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邪教法”违反人权标准严重危害宗教自由

发表:2002-01-1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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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注近日一名本港商人被指运送《圣经》往中国内地,正被中国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起诉,若被判有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我们基于人权的理念、人道立场,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及宗教自由的标准,对以上事件深表关注。国际人权公约指明,人人应享有信奉其宗教的自由,可以有其宗教的典籍,以奉行他的宗教;而不分国界地传递和接收宗教典籍,是行使资讯自由和表达自由,受国际人权公约保障。然而,国内实施的<邪教法>,抵触了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更严重者,触犯<邪教法>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按人道立场来说,因例如运送宗教典籍的缘故而遭受如死刑这不可挽回的刑罚,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亦忧虑在中港两地审讯制度的差异下,港人在内地易因法律保障不足而受害。例如,内地法院对本案某些证据以“内部机密”为名,不向辩方或公众公开,使当事人得不到公平审讯的机会。

订定和实施<邪教法>有严重且危险的后果,包括破坏作为社会支柱的人权和法治,中港政府及社会大众都应该引以为监。

我们呼吁香港政府:

一、维护黎广强的权益,设法将他安排回港,以及提供一切协助,令他免
受不符合人 权的法律起诉和不公平的审讯;

二、保障宗教自由,打消订立<邪教法>的念头。

联署团体:
香港人权监察,港基督徒学会,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权

香港联络人:胡露茜(2398 1699,61003564) 罗沃启(9788 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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