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太陽報今天報導,羊城晚報於8月2日在頭版頭條指深圳市南山工商分局將廣州市民的正常貨運誣為投機,在受害人上訴後,又遭到南山分局打擊報復,被處以沒收車輛及罰款。
去年6月,廣州市民羅朝暉派私家車到深圳為一家公司運貨,因貨主無法提供部分貨物進口來源,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以「構成投機倒把行為」為由,扣留私家車。經過羅朝暉多次交涉之後,南山分局答應退還私家車。不過,當他前往取車時,卻發現車子有明顯被碰撞和修復的痕跡,且里程器上多出了「數千公里」。
羅朝暉因此向南山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南山分局賠償損失。但南山分局不僅拒絕賠償,反而決定繼續扣留這輛汽車。今年2月2日,省府督察辦決定調查此事,同日南山分局以有關汽車涉嫌走私為由,將之沒收,並罰款4萬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同一政府機關對同一行為前後作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罰,有悖常理。
3月25日,廣東省府作出今年第一號行政法督察決定書,指南山分局的有關決定程序不合法、證據不足,弄權枉法打擊報復當事人。限期南山公安局在5月31日前改正。
直至8月2日上午,深圳市行政執法督察辦才正式書面回覆廣東省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承認對羅朝暉的處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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