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谁能料到,在街头走竟能招来祸。4月8日新华社网站上报道,湖南省岳阳市某公司财务经理易雪琴,从酒店出来,在街头走了不到50米,就被当地派出所抓进汽车,带到派出所,被迫“配合”破案去了。说有人举报她卖淫,后经查实是派出所弄错了。是易小姐与另一位有卖淫嫌疑的女子体貌相像。
能很快地洗清“罪名”,是因为易女士的老板知道此事早些,打通了上级公安分局法制处的电话,否则,易女士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没有渠道通过上级公安机关过问,完全靠自己说清楚,恐怕岳阳又冒出一个“麻旦旦”了。
一个易小姐受了点冤屈自然有赔偿法来解决,大不了让家大业大的共和国再出点钱就算了。可是咱们的公安队伍是有这么一些惹是生非的人,给人民警察抹黑的人,谁保证得了,像易女士这样的遭遇就是最后一例?
警察难道连有没有权力在大街上抓卖淫女还不知道吗?抓卖淫女,不到卖淫的地方抓,跑在街头抓,这是不是太荒唐了?在大街上行盗、抢劫已是够猖獗了,还有人能在大街上卖淫的吗?就是有拉客的,你也得当场抓住买卖双方才算有证据呀,凭什么就敢根据相貌很像就抓人?如果根据长像就抓走审问,那这世上相像的人多了,自己怎么能保证和自己相貌相像的人不做坏事,那这倒霉的事可就像普天下雨一样,谁都有轮上的时候。除非你的相貌像国家领导人,没人敢动你。
根据相貌差不多就抓人,就是不讲人权、不讲法律的野蛮执法遗风。公安人员的工作不光是抓坏人,而且还要保护好人,如果不能保护好人,总是抓坏人,那就别叫“人民警察”了。人民警察就该保障走在街上的人民脸上荡漾着笑意,心中充满着甜蜜,让人民深信,在共和国的街头行走,就有如在自家的庭院散步,是安全的。一旦有事,高喊一声,“警察快来,有坏人”。警察就出现在你的身边。我这么说,不是梦幻天国。2000年我在香港街头散步,迷失方向找不到酒店,有点紧张,正东张西望,六神无主时,身边就出现了两位警察,并能用标准的国语问我,有事吧?我心头一暖,顿感国语亲切,警察的亲切。
岳阳派出所的那几位警察,你们尽责尽职不溜走一个“坏人”的“责任感”确实作过了头。如果我们能把这种精神的一半用在帮助人民上,那可就惊天地泣鬼神了。可惜的是感人的事树立了典型都不爱做,可恶的事情,法律不让做,还是争着做。是怎么一股子劲儿让人们如此乐而不疲地抓“坏人”呢--罚钱。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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