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报业网报道,8月3日,河南少女尚伟丽诉河南唐河县公安局索赔818600元一案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夜里突遭警察带走讯问
1999年7月15日晚上10点多钟,在河南唐河县打工的尚伟丽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从睡梦中惊醒。尚伟丽忙打开了门,城关第一派出所治安员吴清建等三人进门后说:“我们是城关第一派出所的,你现在跟我们走一趟。”尚伟丽被推上等候在外面的汽车,带到了新安旅社。原来,吴清建当天接到有人举报尚涉嫌卖淫,电话请示包片警长张庆超后,连夜采取行动。
在二楼开好房间后,穿警服的人把尚伟丽挟持到房间,叫尚伟丽陪他喝茶。边说边把尚伟丽往床上推,并撕扯着她的衣服。尚伟丽坚决不同意,那人气极败坏,打了尚一耳光,随即从兜里掏出一张传唤证,填好后让尚伟丽签了字说:“有人举报你卖淫。”
■不堪受辱跳楼致残
三个人用三轮车把她拉到城关第一派出所,关到了副所长办公室,当天夜里,尚伟丽不时被打骂,并被罚跪在地上。第二天,三个人轮流对她拳打脚踢,一个穿便衣的先用手扇尚伟丽的脸,然后掏出打火机,用打火机的砂轮在尚伟丽的脸上、乳房上划来划去,尚疼得直叫,那人却狞笑着,并用脚朝她的裤裆踢了一脚,用手打她的乳房和阴部。另一个人用脚踩尚伟丽的腰,踩她的脚腕,命令尚伟丽头挨地屁股朝天跪着,两手向上伸,然后用手抠尚伟丽的乳房和阴部。
16日下午3点多,不堪忍受摧残和侮辱的尚伟丽趁这些人打累离开的空隙,从被关押的派出所的三楼上跳了下去,造成双足跟粉碎性骨折,L3、4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瘫,全身瘫痪。
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结论为:尚伟丽的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
■法院作儿戏判决,天理难容
尚伟丽的父母看到女儿的惨状,只能整日以泪洗面。在事发后一年多时间里,每天尚伟丽的父亲所做的惟一工作就是跑派出所跑公安局向他们要钱给女儿治病。
2000年6月22日,唐河县公安局控申科长拿着“协议书”来到医院,让尚伟丽签字。这份由该科长起草的“协议书”提出:除原有医疗费已由派出所支付外,派出所再付给尚伟丽各种补偿金10万元,尚伟丽永不追究对方单位、当事人的一切责任,并保证停访息诉。尚伟丽坚决要求追究张庆超的刑事责任,故此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此后,尚伟丽的父亲到派出所就再也不能讨回钱了。
由于无钱治病,无奈的尚伟丽向有关部门写了一份控告书,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当即立案并提起公诉。之后,尚伟丽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被告人张庆超和附带民事被告唐河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损失818600元。
12月15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庆超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庆超和唐河县公安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等儿戏判决,天理难容!
■公安局拒赔偿 民怨难伸
判决书下达后,尚伟丽和张庆超同时提起上诉。张庆超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一审判决有误。尚伟丽及其代理人则认为原判漏掉了尚伟丽被违法传唤,刑讯逼供不堪忍受而跳楼身残这一主要事实内容,从而导致了原判对尚伟丽的不公正认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元月份接到上诉状后,直到四月份才做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基本维持原判。
2001年元月8日,尚伟丽向唐河县公安局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县公安局依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各项费用计818600元,但是县公安局一直未作答复。无奈,今年6月份,尚伟丽又委托律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唐河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18600元。几经周折,南阳中院指定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8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激烈,唐河县公安局不同意赔偿,法院将择日宣判。河南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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