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恐嚇《東方日報》記者 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圖)


三年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做出裁決,法官裁定裁定黎智英恐嚇罪名不成立。
三年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做出裁決,法官裁定裁定黎智英恐嚇罪名不成立。圖為資料圖片。(圖片來源:免費圖片)

【看中國2020年9月3日訊】三年前在維園六四晚會開始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當眾指罵一名自詡愛國愛港的《東方日報》男記者,揚言「我實搞你」、「影X咗你相」,案件拖至上月開審,黎智英被控刑事恐嚇罪。今日(9月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做出裁決,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據《蘋果日報》報導,裁判官鍾明新在裁決中指,控方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方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一、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A身體受到傷害,二、黎有意圖使A受驚。法庭在審視證供時,不但會考慮其作供的舉止、神態,亦會仔細考量作供內容情節是否合理及內在可能性。裁判官又指本案重點在於黎案發時向A所作出的言論,是否因被挑釁而在盛怒下所言。

裁判官表示,A不誠實亦不可靠,作供期間迴避並自我保護,在盤問下尤其明顯,對於簡單直接的問題也多次迴避。

裁判官又指,黎智英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做出不利推測。裁判官接納黎在警誡下的解釋,他做出言論時,未有打算有後續行為,僅衝口而出。至於案中「搞」一字,可意指很多動作,不可單一理解為威嚇會使A身體受到傷害。

另外,案發時現場舉行大型公眾活動,聲音嘈雜,有警察在場,也有大量傳媒拍攝,雖然黎被指說話大聲,但大聲並非定罪的決定性因素。

裁判官裁定黎的指罵並非有預謀及精心計劃,他罵完一次後,轉身折返再罵,可見黎在發脾氣,盛怒下作出有關言論。

根據大律師陳詞和黎智英的口供,辯方律師指事主A所屬的《東方日報》自2014年便開始日夜追訪黎智英,A的拍攝方式甚為侵擾,不僅在「親密」距離內拍攝,還令黎撞到妻子。雖然當時黎智英沒有收到挑釁,但他長期累壓,才於在炎熱仲夏的傍晚衝口而出地發洩,但實無傷害A之意。

A事後救助精神科醫生,確診患上帶有抑鬱的適應障礙。辯方則質疑A誇大其辭,案發影片中未見其神情驚慌,而事後他仍繼續在維園工作兩小時,如常跟踪拍攝黎智英。

辯方律師指A報案控告黎智英刑事恐嚇的真正目的,或是配合僱主《東方日報》,給黎智英增添事端。《東方》和A曾去信律政司17次,不滿律政司遲遲未有檢控,批評律政司姑息養奸,又自詡《東方日報》愛國愛港卻被打壓等等。辯方指上述說法揭示A的真面目,為令黎負上罪名而不擇手段。

此前律政司遲遲未檢控黎智英,皆因檢控人員及外間資深大律師的均不建議起訴,認為勝訴機會微,惟去年9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頒下檢控御旨。

有市民形容黎智英勝訴為「黑暗時代中略有曙光的一天」 ,但亦有人擔心鄭若驊上訴,並千方百計利用職權打壓黎智英。 也有市民讚歎,「好人遇上清官,自然逢凶化吉!」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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