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目:受迫害法輪功學員與親屬索賠行動

作者:玉劍 發表:2004-11-0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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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偶然的機會,就在數天前,我獲得了一個訊息:在中國大陸,一個自發的但是頗有震懾力的行動在悄然展開,那就是「受迫害法輪功學員與親屬索賠行動」。

眾所周知,一種極端變態的妒忌和沒有制約的權力巔峰上的狂妄,使得「多年媳婦熬成婆」的勢力小人江澤民在五年前對深受老百姓歡迎的法輪大法和億萬修煉者採取了斬草除根式的鎮壓。

上百種酷刑在勞教所被廣泛使用,數十萬法輪功民眾受到了肉體的摧殘,數千萬法輪功民眾遭到了精神上的恐嚇威脅,數億學員親屬受到了這樣那樣的牽連,數以千萬次計的謊言宣傳鋪天蓋地,使得全中國人民乃至世界範圍中的許許多多民眾受到了欺騙宣傳的毒害。。。。。。這在古今中外都是絕無僅有的。更令人悲哀的是,由於這場迫害的發生,江氏把在威逼利誘、鋪天蓋地謊言中喪失了理智、喪失了人的道德與尊嚴,塵封了僅存良知的人們拖進了犯罪的泥潭,這批人的數量是相當巨大的。

五年過去了,越來越多的明白了人生真正意義、為維護真理而堅韌不屈的法輪功修煉民眾,站出來向人民講清真像;越來越多的明白了真像的民眾起來反對這場迫害;越來越多的國家裡法輪功受到了廣泛的歡迎;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的官員、議員、民間組織和廣大民眾起來支持受迫害的法輪功與其修煉者。

雖然邪惡之首江澤民被迫從中央軍委主席的位置上下來了,但時至今日被江氏利用來實施迫害的整個體系仍在起著迫害作用。國際正義組織-「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和正在籌備建立的受理迫害法輪功罪行訴訟案件的「國際特別法庭」等已經全面深入展開了對江氏連同被其利用的整個迫害體系的罪行追查。今天,「受迫害法輪功學員與親屬索賠行動」又在壓迫之中決然興起 。。。。。。這一切意味著什麼?

一位參與追查與索賠運作的先生跟我講:自古以來,人們都相信「善惡必報」是天理。我們的努力就是要將一切對善良無辜的犯罪都揭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這不就正是體現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嗎?然而,今天的追查與索賠,卻又完全不同於古往今來「復仇之劍」的含義:

首先,在迫害還在瘋狂的時候,將追查罪行的結果公布出來,對邪惡之首江澤民和被他利用的整個體系中涉及到的犯罪份子進行起訴、索賠,這是早日制止迫害、救助無辜的正義之舉;

再者,這是揭露被謊言掩蓋起來的殘酷迫害罪行的全部努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 這場瘋狂的迫害造成了什麼樣的傷害,給中國和廣大的中國人民帶來了怎樣的災難,讓事實證明這一點;

第三,這是喚醒所有參與迫害罪行的人的「親朋好友」,讓他們意識到迫害善良無辜最終會令犯罪人與其親友付出沈重代價,從而使這些「親朋好友」哪怕是僅僅為了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也會自覺或不自覺的參與到制止迫害的過程中,做了這樣的好事一定會有好報;

第四,這也是為了震驚那些參與了一定程度迫害但也許還有一線希望的人立即猛醒,向善良懺悔,想方設法立功贖罪,看一看能不能減輕一點罪過;

第五,當然,這同時也是向世間宣示:天理不可違!一切邪惡之徒,壞事做盡,絕無逃避懲罰之可能。
讓天理公道永存人間。

我與我的朋友們感到振奮,於是仔細搜尋了相關這場迫害的訊息和人們正在採取的各種方式對迫害的揭露,根據一些已經在進行的案例經驗,整理出來一個索賠的參考條款。這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文件,也不是經過社會各界充分討論的指導性條款,只是人們在體現「善惡必報」天理過程中的一種努力。羅列出來僅供各方人士參考,很可能其他人士或其它方面已經在實踐中獲得了更完整、更妥當、更符合「索賠」最真實含義的經驗,那將是善良人們求之不得的。

受迫害法輪功學員與家屬索賠參考條款

一.索賠人資格
1. 一般原則。索賠人可以是受迫害法輪功學員本人,也可以是其直系親屬,如無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在目前迫害尚未被制止的情況下,不便出面,則按順序由其旁系擔任;
2. 鑒於迫害尚未結束,如果在重大案件中,法輪功學員受迫害致死或致嚴重傷害因而無法成為索賠人,同時其親屬在威脅面前難以行動者,則可由社會自願人士或相關國際組織代為索賠。

二. 索賠對象 - 索賠對象的序列僅僅是提供採取索賠行動時的一個參考順序,並不由此確認罪行的輕重
第一索賠對象為肉體與精神傷害罪行直接實施者。
a. 酷刑實施者本人及相關單位
b. 酷刑指揮者本人及相關單位
c. 實施抓捕者-指揮及具體執行者個人及相關單位
d. 實施精神洗腦強迫轉化的相關人員
e. 在實施迫害過程中,犯有衍生性個人罪行者-如造成嚴重精神痛苦的侮辱罪行、強姦罪行等的實施者第二索賠對象為傷害罪行促成及衍生傷害的相關人員
f. 舉報告密者
g. 在受迫害人單位或居住地製造惡劣影響者
h. 在新聞媒體上造謠中傷者-提供誹謗資料者,負責策劃欺騙謊言者,採訪編輯人員及該媒體
i. 直接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的開除、下崗、扣押財產、強行索取罰款以及在勞教所、精神病院、監獄、洗腦班等處強行索取所謂「費用」或以高價強行「出售」生活必需品從而造成受迫害人經濟損失的相關人員及相關單位
j. 在受迫害人遭受迫害期間無力保護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實施趁火打劫行為者-包括對受迫害人抄家、侵吞受害人財物、損壞受害人財物的相關人員第三索賠對象為對實施傷害行為負有責任的上級機關中的相關人員-包括同級和上級6.10系統,同級和上級政法委系統。
第四索賠對象為公安系統、檢察院系統、法院系統中涉及迫害的相關人員與相關單位第五索賠對象為各級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中涉及到迫害罪行的具體人及牽涉到的相關單位第六索賠對象為最直接協助江澤民策劃並直接指揮了全國性迫害罪行的羅干、劉京、周永康
第七索賠對象為一手製造和指揮了這場鎮壓與迫害善良無辜、造成億萬人傷害的邪惡之首江澤民

三. 與索賠相關的傷害罪行程度的認定
索賠依據的基本因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的認定;對手段惡劣罪行嚴重的相關行為實行懲罰性索賠
一迫害造成的人身傷害認定
1. 迫害致死
a. 酷刑迫害致死
① 酷刑直接致死
② 酷刑造成身體傷害,拖延就醫造成不治死亡
③ 酷刑造成身體傷害,送醫後,相關醫護人員違背救死扶傷的基本職業道德,不予積極救治,甚至故意拖延、操作程序上故意違背醫護的基本規則進一步造成傷害因而導致死亡
④ 酷刑及恐嚇中迫使受迫害人因無法承受而自殺身亡
b. 追捕造成受迫害者意外死亡
c. 對因抗議迫害而絕食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非醫務規範下野蠻灌食造成死亡
d. 由於迫害直接引致疾病造成死亡
⑤ 酷刑後身體極度虛弱,引發各種嚴重疾病,在被關押中或被釋放後無法救治死亡
⑥ 煉功前曾經患有嚴重疾病,本來在煉功後得以康復,但由於迫害發生,該人因受到威脅停止煉功,原有疾病復發致死
e. 由於對法輪功學員迫害造成其家屬突發疾病或原有疾病加劇不治死亡或精神上承受不住而自殺身亡
f. 由於成年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致使其未成年子女無人護養,甚至流落街頭因而造成未成年人疾病、飢餓與其它以外而死亡
2. 酷刑傷害程度的認定依據
a. 酷刑種類
b. 造成受迫害者痛苦的程度
c. 持續時間
d. 後遺症
3. 一般刑罰及關押生存環境惡劣造成的傷害
a. 一般刑罰的種類及造成傷害的程度
b. 惡劣的生存環境
① 污濁的空氣造成的傷害
② 低劣的飲食造成的傷害
③ 嚴重缺乏季節變化所必備的最基本措施造成的痛苦
④ 骯髒、擁擠、潮濕、造成的痛苦
⑤ 缺乏甚至是沒有對婦女最基本的保護條件造成的傷害
4. 懲罰性高強度勞動帶來的傷害
① 惡劣的勞動環境,如高溫、寒冷等等造成的傷害
② 缺乏勞動保護措施和勞保用品造成的人身傷害
③ 高強度、超長時間勞動造成的人身傷害
5. 將法輪功學員當做精神病人進行電擊、捆綁、毆打和大計量精神控製藥物帶來的傷害

二 迫害造成的精神傷害
1. 名譽損害
a. 損害內容
① 羅列罪名實施拘捕、關押、開除公職、開除學籍、停職停學、扣發工資獎金、扣發畢業證書等各類懲罰行為過程中造成的名譽損害
② 因各種原因造成法輪功學員死亡後為掩蓋迫害者罪行而對死亡者強加的各類損毀名譽的名頭
b. 損害範圍
① 工作單位、學校
② 居住鄰里
③ 對親友子女造成的精神傷害
b. 損害程度

2. 人身侮辱造成的精神傷害
a. 酷刑造成的屈辱性精神傷害
b. 一般性體罰造成的屈辱性精神傷害
c. 性侮辱、性侵犯造成的精神傷害
3. 直接精神傷害
a. 污穢語言謾罵造成的精神傷害
b. 欺騙宣傳洗腦造成的精神傷害
c.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造成的精神傷害
d. 與親人隔絕、特別是與幼小子女包括在哺乳期子女隔絕造成的精神傷害
e. 因為欺騙謊言在民眾中煽動起對受迫害人仇恨造成的傷害
f. 受迫害者在被迫害過程中,其配偶因受謊言毒害或因承受不住壓力被迫離異對受迫害者造成的精神傷害
g.利用精神病院及在其它各種環境中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等同或更甚的精神病人管制式迫害造成的精神傷害
三 迫害造成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
1. 工資、獎金、崗位津貼、各類補助的損失
2. 相當穩定的上述以外收入的損失,如業餘兼職、寫作稿費等
3. 自僱人員日常經濟運作中的損失
4. 經濟實體擁有者在經濟貿易產品生產方面的損失
5. 被抄家、查封、凍結、扣除、沒收的資產、個人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債券、汽車等方面的損失
6. 房地產被查封(或其它相關因素)從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與相關時期房地產升值應獲利或貶值但因受迫害未能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7. 受迫害者被拘押、判刑或因迫害致傷致殘失去能力或被迫害致死,造成老人與嬰幼兒無人照料連帶的相關經濟損失
a. 老人及嬰幼兒疾病治療的費用
b. 請人照料的費用
在各種對法輪功學員傷害中連帶造成的對被傷害人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
1. 直接參與修煉的未成年少年或兒童直接受到等同或相類似於成年法輪功學員所遭受迫害帶來的精神與肉體的傷害
2. 第一類迫害帶來的對未成年人父母親友的傷害
3. 成年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造成其未成年子女肉體與精神上的傷害

對在整個迫害過程中給海外法輪大法修煉者帶來的傷害進行索賠(略)

四. 索賠的具體步驟與具體索賠要求
由於目前處在極其特殊的階段,迫害實施的情況極為複雜,正在參與此一實踐的朋友們的考慮是參照國際公認的有關法律或法律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的相關法律,也可以參考中國大陸現行的法律某些條款,根據各個地區具體情況斟酌而定。

在整理上述條款過程中,我們內心深處深深震撼了。一幅幅慘絕人寰的迫害場景歷歷在目,一幀幀驚天地、泣鬼神的無畏壯舉躍然紙上。我們看到,迫害已經維持不下去了,正義審判即將到來。所有善念尚存的中華民族的子孫,行動起來,共同制止這場人類有史以來最荒唐、最邪惡的迫害。這不僅僅是為了正在承受苦難的法輪大法修煉民眾。從根本上說,這也是為了包括我們自己和摯友親朋的整個中華民族的未來。

【特別備註】上述的那位先生特別提到:在邪惡迫害仍在繼續的情況下,時機不成熟的地區可以為以後做好準備:那就是隨時將發生的迫害和蒐集到的相關內容認真記錄下來。因為,即使現在做不到,將來也一定會做到的。而這個「將來」的到來之日,很可能是屈指可數了。

相關參考記錄內容:
一. 迫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詳細過程、人物對話、被迫害當事人、迫害主犯、迫害從犯、迫害相關單位
二. 顯示迫害罪行的相關物證、人證
三. 。任何可以作為線索為以後追查提供依據的內容:如拘捕用的警車牌照、參與迫害人的長相特徵、旁人對其的稱呼;任何可能與迫害相關的電話號碼、門牌號碼、街道名稱號碼。。。。。。
四. 注意保存任何可能作為證據或追查線索的照片、文字材料、錄音錄像、報紙電視等傳媒欺騙宣傳內容、迫害發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區域的地址、周圍環境(如不易及不宜保存照片的,畫出草圖也是一種選擇)
五. 對迫害發生的相關知情人

非常重要的一點是:不給邪惡迫害提供進一步的機會!

所以對相關的記錄、證據的安全保存尤為重要。特別是涉及人名地名單位名稱等更應特別注意。在相關記錄中可以採取用符號代替人名、地名、單位名稱和其它可能被邪惡利用來進一步迫害的內容。然後,將此類編號替代內容另外記錄,並分開保存,使得即使單一材料暴露也不會造成更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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