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乌龙泉矿惊爆“窝案”

发表:2001-10-01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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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贪官,哪里就有举报!武钢乌龙泉矿从矿长到财务科长,再到下属公司经理、支书直至科员,前“腐”后继一窝贪,民愤四起。

贪官出场权钱交易“天经地义”  

陈宏文:48岁,大专文化程度,武钢乌龙泉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江夏区检察院指控其在1997年3月至2000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受贿7.3万余元。今年3月29日,在其他几个人相继入狱后,慑于法威的陈主动向江夏区检察院自首。现被羁押于江夏区看守所。

“我帮了他忙,他送我钱是应该的。”这种想法把陈宏文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1997年10月,乌龙泉矿劳动服务公司电修厂承包人张某陪陈到武汉看房子,陈说钱不够,张爽快地说:“我借。”于是张拿出了2万元。

“你儿子在做什么?”

“开网吧。”

“开网吧好,在社会上可多锻炼锻炼。”

“哪有你想的那么好,他开网吧没赚不说还亏了。”

这是张与陈的一段对话。一个月后,张到陈家,将1万元放在了陈宏文儿子的床上。

今年3月,案发后,陈让弟弟筹钱,退还给张3万元。

陈辩称,其中2万元是他买房子时借的,不应算作受贿。但检方指证,此前张以8万多元承包下劳动服务公司电机修造厂,而当时资产评估是8万元至12万元。张在证言中也称,一共送给陈3万元。

劳动服务公司下辖上十个厂和施工队。陈作为全面负责的经理,想和他套近乎的人自然不止张某一人。

为承接工程并顺利结得工程款,建筑个体老板雷某先后4次共送给陈2.1万元,建筑个体老板陈某为他装修房子、送钱物等共1万余元。下属金属加工厂承包人方某也送来1万元。

这些钱基本上都是陈妻接手的。次数多了,9月25日庭审时,陈显得有些记不清了。但他却清楚地记得去年春节对妻子说过的一句话:“你会害死我的!”  

贪官出场真想受贿哪只这点?  

戴凤楼:58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武钢乌龙泉矿矿长,去年5月退休。江夏区检察院指控其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受贿2.4万余元。戴于今年3月26日被刑拘,后取保候审。  

“如果真的想受贿,哪只这区区两万元。”戴凤楼女儿的这番话,是句大实话。因为在查处的6人中,她父亲的职务最高,涉案金额却最少。24日下午在江夏区法院开庭时,她不停地饮泣,为父亲感到“冤”。

戴作为矿长,职权不言而喻。检方指控,1997年9月,建筑个体老板童某为承接到乌龙泉矿的建筑工程,送给戴1万元。法庭上,戴陈述,童是在他搬房时送的,当时他看都没看。

1998年下半年,江夏区矿山公司经理王某请戴吃饭、钓鱼,并送现金2000元。戴辩解:“我与王有私交,感情好,这不是受贿,只能算‘不廉洁行为’”。而王在证言中说,是为感谢戴矿长在收购矿石业务方面的关照而送的。

1999年春节,乌龙泉矿劳动服务公司电修厂承包人张某以“压岁钱”为由,送给戴2000元。几个月后,戴乔迁新居时,张又送了一台价值上万元的空调。戴认为,这都是“人情往来”。但张在证言中说,主要是因为戴是矿长,希望他在结算修理费等方面给予关照。实际上,他与戴的女儿是同辈,而且当时戴的大女儿已参加工作,谈不上压岁钱。

案发后,戴退清全部“问题款”。

戴请求:“我不抽烟、不喝酒、不跳舞、不打牌,在职时有工作成绩,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检方认为,戴身为矿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已构成受贿罪,不处不足以服众。  

贪官出场二夫当关万夫钱开  

刘如川:男,47岁,大学文化,原系武钢乌龙泉矿劳动服务公司党支书;

孙宗泉:男,37岁,大专文化,原系武钢乌龙泉矿市场营销科主任科员。

7月17日,江夏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期徒刑8年,孙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没收全部赃款。

贪欲无边。

从刘如川和孙宗泉二人由受贿到索贿的事实,我们看到了人性的这一致命弱点。

刘、孙二人身为地测质量科科长和质量技术员,手握矿石质量、计量权。向乌龙泉矿销售矿石的矿山公司和个体业主,自然有求于他俩。

1997年-1999年里,为感谢刘、孙在销售矿产品过程中给予的支持,江夏区矿山公司先后10次共送12.2万元,孙、刘分赃。他俩认为,这些钱,包含自己为对方“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后应得的报酬”。

如此频繁的金钱诱惑,更加勾起了他俩的贪欲。到后来,他们干脆直接开口向对方索要。

1999年1月和5月,孙宗泉两次打电话给乌龙泉街矿业公司经理李某,让其准备好1.3万元现金。为了业务上的顺利,李丝亳不敢怠慢,第二天便将钱送上。

共同受贿外,孙、刘各自还吃起了“独食”。

3年来,孙收受单位和个体业主所送的现金及回扣近6万元。其中1999年12月的那次,孙直接打电话让乌龙泉街矿业公司李经理准备1万元,为顺利销售矿产品,两天后,李如数奉上。

相比之下,刘两年内3次所得的4000元回扣,显得不值一提。

法院查明,二人于1997年3月至今年2月分别担任武钢乌龙泉矿地测质量科科长、质量技术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共同和单独收受单位和个体业主贿赂的钱财。其中,刘18次受贿8.1万余元,孙26次受贿9.3万余元。案发后,两人分别退清了全部赃款。

孙、刘共同和单独受贿的赃款,其中的1.8万元分给了本科室工作人员王旭兰、朱怡祥、饶付军(均已另处)。  

李健:男,38岁,大专文化程度,1997年5月至1999年12月在担任武钢乌龙泉矿财务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与业务往来单位结算资金的职务之便,先后8次受贿4.3万元,非法所得6400元。今年8月17日,江夏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没收赃款及非法所得。  

骆传活:男,46岁,大专文化,原系武钢乌龙泉矿经营开发公司经理。1995年元月至1999年10月间,骆利用对经济合同审查、对经营开发公司工程发包和外购矿石等职务之便,先后21次收受多人钱物共计3.4万元。此外,骆还帮助介绍江夏区矿山公司结算货款,非法所得6700元。案发后,骆退清全部赃款。8月17日,江夏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骆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

消息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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