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再度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時間

發表:2002-09-1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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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再度修法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定居、居留、停留措施,未來大陸配偶以「團聚」為由申請來臺停留期間最長可達三年,二年內出境六十天的規定則延長到一百廿天,同時為方便經常入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也將發予一至三年的逐次加簽旅行證,相關辦法可望今天正式發布,並自十三日起實施。

從1992年開放大陸探親至今,計已有十二萬餘對兩岸夫妻,為更符合大陸配偶及大陸地區人士往來兩岸間的實際需求,內政部修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的多項規定。

境管局表示,大陸配偶以「探親」申請來臺期間,若經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評鑒合格的私立醫院開具診斷書證明已懷孕者,其事由可改為「團聚」,在臺停留期間也從最長六個月增加到一年,若與現任配偶有子女在臺設有戶籍時,團聚的時間一次延期六個月,最長可到三年。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原本規定二年內只能出境六十天,新修法則放寬到一百廿天,超過一百廿天回臺者,只要在三個月內再次申請居留,可以免附警察記錄證明及健康檢查表,一旦超過三個月,仍需重新備妥相關文件申請居留。

在專案居留方面,新增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的配偶死亡後未再婚,須在台照顧配偶年逾六十五歲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以及臺灣配偶死亡時,曾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逾一年,併合法停留累計二年以上者,都可以申請專案居留。

在證照方面,為符實際情況需要,包括「團聚」或取得海外居留權、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駐臺人員的大陸配偶等,主管機關可以發予一至三年逐次加簽旅行證,申請人在出境前可提出下次入境的申請,不需要備妥回程機票;同時對於再次入境臺灣者,也可以逕予發給旅行證正本。

另外,境管局也修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為避免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不法情事,並有效杜絕大陸人士來臺賣春行為,最長可管制七年不予許可來臺,對於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虛偽結婚、違反善良風俗、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曾於申請時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原申請事由消失或違反其他法令時,則予以二至五年的管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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