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关于杜导斌案的声明

发表:2004-06-13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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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1日,杜导斌先生纯粹因为互联网文字而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北京政府直接违反自己承诺并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自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又一案例。

杜案实际上是杨子立等的新青年学会案以及刘荻案等一系列扼杀网络言论自由案件的延续和扩展。杜先生被判三年缓刑四年,实际上被剥夺了七年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如果杜导斌以文章“颠覆政府”罪成立,则今日中国至少有三十至五十位公民可以立即入罪。因此,此案的判决完全是杀鸡儆猴式的政治审判,是对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所有中国公民的公然威慑和恐吓。对此,我们向北京当局提出严正抗议。

2004年6月11日


附件:

杜导斌在互联网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3年


新华网 (2004-06-11 12:11:3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6月11日电(记者张先国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11日对杜导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庭经审理查明并认定,被告人杜导斌,男,现年40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杜导斌先后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其撰写的《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等26篇文章,采取诽谤的方式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庭审中,杜导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服法。法庭充分保障了杜导斌的诉讼权利,杜导斌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作了充分辩护。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杜导斌在法庭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造成了社会危害,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杜导斌的亲属、新闻记者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公开审理和11日的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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