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由雲南省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偵查終結,昆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查明,馬勝利用擔任雲南省林業公安處處長、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價值27萬餘元財物,擁有不能說明來源的巨額財產336萬元。2004年3月,雲南省南傘公安邊境檢查站查獲管某兄弟從緬甸走私入境的黃草14噸。在辦案過程中,馬勝為關照與其有特殊關係的管某,出面多方協調把案件交由臨滄市森林公安局處理。隨後,馬勝直接插手該案,把案件提到雲南省森林公安局辦理。在偵查過程中,馬勝明知管某兄弟在逃,卻不對其實施抓捕,還指使下屬把扣押的14噸黃草以5萬元的價格,處理給管某。2004年7月,馬勝又指使臨滄市森林公安局負責人,多次收取管某現金10萬多元,而後出示虛假證明文件,為管某販運黃草提供保護。
此外,1998年,馬勝找到昆明市下轄的官渡區建設局局長龔某,謊稱省、市有關部門正準備調查官渡區建設和土地部門違規審批土地的問題,主動向龔某提出「可以通過做工作擺平此事」。龔某害怕受到查處,立即安排建設局下屬的企業轉款26萬餘元到馬勝指定的賬戶。
来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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