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庭首判法轮功学员"罪成" 东方明珠被江泽民“摧烂”

发表:2002-08-1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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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西区裁判法院在周四(8月15日),判处16名法轮功学员阻碍街道、袭击警察以及阻差办公罪名成立。这些法轮功学员今年较早前在香港中联办(中国中央政府驻港办事处)门外示威而被警方控告。

人权组织以及法轮功组织对法庭判决表示关注。评论认为,这宗案件令人对香港当地的民权状况产生了疑虑。

主审法官黄汝荣在作出有关判决时,指出被告作供时回避问题,并夸张当时的情节,做出的供词并不可信,而且,警方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和现场录像带显示的画面吻合。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警方是在提出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把16名包括瑞士及新西兰籍人士在内的法轮功学员带走的。

BBC报道说,被判有罪的法轮功成员被判罚1,300港元(167美元)至3,800港元(487美元)不等。裁判官并没有判任何被告入狱。

首次判罪

这次是第一次有法轮功学员在香港被判有罪,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指出,这对香港的国际形象会有不好的影响。

罗沃启表示,这次事件涉及的人数只有十多人,没有达到香港警方需要提出申请的示威人数限制,而且事件现场的街道也非常宽,这样的示威被判有罪,很难令人信服香港是个自由的社会,尊重不通的政见以及和内地不一样。

法轮功的香港发言人简鸿章在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指出,法轮功组织对这次法庭的判决感到非常震惊,他同时认为判决是完全错误的。

震惊与上诉

简鸿章指出法官在审讯过程中,片面地全盘接受控方的证词,而拒绝考虑任何辩方提出的证供,简鸿章称香港的法庭是在中国中央政府的施压下作出这次的判决。

简鸿章表示,法轮功组织将会和代表律师研究上诉以及提出反控诉的可能性,并考虑将事件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简鸿章称这次的判决影响了香港的司法独立。

本次事件发生在今年的三月份,当时这批16人的法轮功学员在香港西环中国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外的街道进行示威请愿,法轮功组织称他们是为了声援在内地受中央政府镇压的法轮功学员而进行和平请愿。

香港警方当时要求这批法轮功学员搬移到旁边的地方而被拒绝,警方在数小时后出动警察把16名法轮功带走,并在后来控告这批法轮功学员多项包括阻碍街道、袭击警察、阻差办公等共七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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