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清水君案江蘇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表:2004-12-31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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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於2004年12月30日收到終審刑事裁定書。辯護律師認為江蘇高院處理本案至少以下幾點有違法律規定:辯護人從未收到江蘇高院有關上訴審的任何通知,亦即江蘇高院對清水君一案採取了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宣判的反常做法。直接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法發〔1999〕3號)的有關規定:一、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六、人民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應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應當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並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其次,主審法官令辯護律師須於2004年12月8日以前提交辯護詞,辯護律師於12月8日下午兩點將長達21頁的上訴審辯護詞傳真給主審法官,然而終審裁定書卻於2004年12月9日即神速地作出,顯而易見,上訴法院客觀上不太可能認真考慮辯護律師的上訴審辯護意見。再次,終審判決實質上持組黨有罪,寫文章有罪的觀點,這顯然與憲法明文保護的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權相悖。組黨行為或發表文章的行為絕不能等同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顛覆國家政權必須是實際的暴力行為,和平更換政權例如經選舉競選天經地義當然無罪。黃金秋先生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為,豈能以言論治罪?!最後,一審和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外乎:黃金秋有網上組黨行為,有招募預備黨員的行為,有網上發表大量文章的行為,僅此而已。凡政黨當然有其目標,以和平方式通過自由競選更換政府,無論如何不能當作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至於黃金秋先生的言論,應當綜合全而分析,而不能斷章取義,片面歸納。否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相信只要認真讀過清水君網上120餘篇政論文的讀者,均能得出與辯護人相似的結論。黃金秋決非中國人民的罪人,他是個有思想有文化有熱情有才華的傑出的愛國青年。千秋功罪自有歷史評說,時間會對一切做出公開的裁決,人民自有雪亮的眼睛。黨禁報禁開放,走向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新中國,是每位中國人的共同心願。茲摘錄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各位讀者自可比較判斷。

江蘇高級法院於2004年12月9日作出的(2004)蘇刑終字第309號刑事裁定書認定:「上訴人黃金秋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主要為,上訴人黃金秋以「清水君」的名義在網上組黨行為及在國際網際網路上發表文章、政見,對政府、執政黨提出批評、建議、指責、批判,僅是表達其思想觀點和主張,並非顛覆國家政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黃金秋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黃金秋於2003年1月,在境外「博訊」新聞網站上以 「清水君」之名組織、策劃成立「中華愛國民主黨」,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由其親自制定的《中華愛國民主黨黨章》,該黨章在總則中確定:「中華愛國民主黨」的短、中、長期目標是「意志堅決地反對和揭露中共獨裁集團的黑暗勢力和壟斷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獨裁集團禍國殃民的罪行」,最終「建立大中華民主聯盟」。並以 「中華愛國民主黨」籌委會負責人「清水君」的名義,在「博訊」網上發表由其撰寫的《顛覆無罪,民主有理》、《珍惜經濟成就,共建偉大中華-CPDP中華愛國民主黨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中共獨裁政權」,提出「三權分立,雙重首長制」,建立「強大的政治替代組織」及「愛民」根據地,最終實現「大中華民主聯盟」的政治目標。另外在網際網路上還發布《中華愛國民主黨入黨申請書》,招募了多名預備黨員,發表了《愛國民主工作指南》、《我們的愛國民主行動綱領》、《關於建立地主機構深化組織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體指導如何開展「中華愛國民主黨」工作的方法,唆使他們成立「中華愛國民主黨」 支部,發展黨員,擴大組織,散發傳單,以達到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上訴人黃金秋歸國後,先後在昆明等地上網發表文章或發放印有「中華愛國民主黨」創辦人「清水君」的名片,宣傳「中華愛國民主黨」的思想,為顛覆國家政權積極進行組織活動。」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金秋主觀上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在境外「博訊」網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組織、策劃成立「中華愛國民主黨」,同時在網際網路上發表了《中華愛國民主黨黨章》、《顛覆無罪,民主有理》等大量文章,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發展愛國民主黨黨員,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上訴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從上訴人黃金秋在網上發表的大量文章足見其不是對政府執政黨提出批評、建議,而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根本目的,其採用籌組政黨,發表文章,招募黨員等方式為顛覆國家政權而進行謀劃,組織活動,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並非顛覆國家政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黃金秋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楊春喜;審判員:王振林;代理審判員:蔡眨皇榧竊保禾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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