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庭首判法輪功學員"罪成" 東方明珠被江澤民「摧爛」

發表:2002-08-1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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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西區裁判法院在週四(8月15日),判處16名法輪功學員阻礙街道、襲擊警察以及阻差辦公罪名成立。這些法輪功學員今年較早前在香港中聯辦(中國中央政府駐港辦事處)門外示威而被警方控告。

人權組織以及法輪功組織對法庭判決表示關注。評論認為,這宗案件令人對香港當地的民權狀況產生了疑慮。

主審法官黃汝榮在作出有關判決時,指出被告作供時迴避問題,並誇張當時的情節,做出的供詞並不可信,而且,警方證人所提供的證詞和現場錄像帶顯示的畫面吻合。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警方是在提出口頭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採取行動把16名包括瑞士及紐西蘭籍人士在內的法輪功學員帶走的。

BBC報導說,被判有罪的法輪功成員被判罰1,300港元(167美元)至3,800港元(487美元)不等。裁判官並沒有判任何被告入獄。

首次判罪

這次是第一次有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被判有罪,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這對香港的國際形象會有不好的影響。

羅沃啟表示,這次事件涉及的人數隻有十多人,沒有達到香港警方需要提出申請的示威人數限制,而且事件現場的街道也非常寬,這樣的示威被判有罪,很難令人信服香港是個自由的社會,尊重不通的政見以及和內地不一樣。

法輪功的香港發言人簡鴻章在接受BBC中文網採訪時指出,法輪功組織對這次法庭的判決感到非常震驚,他同時認為判決是完全錯誤的。

震驚與上訴

簡鴻章指出法官在審訊過程中,片面地全盤接受控方的證詞,而拒絕考慮任何辯方提出的證供,簡鴻章稱香港的法庭是在中國中央政府的施壓下作出這次的判決。

簡鴻章表示,法輪功組織將會和代表律師研究上訴以及提出反控訴的可能性,並考慮將事件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簡鴻章稱這次的判決影響了香港的司法獨立。

本次事件發生在今年的三月份,當時這批16人的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西環中國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外的街道進行示威請願,法輪功組織稱他們是為了聲援在內地受中央政府鎮壓的法輪功學員而進行和平請願。

香港警方當時要求這批法輪功學員搬移到旁邊的地方而被拒絕,警方在數小時後出動警察把16名法輪功帶走,並在後來控告這批法輪功學員多項包括阻礙街道、襲擊警察、阻差辦公等共七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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