为或发表文章的行为绝不能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必须是实际的暴力行为,和平更换政权例如经选举竞选天经地义当然无罪。黄金秋先生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行为,岂能以言论治罪?!最后,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外乎:黄金秋有网上组党行为,有招募预备党员的行为,有网上发表大量文章的行为,仅此而已。凡政党当然有其目标,以和平方式通过自由竞选更换政府,无论如何不能当作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至于黄金秋先生的言论,应当综合全而分析,而不能断章取义,片面归纳。否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相信只要认真读过清水君网上120余篇政论文的读者,均能得出与辩护人相似的结论。黄金秋决非中国人民的罪人,他是个有思想有文化有热情有才华的杰出的爱国青年。千秋功罪自有历史评说,时间会对一切做出公开的裁决,人民自有雪亮的眼睛。党禁报禁开放,走向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的新中国,是每位中国人的共同心愿。兹摘录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各位读者自可比较判断。

江苏高级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的(2004)苏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黄金秋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主要为,上诉人黄金秋以“清水君”的名义在网上组党行为及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政见,对政府、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仅是表达其思想观点和主张,并非颠覆国家政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黄金秋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黄金秋于2003年1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 “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在互联网上发表由其亲自制定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该党章在总则中确定:“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集团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主联盟”。并以 “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共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另外在互联网上还发布《中华爱国民主党入党申请书》,招募了多名预备党员,发表了《爱国民主工作指南》、《我们的爱国民主行动纲领》、《关于建立地主机构深化组织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体指导如何开展“中华爱国民主党”工作的方法,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 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上诉人黄金秋归国后,先后在昆明等地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秋主观上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在境外“博讯”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同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发展爱国民主党党员,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从上诉人黄金秋在网上发表的大量文章足见其不是对政府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而是以颠覆国家政权为根本目的,其采用筹组政党,发表文章,招募党员等方式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谋划,组织活动,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并非颠覆国家政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黄金秋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杨春喜;审判员:王振林;代理审判员:蔡眨皇榧窃保禾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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