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派出所,他們把我押到後面一個小巷道裡,讓我坐下,於是我坐在那裡,就拿出手機,給中國人權事務中心負責人黃琦先生通了一個電話,並簡要的說明瞭上述情況「成都維權詩人違反遊行示威法被抓」。
然後,就有一警號為007715的男性警察,將我帶到辦公室去問話,就在這時,又有幾個男性警察,不知為何原因,正在院壩裡毒打一個婦女!在問話中,我問警察,我到底違反了何條何款?警察回答:你沒有違反任何條款,我們也沒有說你違反了任何條款。我又問道:既然我什麼都沒違反,你們為啥要在路上把我攔下?為啥要當眾打我?強把我押到所裡來的目的是什麼?回答:我們是警察。我又問:你們是警察,就可以為所欲為嗎?回答:我們沒有為所欲為,我們警察隨時隨地有權搜查盤問任何人,你知道嗎?我於是又問前提是什麼?回答:難道我們警察問人還需要什麼前提嗎?我說:在依法治國的今天,當然,你們警察問人,必須要有被問者到底犯了什麼或者具有什麼之嫌疑的前提,否則,就是逞威風、耍特權、侵犯人權。因此,警察馬上改口說:你身挂冤牌,走到省委去告狀,就是違反了示威遊行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我又問道:到底是何條何款?請你翻給我看一下。因此,於是他又去抱來了一大堆法律書籍,翻來翻去,結果是一直沒有找到具體條款。而我又堅持要他拿出具體的條款給我看,因此,所以在先未讓我在筆錄上簽字的情況下,又讓我回到後面小巷道裡去坐了。於是我又用手機打電話,將我看見他們打一個婦女的事實告訴了黃琦。
然後,我就坐在那裡,一直坐到他們都吃了午飯後,我由於當天要抽血複查病情,沒吃早飯,所以渴餓難忍之極。因此,我就連續兩次致電110說明上述情況和病情情況,要求必須喝水吃飯。後他們才叫我又到辦公室裡去,要我在筆錄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時,由於我見筆錄已不是剛才對話的筆錄了,加之我又渴餓難忍,無法細看內容了,所以,我就在兩頁筆錄上分別註明"我當眾挨打,幸虧被群眾呼救"和"以上內容我認不清楚".他們見了,火冒三丈!不但仍不給飯吃不給水喝,而且是既不給我處罰決定書,更不放我走,而是又叫我回到巷道裡去坐。因此,我又分別致電黃琦和110,並說明因病挨打後,又長時間得不到水喝和飯吃,如果我因此而死在裡面了,派出所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我既然受了懲罰,就必須要得到處罰決定書。後在我的一再堅持和110指揮中心的過問下,才又讓我重新簽了後來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收繳物品清單,到放我離所時已是下午一點多了。此時我又給黃琦通了一次電話「成都維權詩人"在那張紙上"簽字後獲釋」。
現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原文抄錄如下,請大家指教,看我到底是否有所違反?
首先,第十一條就是十一條,沒有第一二款之分。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國家新的信訪條例中,早就廢除了過去不准穿冤衣,披冤單的舊規定。請問我身挂冤單去上訪申訴,過個路,到底符合上述哪一點情節?
當然,這在我的上訪申訴中不是第一次了,而是經常遇到不知是多少次了,只是這次所受傷害最輕而已了。因此,我謹向歷次為我和為與我一樣的其他上訪人員聲援特別是冒險伸手相救的所有群眾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最後我再次告訴大家,其實相比較而言,在上訪中我不幸但還有更多的人比我更為不幸,和告訴大家,我的病情經過快半年以來的藥物控制,現已初步得到基本穩定,為此,我再次向曾經關心和幫助過我和關心幫助過其他確有冤情的上訪人員的所有群眾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當然,我也要告訴大家,成都警察多數還是好的,只是其中確有一些壞傢伙而已!
中國維權難民一員:陸大椿親筆血淚控訴
2007年6月26日至27日於成都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六四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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