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報導,重慶江北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東部新城、復盛地區拆遷賠償的楊姓負責人,不到一年就幫人在拆遷中謀取利益受賄六點五萬元。
報導指出,楊某當庭承認控罪和所有證據。檢察官發表辯論意見時表示,根據中國大陸刑法規定,受賄五萬元應獲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鑒於楊某有自首情節,建議法院可以酌定從輕判處。
而楊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現行刑法制定於一九九七年,現在的物價水平和當時的物價相比已經有很大的提高,量刑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相應地變化……」。不過,法官制止律師的闡述,要求只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情況。
報導表示,法庭宣布將擇日進行宣判。
據報導,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物價上漲等因素,中國大陸法學界出現一系列爭論。有人認為犯罪受賄量刑標準是根據當年的經濟水平制定,顯然過低,以此標準定罪量刑過於苛刻,應與其危害程度、社會心理承受能力、當時經濟狀況相適應,而不能單純規定一個硬性的數額指標。
但也有法學專家提出,在法律條文當中明確規定受賄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太過強調權錢交易性質,這一數額標準應當取消,而該由其行為性質和造成後果嚴重性等作為量刑標準。
来源:中央社臺北三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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